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3:3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多发频发的国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草原火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机安全事故、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等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来重大挑战,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是做好应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及时、准确、连续的信息报告,为上级部门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科学作出决策、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创造了有利条件,赢得了工作主动。但是,我国农业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效率不够高、渠道不顺畅、手段比较落后等问题,亟待加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调度和报送应急信息,切实做到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条件,提升工作水平,为积极应对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减少灾害损失,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重点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农业自然灾害、农业事故灾难、农业公共卫生事件和农业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四类涉农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调度与报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早发现、早会商、早报告、早处置。要针对农业自然灾害,重点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做好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事故灾难,重点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农机安全事故、农药使用事故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社会安全事件,重点做好发生在农业系统内部的群体上访、火灾以及农(渔)业涉外等突发事件的信息调度与报送。

  三、畅通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畅通突发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摆在政务信息工作的重点,尽快实现与农业部之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双向互动、资源共享。要在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同时要报送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要及时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反馈给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送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值班室负责接收)。

  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狠抓信息源头,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研究会商,明确信息报送重点,制定阶段性信息报送计划,必要时可以采取约稿的方式,做好重点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信息,赢得工作主动。

  四、加快完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时限。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从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结合农业行业实际,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接到相关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根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信息报送分为初次报送、阶段性报送和总结性报送三个阶段。要特别重视做好初次报送工作,做到“接报即报”,即接到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农业部。初次报告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信息来源、接报时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等主要内容。初报过程中,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全部核实,可以先行报告已经掌握的情况,然后继续核实,不能因为要核实情况而造成信息迟报和瞒报。在阶段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将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建议报告农业部。对事态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实行“日报”制度,每天续报各种信息。在总结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过程、恢复重建及相关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积累宝贵经验。总结评估报告要正式报农业部,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五、切实改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技术条件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部省对接、上下协同、互联互通的农业应急指挥平台。要按照先进规范、双向高清、全面兼容的要求,建设与农业部无缝对接的视频会议系统。按照宽带、高速、安全、便捷的要求,建设好部省之间的农业信息传输骨干网络,实现部省之间信息安全、快速传输。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配备、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建立完善各类农业应急资源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整合专业预测预警数据接报平台,实现远程指挥、预警预报、物资管理、信息服务、动态监管、视频会议和应急会商等功能,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推动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六、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组织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重点抓,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着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明确1至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编报工作,确保信息有人收集、有人编写、有人报送,做到项项工作出信息,人人都是信息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应急信息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七、建立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激励机制

  农业部将建立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农业部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有效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激励机制,以信息调度与报送为重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将各地、各单位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上级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值班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59193316

  传真:(010)65001869

  电子邮箱:bgtmsc@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90号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解决优质化肥、农药常年生产和季节使用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用药需要,推进市人民政府储备商品运作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市人民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农资储备管理的文件规定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武发〔1997〕2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资市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化肥、农药的储备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市人民政府储备与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区分;储备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三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武汉供销农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农资公司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和完成储备经营任务。
  第四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分别采取实物储备和风险资金储备的方式,储备总量暂定为:优质化肥3万吨,农药500万元。若遇农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及大面积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储备商品规模的,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作物用肥、用药需要,市级化肥储备期限为6个月(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农药储备期为1年(当年1月至12月底)。
第六条 市级化肥储备品种为优质复合肥和尿素,各占化肥储备总量的50%。农药储备采取风险资金储备、品种动态调整的方式,在保证年储备资金规模达到500万元的前提下,农药储备品种由承储企业根据我市储备年份农业生产用药的实际变动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当年对农药储备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动态确定;承储企业当年提出的农药储备品种及数量安排计划,须上报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确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储企业在化肥、农药储备期间必须按要求及时调入优质化肥、农药,确保储备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所需资金由相关银行提供。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支持承储企业搞好储备工作。承储企业要按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库应与设置在我市交通运输便利、市场辐射力强、仓储能力与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主要涉农区内,储备库点布局要科学合理,方便调运。储备库的设置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承储企业每年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储备库点布局、储备品种、数量安排情况及月度进、销、存的动态资料。
  第十条 市农资公司要强化储备商品实物管理, 严格在途、在库保管,确保市人民政府储备商品的安全和完整。所储备商品要分门别类,实行专库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与企业正常经营商品严格分开。在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旺季时,市农资公司要精心组织好储备化肥、农药的市场供应,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不积压。储备商品的轮库更新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承担和弥补储备单位的价差损失及超政府核定标准列支的各项贷款利息及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化肥、农药储备补贴分别按以下标准核算:化肥储备补贴包括储备资金利息、商品损耗、仓租、运杂费、保管费等五项。储备资金利息在储备期内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商品损耗按5‰计算;运杂费在储备期内按65元/吨计算;仓租按5.5元/月、吨计算(补贴额为实际库存额×12);保管费按0.1元/天、吨计算(补贴额为实际库存额×365)。
  农药在储备期内按储备资金总额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当储备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期时,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农药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市农资公司要及时、准确地监测我市粮棉主产区化肥、农药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承储企业化肥、农药储备的指导工作,督促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化肥、农药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储备化肥、农药购入、销售及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商品的核算管理与企业正常经营商品要严格分开,所储商品要分项立账、分开核算、专人管理。建立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月报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化肥、农药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按规范的台账格式,编报《市级化肥、农药储备进销存月报表》。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还必须按要求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市级化肥、农药储备进、销、存情况及储备品种、数量、实际库存及存放地点等动态储备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当年化肥、农药储备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储备利息费用补贴,市财政部门在按规定标准审查、核定后,直接将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