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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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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今年八、九月间,团中央组织部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浙江省宁波市分别召开了农村和城区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负责人以及三十四个试点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了前一阶段各地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对前一阶段全团教育评议活动情况做了总结,并就下一步深入贯彻全团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铺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

  会议认为,今年二月召开全团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省级团委认真贯彻、落实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精神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部署和开展了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一、 思想统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摆上了团的工作的重要位置。全团组织工作会议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把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作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提高团员素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有力措施,及时部署,加强领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相继召开了组织工作会议或团的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部署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的试点工作。教育评议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及时批转了团委关于教育评议活动工作方案,团内蒙区委、团黑龙江省委分别与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安排;中共浙江、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团省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一些团的领导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具体指导,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在面上普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了保证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各省级团委先期选择了一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基层单位进行了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大多数试点单位党委批转了文件,各试点单位还通过调查摸底、组织整顿和深入进行宣传发动,为试点工作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各试点单位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旨,普遍结合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大多数试点单位注意正确处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严肃慎重地做好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收到了激励先进,帮助后进,教育大多数团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良好效果。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教育评议活动从形式到内容缺乏深入了解,误认为教育评议活动还是老套套,因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不够有力;(2)一些起层团的干部对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信心不足,有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在工作中等待上级出主意、教方法,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有的单位试点工作正面教育不够突出,把教育评议活动仅仅看作一次组织处理过程,工作存在着简单化倾向;(4)有的单位在对团员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团员的错误采取迁就态度;执行团的纪律不够严肃;有的组织处理面过宽,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将在全团陆续展开,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按照团中央的有关部署,把教育评议活动作为今冬明春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工作,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在国际风云变幻形势下,防止帝国主义和平演变阴谋,坚持中国共青团性质的需要;是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建设要求,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需要;是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助手和突击队作用的需要。与以往的团员教育活动相比较,教育评议活动将民主评议方法引入团员教育之中,使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和团组织对团员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团员教育的深化;同时,把对团员的教育和对团员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助于纯洁组织、提高团员队伍的战斗力。还应看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不仅是当前提高团员素质的重要手段,而且将逐步形成制度,成为今后团员教育的一种经常形式,成为团的组织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的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意义,上下齐心,形成合力,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应紧密结合团员思想实际,增强教育针对性。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团员意识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坚定团员对党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要生动具体,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团员在教育活动中能够有所受益,在团员民主评议阶段,团的基层组织要以团中央提出的团员评议的五项内容为基本依据,同时联系本战线、本单位团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进一步把评议标准具体化,使团员在评议中有所遵循。通过教育评议,一方面要使团员受到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同时,帮助团员看到自己的成绩和进步,找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使教育评议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要认真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突出正面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组织处理。"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是党培养教育青年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是确保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前一段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贯彻这一方针首先要坚持突出正面教育。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和民主评议,表彰先进等各项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评议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要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力求准确地划分团员类型,特别是要把握好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与不合格团员的界限。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一般是指与民主评议团员五个方面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但能够积极参加教育评议活动,有决心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后进团员;不合格团员一般是指放弃共产主义信念,严重违法乱纪,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拒不接受团组织的批评教育或经过批评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团员。对于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这部分团员,一般应采取暂缓注册、限期改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团员。对于其中错误比较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团组织应按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则应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予以劝退、除名或开除团籍。清理出团的不合格团员的数量更注意适度。

  四、认真做好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的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这次团员教育评议不另搞团员登记,而采取对合格团员进行"教育评议活动注册"的方法。各级团的组织要将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作为教育评议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民主评议团员结束后,及时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根据前一阶段团籍注册的情况,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年度团籍注册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外出流动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和城镇、街道团的基层组织,要注意调查和了解本单位团员的流动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外出团员回本单位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凡是参加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团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的年度团籍注册。长期外出、工作单位相对稳定并在所到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下的流动团员,可在所到单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第二、团的基层组织在年度团籍注册中,对于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注册的团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团的组织瘫痪或团组织其它方面原因而未能履行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经常外出流动,与团组织联系确有某些实际困难,本人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团组织取得联系,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在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注册或缓期注册。对于极少数团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其他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参加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视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予以缓期注册或除名。

  五、团的各级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对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基层组织要主动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努力把教育评议活动纳入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定期向党委汇报教育评议活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听取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团员民主评议和对团员的组织处理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在征得党委同意后再进行。同时要大力推广试点中党建带团建、请党委领导给团干部和团员讲团课等好经验,注意借鉴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成功做法,提高教育评议的质量。要积极争取党委帮助解决基层教育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为教育评议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与即将在全国开始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推动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doc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
  (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有关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