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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时间:2024-07-21 17:1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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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30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付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业经2010年9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市敬老日。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七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九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年人专题节目或专栏。

  第十条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

(二) 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门票减半对老年人优惠开放;

(四)各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老年人乘车时优先检票;

(五)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本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一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

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

本条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二条 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按下列标准享受高龄补贴:

(一)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百岁老人每年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设在社区内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单位闲置的厂房、校舍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优先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技术,参与经济技术活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专家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或者到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强化财务约束,提高经济效益,总行于1995年6月以建总发字(1995)第68号文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并在有些分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责任会计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规范
各级行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办法,总行在总结试点行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并经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分行按照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组织试行。


(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强化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建立部门核算机制,努力增加收入,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全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的内容
责任会计是分解效益指标,落实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核算与控制,对责任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实施奖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
责任会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分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内部结算原则。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结转责任成本,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部门的经营业绩。
(四)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的责任要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衔接,奖优罚劣。
(五)定期考核原则。责任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责任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及时向上报告。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对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兑现奖罚政策。

第二章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结构为
第一层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
第二层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层 责任部门。
第六条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行长、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行责任会计工作,根据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分解本级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协调、处理、仲裁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核批责任预算及考核奖惩方案,督促责任部门
完成各项责任指标;对本行经营效益负责。
第七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是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汇总全行的责任预算,制定责任会计核算办法,协调全行责任会计的日常管理,指导各部门的责任会计工作;审查汇总各部门的责任会计报表;对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责任会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奖惩方案。
第八条 责任部门的划分
根据我行现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全行责任部门分为五大类:会计部门、计划部门、信贷部门、筹资部门、其他部门。
各部门的责任,由各级行根据部门的职能、任务分别确定,一般确定原则是:
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履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职责,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计划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拟定本行的存贷款及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监督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压缩不合理的低收益和无收益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
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信贷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贷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降低筹资费用;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回,强化贷款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负
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筹资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节省筹资费用,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其他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职工作,节约费用开支,降低管理成本,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有会计、资金及存贷款业务的部门,如:国际业务部、房信部等部门,同时参照会计、计划、信贷、筹资部门的责任,承担本部门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以上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业务量的大小,设1-2名兼职责任会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资金价格
第十条 内部资金价格是指行内部门往来资金价格(行内各责任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价格)。在责任会计体系中,每一个责任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为分清经济责任,各责任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要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计价结算。这种计价结算,并不动用货币资金,只是对各部门占用
资金所花费成本或提供资金取得收益的一种计量。内部资金价格是编制责任预算的基础,一般由计划部门根据利率水平、历史资料、当年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结构、性质、用途以及现行利率政策、融资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兼顾各责任部门的利益,防止因价格不合理而造成的内部分配不公。一般而言,对于存款与贷款、企业存款与储蓄存款、经营性资金占用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系统内外往来
、借入或借出的资金等都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内部利率。
第十二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种类
买入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向其他责任部门买入的储蓄存款资金价格、企业存款资金价格以及其他资金价格;
卖出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卖给信贷部门的资金(信贷资金贷款)价格及卖给其他部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价格。

第四章 责任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责任预算就是根据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将全行的各项效益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从而形成的一种部门预算。它既是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又是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核定依据
(一)国家关于金融、财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年度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劳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
(三)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因素;
(四)当年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预算的编制依据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根据财务计划、内部定价及部门费用预算,审查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汇总,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全行及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正式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预算的内容
责任预算由责任预算指标及其编制指标的有关依据组成。
(一)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确定原则
责任预算指标应简洁、具体、明确,以定量指标为主;符合平均先进的原则,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具有可控性和整体性,并与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相符。
(二)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设置
根据我行分工情况,各责任部门一般应分别设置以下指标:
会计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资金利用率、融资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逾期率。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存款备付率。
其他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内部利润和部门费用指标为基本指标,各部门均应设置,以充分体现责任会计的效益性原则。其他指标为专用指标,各级行可根据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灵活掌握。如有吸存任务的其他各部门,均可加设存款费用率等指标。
责任预算指标的计算:贷款利息、投资收益等资金运用的收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他各项收支,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方法
各部门的责任预算,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指标逐项计算、编制。一般方法为:
(一)会计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上年实际水平的基础上测算。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各项存款实际余额+本年计划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加权平均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占用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会计部门向计划部门买入资金价格)
2.部门费用:
根据历史水平、本年的实际情况及人员、业务量等测算、编制。
(二)计划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法定缴存率+备付率)×利率
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结余资金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可比照融资市场拆借利率或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结余资金平均余额=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1-法定缴存率-备付率)±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贷款平均占用额-投资平均余额+其他资金来源-其他资金占用。
贷款平均占用额=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
投资收益=对外资本性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投资回报率+证券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证券投资收益率
(3)部门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资金利用率=〔贷款余额+外币占款+上存资金(含经营调节基金)+净拆出资金+对外投资+人民银行准备金+人民银行备付金〕/(一般性存款+净拆入资金+占用上级行信贷资金)×100%
(2)融资利润=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不含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支)
(三)信贷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应收利息×核定的部门利息实收率
某贷款科目应收利息=(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本年平均收贷额)×该科目贷款利率(按年限分档次计算)
部门应收利息=∑该部门各贷款科目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存款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信贷部门存款的资金价格)
(3)部门支出=部门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营业税及附加+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上年部门存款实际余额+本年部门存款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即部门存款平均付息率,此利率根据部门存款的结构情况加权求得)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信贷部门占用计划部门信贷资金的价格)
营业税及附加按贷款利息收入乘税率求得。
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分别按贷款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乘以提取率求得。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贷款利息实收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本年新增数)/(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本年增加)×100%
(3)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平均余额×100%
(四)筹资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筹资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筹资部门资金的价格)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存款实际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此利率根据上年实际存款结构及本年目标存款结构加权求得)
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支出可不列入内部利润考核
手续费支出=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代办费率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存款利用率=1-库存现金/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筹资部门的外币储蓄可参照以上方法单独编制责任预算。
(五)其他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预算指标,参照以上各部门的方法编制。

第五章 责任会计的核算
第十八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
责任会计的核算部分,各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单轨制”。为了简化核算手续,责任会计一般采用单式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的核算内容
第二十条 责任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经费责任会计根据全行的财务经费帐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对直接费用分项核算,对间接费用逐月分摊,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明细表》(见附式三)一式若干份,分别传递给有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则根据《部门费用明细表》每月登记一次本部门的部门费用帐(或以表代
帐)。
-------------------------------------
| | 责任资金 | 财务收入 | 财务支出 |
|------|-------|----------|---------|
| |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会计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手续费收入、其他营 |部门费用 |
| | 其他资金 |业收入、贴现利息收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入 | |
|------|-------|----------|---------|
| | 行内部门转移|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往来利息支出 |
| 计划部门 | 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金融企业往来|投资收益 |部门费用 |
| | 资金 | | |
|------|-------|----------|---------|
| | 各项贷款 |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信贷部门 | 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企业性存款 | |呆帐坏帐准备金 |
| | | |营业税及附加 |
| | | |部门费用 |
|------|-------|----------|---------|
| | 储蓄存款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筹资部门 | 其他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手续费支出 |
| | | |部门费用 |
|------|-------|----------|---------|
| | |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其他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 |
| | | |部门费用 |
-------------------------------------

(二)计划部门根据会计柜台的总帐,逐旬登记各责任部门的资金台帐(包括各项存款、贷款、金融往来资金台帐),月末根据各旬余额计算出月平均余额,编制《内部资产负债表》(见附式一)确定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额度,然后编制《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见附式二)一式若干
份传给各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以此登记本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
(三)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根据会计柜台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分责任部门填制利息清单(或利息收支表),编制记帐凭证(或以表代证、以表代帐)传给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据此登记本部门利息收支明细帐。
(四)各部门责任会计定期与经费责任会计核对部门费用帐、与计划部门的责任会计核对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与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核对部门利息收支帐。
第二十一条 责任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
(一)责任会计凭证。责任会计采用单式记帐凭证,为了简便起见,也可采用表格式凭证,凭证格式由各行自行设制。
(二)责任会计帐簿。责任会计中心专职会计及经费责任会计均采用多栏式帐页,并按责任部门及核算明细项目分别列示;部门责任会计均采用三栏式帐页或台帐形式(如资金台帐、费用台帐等),同时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还应建立考核台帐或内部考核登记簿。
(三)责任会计报表。
1.责任会计的报表主要包括《内部资产负债表》、《部门损益表》(见附式四)、《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见附式五)、《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见附式六)、《部门费用明细表》。
2.《内部资产负债表》由计划部门按月编制,《部门损益表》、《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由各责任部门按季编报,《部门费用明细表》由经费责任会计按月编制。
3.责任会计报表可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随时编报。责任部门根据责任会计报表写出书面分析材料,随责任会计报表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审查并汇总,据以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一)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根据责任会计核算资料,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考核奖惩方案,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为了确保奖惩兑现,各级行可将职工个人收入中的责任目标津贴和年终一次奖励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转作责任工资或目标抵押金,根据责任预算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三)责任会计一般实行按季考核,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并在考核台帐上登记,考核兑现期由各分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应加强对各部门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责任会计的一般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特别是对于责任分工、责任指标、资金价格、考核奖惩等方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统一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68号〕同时废止。
附式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附式二、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附式三、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附式四、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附式五、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附式六、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资 产 | 负 债 |
|-----------------|-----------------|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
|--------|--------|--------|--------|
| 合 计 | | 合 计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1.本表由计划部门按责任部门分别编制;
2.本表按资产和负债的不同形态填列,内部往来资金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项
目填入表内;
3.本表资产与负债的总额相等。
附式:二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 单位:元
-------------------------------
| 责任 | 资金项目 | 资金额度 |
| | |---------|
| 部门 | | 买入 | 卖出 |
|------|------------|----|----|
| 筹资 | | | |
| |------------|----|----|
| 部门 | | | |
|------|------------|----|----|
| 信贷 | | | |
| |------------|----|----|
| 部门 | | | |
|------|------------|----|----|
| 会计 | | | |
| |------------|----|----|
| 部门 | | | |
|------|------------|----|----|
| 计划 | | | |
| |------------|----|----|
|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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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价格 | 利 息 |
---------|---------|
买价 | 卖价 | 应收 | 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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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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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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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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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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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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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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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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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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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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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本表由计划部门按内部转移资金性质和价格分项填列。
附式:三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年 月
单位:元
----------------------------------------
| |信贷部门|筹资部门|计划部门|会计部门|其他部门|合 计|
|--------|----|----|----|----|----|----|
|一、直接费用 | | | | | | |
|--------|----|----|----|----|----|----|
| 业务宣传费 | | | | | | |
|--------|----|----|----|----|----|----|
| 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会议费 | | | | | | |
|--------|----|----|----|----|----|----|
| 职工工资 | | | | | | |
|--------|----|----|----|----|----|----|
| 差旅费 | |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
| 公杂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间接费用 | | | | | | |
|--------|----|----|----|----|----|----|
| 折旧支出 | | | | | | |
|--------|----|----|----|----|----|----|
| 水电费 | | | | | | |
|--------|----|----|----|----|----|----|
| 税金 | | | | | | |
|--------|----|----|----|----|----|----|
| 无形资产推销 | | | | | | |
|--------|----|----|----|----|----|----|
| 递延资产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由于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各级行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定,故
此表对直接费和间接费明细项目没有一一列示,由各级行根据需要逐项填列。
附式:四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支出 | | | | |
|-------------|-----|-----|-----|------|
| 手续费支出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部门费用 | | | | |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五、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内部利润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五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收入 | | | | |
|-------------|-----|-----|-----|------|
| 贷款利息收入 | | | | |
|-------------|-----|-----|-----|------|
| 贴现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三、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 |
|-------------|-----|-----|-----|------|
| 存人行利息收入 | | | | |
|-------------|-----|-----|-----|------|
|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系统内借款利息收入 | | | | |
|-------------|-----|-----|-----|------|
|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手续费收入 | | | | |
|-------------|-----|-----|-----|------|
|五、汇兑收益 | | | | |
|-------------|-----|-----|-----|------|
|六、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七、投资收益 | | | | |
|-------------|-----|-----|-----|------|
| 债券投资收益 | | | | |
|-------------|-----|-----|-----|------|
| 其他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八、财务总收入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六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支出 | | | | |
|-------------|-----|-----|-----|------|
|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 | |
|-------------|-----|-----|-----|------|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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