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国家教委 等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后勤部、全国妇联、中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后勤部、全国妇联、中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委员会(局)、计委、财政厅(局)、妇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解放军各大军区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
1990年2月17日至21日,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妇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会议。会议回顾了一年多来三项康复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会
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同志致开幕词、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同志代表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协调组作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了《全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工作实施方案》和《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中国残联理事长邓朴方同志代表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协调组作了会议总结
。
为了贯彻会议精神、深入做好三项康复工作,现将崔乃夫同志的开幕词、陈敏章同志的工作报告、邓朴方同志的总结讲话(以上均略)、《全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工作实施方案》、《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搞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
附一:全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工作实施方案(1990年2月18日)
我国有听力语言残疾人1770万,是残疾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类别。0~7岁聋儿74万,其中80%有残余听力。充分利用其残余听力,配戴合适的助听器进行听力语音训练, 是可以恢复其语言能力、接受教育,回归社会。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是花钱不多、涉及面广、效益好的抢救性工作、必须
认真抓好。目前我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尚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教材、师资、设备不足,语训机构过少。从《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工作是三项康复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加强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
1.完成《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各设一个具备听力检测、听力语言训练和师资培训三种功能的聋儿康复中心;完成三万名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任务,特别要注意对四岁以下聋儿的早期训练。
2.为聋儿康复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好总体规划、布局和基础性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研制生产测听、助听、语训设备;逐步建立以聋儿康复中心为龙头,以聋校、幼儿园和儿童福利院附设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为主体,以社区设立语训点和对家长进行函授教育为
基础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网络。
二、进程
1.1989年至1993年期间完成本方案提出的任务。
2.1990年一季度,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出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试用稿);1990年第二季度编写出听力训练和语言训练两种试用教材。以上计划、大纲、教材于1990年9月开始在全国试用。
3.1990年摸清0—7岁聋儿底数,为制订聋儿康复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做好准备。
4.1992年完成30个省级聋儿康复中心的组建工作。
5.1992年组织专家进行康复与教学评估,开展地区间互查和全国性抽查。1993年,全面验收和总结。
三、措施
1.组织。在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内成立由中国残联、国家教委、民政部、卫生部、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工作协调组。协调组下设教材编写组、设备组和专家指导组,负责组织教材编写、设备研制、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地方由三项康复办公
室组织协调,负责本地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的实施。
2.教材。编制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机构(中心、训练班)的教学计划、大纲。编写听力训练、语言训练两本试用教材、家长函授教材、教师辅导材料,摄制发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录像片、制订聋儿测听、听力语言训练评估和助听器选配规则。
3.师资。全国三康办和地方要举办普及班、提高班等专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单位举办听力专业和工程技术进修班,以弥补师资不足并提高现有教师的业务素质。积极创造条件在特教师资培训机构中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专业和师资班,培养大、中专水平的师资。
4.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开辟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场所:
——建设必要的聋儿康复中心。除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一个聋儿康复中心外,还可根据承担任务量、师资力量和经济条件,依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级三康办申请,经全国三康办批准,在部分任务量大的省增建一到二个聋儿康复中心。各聋儿康复中心在努力完成一定的聋儿听
力语言训练任务的同时,还应在本地区的听力检测、听力语言训练、师资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和技术指导作用。
——发挥聋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的作用,在全国积极地、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择一些聋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创造条件、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在城市的社区,因地制宜地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点,通过函授、电视、录像、面授等多种形式,对聋儿家长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训练方法,对聋儿进行家庭训练。
5.设备。在调查分析聋儿康复设备现状、发展趋势和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有重点的组织攻关,开发并推广应用优质价廉、选用利于普及的测听、助听、语训设备。组织力量编制各级、各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机构的设备配置原则,要求。各聋儿康复中心要承担耳膜制作任务,并为本地区
聋儿提供助听器选配、维修等服务。
6.训前准备。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听力检测条件的医院和聋儿康复中心,对聋儿作听力检测,提供准确的残余听力数据,选配适宜助听器和制定可行训练计划。
7.加强管理。承担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种制度。特别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教学、训练检查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对接受训练的聋儿训前、训中、训后等不同阶段的评估及教学内容详细记录建立档案。统计报表按照全国三康办公室的要求
每半年上报一次。
8.广泛宣传。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意义、效果,以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康复对象的配合。
——普及聋儿康复知识。编制科普读物;在教育节目中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教学。
四、经费
1.聋儿训练费用主要由家长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按规定报销托儿补助费。各康复机构应掌握合理收费的原则。
2.为更好的扶持各地聋儿康复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由中央和地方两部分构成。
中央补助经费
(1)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包括财政部专项拨款和从国家教委特教经费中划拨的专项) ;
(2)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
(3)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4)全国妇联发展儿童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国家友好组织及个人对聋儿康复事业捐赠的专款;
(6)其它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地方补助经费
(1)从多种渠道筹措: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
(2)地方从社会救济款开发扶贫款中调剂的资金;
(3)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
(4)各级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其它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3.使用范围和补助原则
——按《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各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在土地、房屋、日常经费落实、完成省内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的前提下,从中央经费中拨出20万元,作为设备购置补助费”。
——为拓宽训练场所,经全国三康办批准增建的聋儿康复中心追加10万元设备购置费。
——各地部分聋校设学前听力语言训练班,部分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试点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4.申报程序
(1)凡申请使用中央经费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并对本年度使用中央经费提出申请。
(2)下拨程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三康办和省级三康办审核批准后, 上报全国三康办。全国三康办通过省三康办,将款拨至使用单位。聋校开设学前听力语言训练班需同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由教委审核其开设条件后,省三康办方可上报全国三康办,并同时抄送国家教委特
教处。即可按上述程序拨款。
5.检查制度
(1)各级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全国三项康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本着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检查制度,凡上级核拨的补助专款必须如数下达到有关医院、中心、学校,不得截留挪用。
(2)聋儿中心、聋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开设的学前聋儿语训班、 试点班的设备补助费,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并由承担单位申请,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要对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定完成任务数, 严格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4)凡不按要求时间上报半年报表、年度报表的、 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对其暂停拨款;凡虚报冒领,挪用专款及随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附二: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了保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中确定的三项康复任务的完成,本着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由中央专项补贴经费和地方经费两部分构成,其来源如下:
1.中央专项补贴经费
(1)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包括财政部专项拨款和从国家教委特教经费中划拨的专项) ;
(2)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
(3)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4)全国妇联发展儿童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国际友好组织及个人对三项康复事业捐赠的专款;
(6)其他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2.地方经费
从多种渠道筹措:
(1)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
(2)地方从社会救济款、开发扶贫款中调剂的资金;
(3)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筹集的资金;
(4)各级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其他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二、使用原则
1.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任务挂钩、专款专用、逐级负责的原则。
2.中央专项补贴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年度三项康复任务量和经费预算情况,经综合平衡后,逐年分期拨至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3.各地应坚持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地方经费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
4.三项康复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康复对象的劳保性质区别对待。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应由所在工作单位负担,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可由本人或合作医疗负担,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和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使用范围
三项康复经费必须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使用。
1.中央专项补贴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如下:
(1)儿麻矫治手术,按每人次补助30元拨给,主要用于组织协调、 医院设备和器械的更新、医务人员的津贴及对贫困残疾人的补助;
(2)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每人次补助12元拨给,主要用于地(市) 级防盲治盲中心的设备添置、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医务人员的津贴及对贫困残疾人的补助;
(3)除方案规定每省建一个聋儿康复中心给予一次性设备补助费20万元, 用于测听及语训设备的购置外,经全国三康办批准增建的聋儿康复中心,追加10万元设备购置补助费;
(4)对各省(不含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假肢装修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 每个服务部给予一次性补助费4万元,用于基本设备的购置和人员培训。原则上每省只补助2—3 个服务部;
(5)各地部分聋校设学前听力语言训练班,部分幼儿园、 儿童福利院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试点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的原则和标准另定);
(6)国际捐助款,应按与捐赠方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安排使用;
(7) 用于为推动全国三项康复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会议、日常工作 等必要开支。
2.地方经费的使用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制定相应的规定;凡以三项康复名义从社会筹集的捐赠款应由各地残疾人三项康复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四、申报程序
1.凡申请使用中央专项补贴经费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 日前向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并对本年度使用中央经费提出申请,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后
,将年度任务和经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的三项康复工作完成任务数及经费纳入所在省的任务和经费使用计划之中;统计报表和经费申请需经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核定后上报。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径向计划单列市发拨补贴经费,并将拨款数额抄送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
基层部队医院完成的儿麻手术任务数,按任务下达的渠道分别汇总。凡由部队下达的任务,统计应报各军区卫生部并同时抄送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经总后卫生部核定各军区任务数后,报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直接向总后卫生部下拨部队系统儿麻补贴
经费。
各军区向所属医院下达任务,应抄送医院所在省的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备案,做到不重、不漏。
(2)为了及时掌握全国三项康复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半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7月15 日前应向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上半年任务实际完成及下半年预计完成情况。
(3)各地(市)县级基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和各类康复机构,凡承担任务, 申请经费的需逐级申请上报纳入各级计划。
2.地方经费的使用应参照中央经费的申请程序,本着任务挂钩,逐级申请,逐级下达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申请程序。
3.对贫困残疾人的补助、救济、须遵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救济对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经当地民政部门和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核准后,实行补助。
五、检查制度和纪律
1.各级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建立检查制度,凡上级核拨的补助专款必须如数下达到有关医院、中心、学校,不得截留挪用。
2.要对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定完成任务数,严格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3.聋儿中心、假肢装修和残疾人用品服务部,以及聋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开设的学前聋儿语训班、试点班的一次性设备补助费,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并由承担单位申请,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各地凡以三项康复名义筹措的经费,要用于三项康复工作上,不得挪作它用。
5.凡不按要求时间上报半年报表、年度报表的,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对其暂停拨款;凡虚报冒领,挪用专款及随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1990年5月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市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
(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要是指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和市级机关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编制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东莞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镇街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