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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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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53号




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项目,实现“十五”期间的污染控制目标,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

1、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3
第一节 编制依据 3
第二节 编制原则 4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4
1、计划范围 4
2、计划期 4
3、基准年 4
第二章 背 景 5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5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5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6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
2、酸雨污染状况 6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6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7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7
第一节 总体目标 7
第二节 具体目标 7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7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8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10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0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10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10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11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1
1、燃用洗后动力煤 12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12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2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12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13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5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15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15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15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15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16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16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6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16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16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17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17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17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8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8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18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18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18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19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19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19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19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20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21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第一章 总 论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我国已将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预计“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还将增加90多万吨,这对于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计划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 《“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5.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协同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 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
国务院1998年1月批复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所划定的“两控区”范围为计划控制范围。
2、计划期
计划时段为2001-2005年。
3、基准年
计划基准年为2000年。
第二章 背 景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两控区”包括175个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总面积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总面积约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两控区”内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9%。“两控区”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7%。
“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全国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在“两控区”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全部在“两控区”内。酸雨污染控制区中的华东、华南酸雨区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区处于酸雨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包括了我国环渤海经济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业城市。总之,“两控区”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城市繁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控制目标和对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两控区”175个地市都制订了地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电力公司也分别制订了“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三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两控区”污染控制已初见成效。2000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97年有所减少,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明显增加,酸雨恶化趋势得到缓解。但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的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仍十分严重。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995万吨,“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16.4万吨(酸雨控制区786.8万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529.6万吨),约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6%,其中,火电厂排放637万吨,其他污染源排放679万吨。
2、酸雨污染状况
我国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及四川盆地,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近年来,华中酸雨区一直是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西南酸雨区污染有所缓和,但整体污染仍很严重;华南酸雨区总体格局变化不大;华东酸雨区局部污染加重;北方部分地区也出现酸雨。
研究表明,我国酸雨属硫酸型,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间存在致酸物质的远距离输送和相互影响。近年来,由于城市复合型污染的出现,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氮氧化物排放对酸雨形成的贡献呈上升趋势。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在“两控区”内, 1997年地级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82个,2000年增加到119个,占“两控区”地级城市总数(下同)的69.6%;超过二级标准但低于三级标准的地级城市有24个,占14.0%;超过三级标准的有28个地级城市,占16.4%。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推广使用低硫煤、洗选煤的力度不够,洁净煤燃烧技术未广泛应用。
能源效率低,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加重了环境污染程度。
相关的法规和经济政策不配套,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染控制的需求,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适合国情的脱硫技术开发滞后,都影响了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硫沉降量有所减少,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他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明显降低。
第二节 具体目标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1410万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的目标(其中酸雨控制区630.2万吨,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423.4万吨),要形成356.8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两控区”内分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见表3.1。
表3.1 2005年“两控区”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省份 2000年 削减量 2005年排放量指标
全省排放量 “两控区”排放量
北京 22.40 21.59 4.59 17.00
天津 32.99 25.64 5.14 20.50
河北 132.13 80.32 16.02 64.30
山西 120.16 73.71 14.71 59.00
内蒙 66.38 35.80 7.2 28.60
辽宁 93.24 55.00 11 44.00
吉林 28.57 9.00 1.8 7.20
上海 46.50 46.50 6.5 40.00
江苏 120.18 100.00 20 80.00
浙江 59.28 56.25 11.25 45.00
安徽 39.53 14.30 2.9 11.40
福建 22.50 19.37 3.87 15.50
江西 32.31 16.60 3.3 13.30
山东 179.59 116.30 23.3 93.00
河南 87.69 46.33 9.23 37.10
湖北 56.04 40.21 8.01 32.20
湖南 77.25 67.30 13.5 53.80
广东 90.47 81.83 16.33 65.50
广西 83.03 63.75 12.75 51.00
四川 122.30 99.30 19.9 79.40
重庆 83.94 69.20 13.8 55.40
贵州 145.01 84.92 21.92 63.00
云南 38.59 27.24 5.44 21.80
陕西 62.33 23.41 4.71 18.70
甘肃 36.85 25.58 2.58 23.00
宁夏 20.58 7.77 1.57 6.20
新疆 31.05 9.18 1.88 7.30
合计 1930.89 1316.40 263.20 1053.20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到2005年,2000年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已达三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计150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三级标准。
表3.2中是2000年二氧化硫浓度已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名录,表3.3中是2005年新增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名录。
表 3.2 2000年已达二级标准的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天津 天津 浙江 嘉兴 山东 德州 广东 湛江
河北 保定 浙江 湖州 河南 郑州 广东 肇庆
河北 张家口 浙江 绍兴 河南 安阳 广东 惠州
河北 衡水 浙江 金华 河南 焦作 广东 汕尾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浙江 衢州 河南 济源 广东 清远
内蒙古 赤峰 浙江 台州 湖北 武汉市 广东 东莞
辽宁 沈阳 安徽 芜湖 湖北 黄石市 广东 中山
辽宁 大连 安徽 马鞍山 湖北 宜昌市 广东 潮州
辽宁 抚顺 安徽 铜陵 湖北 鄂州市 广东 揭阳
辽宁 锦州 安徽 黄山 湖北 荆门市 广东 云浮
辽宁 阜新 安徽 宣州 湖北 荆州市 广西 南宁
辽宁 辽阳 安徽 巢湖 湖北 咸宁市 广西 桂林
辽宁 葫芦岛 福建 福州市 湖北 潜江市 广西 梧州
吉林 四平 福建 厦门 湖南 湘潭 广西 玉林
吉林 通化 福建 三明市 湖南 衡阳 广西 贵港
吉林 延吉 福建 泉州市 湖南 岳阳 四川 成都
上海 上海 福建 漳州市 湖南 常德 四川 攀枝花
江苏 南京 福建 龙岩市 湖南 益阳 四川 泸州
江苏 无锡 江西 南昌 湖南 郴州 四川 遂宁
江苏 徐州 江西 萍乡 湖南 怀化 四川 内江
江苏 常州 江西 九江 湖南 娄底 四川 乐山
江苏 苏州 江西 鹰潭 湖南 吉首 四川 眉山
江苏 南通 江西 赣州 广东 广州 云南 昆明
江苏 扬州 江西 吉安 广东 韶关 云南 曲靖
江苏 镇江 江西 抚州 广东 深圳 云南 玉溪
江苏 泰州 山东 青岛 广东 珠海 云南 个旧
浙江 杭州 山东 枣庄 广东 汕头 云南 楚雄
浙江 宁波 山东 烟台 广东 佛山 陕西 西安
浙江 温州 山东 泰安 广东 江门 陕西 商州
宁夏 银川 山东 济南 甘肃 兰州


表 3.3 2005年达二级标准的其他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北京 北京 辽宁 本溪 湖南 长沙 贵州 贵阳
河北 石家庄 吉林 吉林 湖南 张家界 贵州 遵义
河北 唐山 山东 淄博 广西 柳州 陕西 渭南
河北 邯郸 山东 潍坊 广西 河池 宁夏 石嘴山
山西 太原 山东 济宁 四川 自贡 新疆 乌鲁木齐
山西 运城 山东 莱芜 四川 德阳 云南 开远
内蒙古 包头 河南 洛阳 四川 绵阳 云南 昭阳
辽宁 鞍山 河南 三门峡 重庆 重庆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到2005年,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且不能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用户的矿井,都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动力配煤量达到7000万吨左右。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回收硫铁矿等副产品,避免二次污染。
对现有洗煤厂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去除硫份、灰份的能力;在用煤集中、运输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添加固硫剂的集中配煤场,降低商品煤含硫率或提高固硫能力,以减少燃煤排放二氧化硫。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两控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50%,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能需求增加,火电厂排放比重将继续增大,火电厂是“十五”期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预计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720万吨,为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形成210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万吨以内。“十五”期间,重点在高硫煤地区、超标排放和城市附近的火电厂,建设一批脱硫项目。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两控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进一步提高火电厂能源利用率。到2005年,发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20克/千瓦时。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将投产燃煤火电厂的装机容量为36050MW,其中已计划脱硫的机组装机容量为11924MW。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现有火电机组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在燃用中高硫煤和大中城市城近郊区的现有火电机组加紧建设脱硫设施。
2005年底前,现有10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装置。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老电厂和小火电机组在替代改造时,必须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重点在中西部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发展坑口火电厂,实现西电东送。
逐步提高水电和核电的比例,在东部沿海和西北部边远地区等风力或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适度建设风力发电场或太阳能电站,促进清洁煤发电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低氮氧化物排放的大型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逐步推广常规、增压循环流化床以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新型火力发电技术。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城市市区内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05年,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改建燃气、地热和电锅炉。
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未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
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市居民绿色消费。
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炉灶、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两控区”城市要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两控区”城市用气、用电比例。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以实行清洁生产为主要的控制措施,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两控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两控区”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十五”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修订不适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有关污染源排放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体系。
为实现“两控区”“十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近期重点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紧密结合,对处于城市市区及近郊区的火电厂和热电厂的排放限值要更加严格。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对电力行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发每度电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根据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两控区”范围,以利于控制我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地方政府要逐步增加在“两控区”环保上的投入。扩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拨款;增加地方政府、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大的地区)投资。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国情的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项目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
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国家酸雨监测网络共设置239个监测站(472个测点),分为骨干站、基本站、背景站三类。其中骨干站178个(411个测点)、基本站54个(54个测点)、背景站7个(7个测点)。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两控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必测项目确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
“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和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两种方案。有条件的城市要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
在“十五”期间,“两控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实行企业申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审核的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结果。
“两控区”内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现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在2005年内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对未实现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频率,进行监视性监测。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完成本辖区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的连网工作,实现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源排放数据传输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开展全国酸雨监测、“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培训工作,对全国酸雨状况、“两控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最新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复合型酸雨成因的研究;氮氧化物、细粒子对酸雨的贡献研究;酸沉降临界负荷研究;酸雨影响及酸雨危害评估技术研究;复合型酸雨控制对策研究。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两控区”“十五”期间地方计划建设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550项,共需投资967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87万吨/年;其中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279个(北京市项目未列在内),投资409.5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03.7万吨/年。


表7.1 “十五”“两控区”重点项目分类汇总表
项目分类 项目数量 削减SO2(万吨) 项目总投资(亿元)
新电厂脱硫 18 49.7 80.3
老电厂脱硫 137 162.1 214.4
锅炉脱硫 26 10.1 15.1
窑炉脱硫 21 13.8 13.6
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8 4.8 3.8
城市燃气工程 40 24.9 57.5
降低工艺排放 21 27.7 22.1
其它项目 8 10.6 2.8
合计 279 303.7 409.5

新、扩、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从建设总投资中列支;老电厂脱硫、锅炉脱硫、窑炉脱硫、工艺排放控制项目的投资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民用固硫型煤项目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酸雨监测网,共需投资3000万元,形成293个监测站(472个测点)的监测网络;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共需投资4.5亿元,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
地方建设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和数据传输系统,投资为2.8亿元,实现对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的有效监控;
建设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投资2800万元,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复合型酸雨研究费用为3000万元,研究成果提出复合型酸雨污染控制对策。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实施本计划提出的综合防治措施和治理项目,到2005年,基本可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有所减轻、80%以上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计划目标。
附:“十五”“两控区”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7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组织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五条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第六条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具有了劳动能力;(二)获得了生活来源;

  (三)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政府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对象治疗疾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大额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方式补助。

  第九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按照不超过五保供养对象一年供养经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

  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第十条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物资折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制定机关公布执行。

  前款所指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根据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在吃、穿、医方面人均消费支出以及相关因素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的,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分散供养的,本人在家生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十三条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在供养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用于五保供养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居住点。对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应当进行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经费中支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照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1誜10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并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七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保健康复活动,并可以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发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的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实行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逐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并记入《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五保供养对象异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异动情况增减五保供养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等生活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种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五保供养标准制定,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拨付、管理,五保供养待遇落实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或者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五保供养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不及时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低于标准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套取五保供养经费或者导致应保五保供养对象得不到供养的;

  (五)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2011年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超级稻在水稻增产增收中的带动作用,促进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实施超级稻“双增一百”科技行动,保持超级稻推广面积1亿亩以上,努力实现“亩增产一百斤,节本增效一百元”的目标。现将《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

  为继续发挥超级稻推广在全国水稻增产增收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水稻生产稳步发展,促进我国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提出2011年全国超级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新培育适应性广、产量水平高、抗逆性强的超级稻新品种8—10个(每个稻区1—2个),在全国17个水稻主产省(区、市)建立超级稻示范推广核心区、示范区1000万亩,辐射推广1亿亩以上,努力实现超级稻大面积推广“双增一百”(每亩增产100斤、节本增效100元)的目标,做到增产、增效、增收的协调统一,为超级稻“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东北稻区推广2000万亩:辽宁600万亩、吉林600万亩、黑龙江800万亩。

  ——长江中游稻区推广3300万亩:湖南1100万亩、湖北950万亩、江西850万亩、河南400万亩。

  ——长江下游稻区推广2400万亩:浙江350万亩、江苏950万亩、安徽1100万亩。

  ——华南稻区推广1800万亩:广东600万亩、广西950万亩、福建250万亩。

  ——西南稻区推广1500万亩:四川800万亩、重庆250万亩、贵州300万亩、云南150万亩。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育种技术创新和品种选育。一是以传统育种方法为基础,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有效整合传统技术和分子育种技术,提升抗性、品质等主效基因性状的多基因筛选和聚合效率,推进高效育种技术创新。二是基于超级稻育种材料交流办法,加大育种材料交流力度。三是发掘水稻高产、优质、抗病等重要农艺性状的新基因,通过有效基因聚合构建一批超级稻育种中间材料。重点加强东北超级早熟粳稻、长江中下游超级晚稻杂交粳稻和广适型超级稻品种的选育。

  (二)加强高产示范区建设。配合高产创建工作,每个超级稻示范县建立百亩核心区和万亩示范片各不少于1个,协作组各成员研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示范区1—3个。示范区要以经农业部确认的超级稻品种为基础,因地制宜地选择主导品种。同时,以水稻旱育稀植高产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工厂化育秧、机械化种植技术等为重点,着力推进良种良法配套。百亩核心方产量指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高产创建目标产量在每亩75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12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单季亩产700公斤以上;万亩片产量指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高产创建目标产量在每亩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11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单季亩产650公斤以上。

  (三)加强配套高产栽培技术研究与集成。超级稻研究协作组要加强极端温度对超级稻品种成苗和结实率的影响、超级稻干旱、洪涝灾害补救措施、超级稻肥水需求特性及高产高效肥水管理技术等的研究。超级稻示范推广各实施单位要结合超级稻百亩核心方和万亩连片建设,积极开展超级稻品种筛选、展示和高产技术集成配套,把超级稻品种与当地主推技术结合,集成便于推广和农民采用的简化技术操作规程。每个示范县要集成2­—3项农民易掌握的超级稻技术操作规程,制作成明白纸或挂图用于培训农民。

  (四)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各地超级稻示范推广承担单位要联合相关超级稻协作组研究单位,对本地农技推广人员及部分种粮大户开展超级稻生产技术培训。一是充分利用科技入户和农民科技培训平台,广泛培育超级稻示范户。每个示范县培育的示范户不少于1000个,做到示范县村村都有示范户、户户都有明白人。二是利用示范县的样板作用,在关键季节组织2—3次现场观摩会议和培训。三是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在水稻生产的关键季节,分区域开展超级稻示范推广技术指导服务和调研活动。超级稻育种家要深入生产一线面对面开展技术指导工作,促进超级稻品种与当前主推水稻生产技术结合,提高超级稻技术到位率。

  (五)加强超级稻宣传力度。一是规范示范区标志牌,要把标志牌做成宣传与培训的窗口,内容包括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主推品种、主推技术、技术要点、实施面积、产量指标等。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开展超级稻高产典型、品种、技术的宣传,扩大超级稻的社会影响力,推动超级稻大面积发展。

  (六)抓好超级稻测产验收和总结工作。一是对拟申报超级稻品种,要按照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要求,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组织专家做好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好2011年超级稻测产验收工作,加强超级稻绩效考评。百亩方按照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万亩示范区测产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要求科学组织实施。三是要对照年度工作目标,提早谋划本年度工作总结,重点突出实施效果、工作措施、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1—4月,印发2011年全国超级稻“双增一百”工作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宣传推介超级稻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落实超级稻百亩核心方、万亩高产示范区建设地点和各示范县1000个超级稻示范农户;落实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召开2011年全国超级稻项目工作会议、协作组育种材料交流与展示会。

  5—9月,开展超级稻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活动。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培训班、现场会、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生产调研和技术服务,现场指导稻农生产,了解各地超级稻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促进超级稻发展的对策措施。

  10—12月,组织开展超级稻测产验收与总结。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单位,通过会议、实地测产等多种形式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验收与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