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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20:4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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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储备工作,及时为工业企业提供用地,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77号),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工业用地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用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新建和搬迁改造等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工业用地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重点保障我市列入自治区层面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超前储备原则。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掌握使用的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市财政下达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先征地。

  (三)合理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每年预计的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储备。避免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小,不能为新增的工业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或者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大,积淀大量的储备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四)专项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设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储备。

  (五)滚动储备原则。每年下达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当年年末收回市财政,次年再重新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六)鼓励先进原则。凡是用好储备专项资金,取得良好效果的,今后在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凡是违规和低效的,不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还会在新的资金安排上给予扣除。

  第三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第六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一)城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储备、闲置工业用地收储和城区范围内的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退二进二”、“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县工业园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由县一级政府筹措,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资金筹措以开发区为主(含社会资金),如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储备的工业用地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自治区和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准入标准。原则上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列入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标准

  第七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当年需用地总面积和单位面积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用地收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土地使用报批费用。原则上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费用由工业用地储备资金支持一部分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自筹一部分资金。

  第五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每年11月前申请次年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附表一)、《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附表二),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批复文件、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工业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进行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或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市规划局、国土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制定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收到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后,与市经委、财政局签订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借款协议书,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份市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方式收回当年下达的储备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要按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7.xls
     2、 《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8.xls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7号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秩序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有序,维护和倡导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杭州分局所属的车站、列车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省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实施。车站、列车内的安全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出入口进出车站的;
  (二)拒绝查验车票的;
  (三)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四)行人钻越列车车底、抢越铁路轨道或者不听劝阻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辆、人力车或者其他非机动车辆在铁路站场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铁路站场且不听劝阻的;
  (三)在站场或者铁路路基上摊晒、堆放农作物以及其他杂物的;
  (四)爬车窗或者擅自开车门上下车的;
  (五)扒乘货车或者攀附行进中列车的;
  (六)从列车上抛掷玻璃瓶、罐头盒等杂物的;
  (七)在铁路路基两侧20米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且不听劝阻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以营利为目的,在车站强行拉客或者超越规定的范围接客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车站、列车上售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强行乞讨、强迫旅客购物、以代为旅客购买车票、搬运、托运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劳务为名强行索取钱财的;
  (四)携带、托运或者寄存行李物品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站、上车的;
  (五)违反规定在车站、列车内携带污染环境、威胁人货安全的物品的;
  (六)在车站内、列车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广告、散发非法宣传物品的;
  (七)在列车上霸座、卖座的;
  (八)擅自进入铁路站存旅客列车上住宿、休闲、生火取暖的;
  (九)车辆或者行人通过铁路道口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或者在道口栏木关闭后强行通过道口的;
  (十)机动车辆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在道口两侧20米内掉头、倒车、超车或者在道口两侧停止线内停车的;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或者使用铁路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关闭列车折角塞门、提拉车钩或者击打列车,威胁列车和人身安全的;
  (二)机动车辆在铁路线的非机动车道口通行的;
  (三)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跨越铁路轨道的;
  (四)偷拿铁路器材或者非法出售、收购铁路器材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强行拆除违章设施,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一)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
  (二)在铁路及铁路的车站、桥梁、隧道等有关设施的安全范围内筑坝、围垦、采石、挖沙、开渠、爆破、烧荒或者修建其他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的;
  (三)未经铁路部门同意,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或者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
  (四)在铁路弯道内侧或者平交道口周围,修建建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了望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执法人员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秩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患大病医疗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问题,根据《白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白山政办发〔2000〕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内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原则上由个人缴纳。医疗水平较高的单位,可从已建立的补充保险费中缴纳。每年1月份由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给所在单位,再由单位统一上缴市医保经办中心,或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代扣代缴。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个人直接缴纳,也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应参加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支时,由市政府调剂保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的支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药费超过最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方可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缴费满1年的可支付到5万元、参保满 2年可支付到10万元、参保满3年继续参保的可支付到15万元(含个人负担部分),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缴费满3年后继续缴费可继续执行15万元最高限额。如发生中断停保,即停止支付。 (二)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以及门诊治疗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项目,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异地治疗的,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保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费用结算以及参保人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等均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十条 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调往外地的,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的新增未参保人员须体检后,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参保,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发生中断的,即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未经批准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白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 党派。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