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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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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订)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热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
  (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
  (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供热相关范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计划、建设、房产、规划、环保、劳动、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并网,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当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热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市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市政公用、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影响供热管网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接受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按规定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所;
  (二)具有保证生产的资金;
  (三)具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当及时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热应当签订书面供热合同。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向供热单位提供热量。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室内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供热,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总供热期不变。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达到摄氏16℃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用户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和试运行期间发生故障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供热系统和锅炉供热系统的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计量器具,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按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岗位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及时抢救,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一)小修在24小时以内;
  (二)大、中修在72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到:
  (一)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测温点要按距离热源远、中、近分设;
  (二)定期测温做到有记录,有热用户签字;
  (三)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及其他设备;
  (二)在供热管网、阀门井、地沟上进行建筑或堆放物品;
  (三)向阀门井、地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
  (四)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标牌、拴牲畜;
  (五)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植树、埋设线杆;
  (六)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权谋私;
  (二)超规定收费;
  (三)违反规范作业;
  (四)脱岗、漏岗;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原则,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定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居民用户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热用户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供热合同也应当随之变更。
  热用户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热费由原热用户缴纳;变更后或者原热用户下落不明的,其热费由新热用户缴纳。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需增加或减少用热量的,应向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温度供热的;
  (四)应集中供热而未集中供热的;
  (五)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供热单位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运行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供热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供应热源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热用户旧欠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思想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灵魂,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根据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针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始终坚持把理论武装放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于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开展一次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和学习文件选编,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素质,创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

  (三)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性教育。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人民性教育,确保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经得起人民、实践、历史检验的业绩。

  (四)坚持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每月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研讨,每次确定一个重点题目,集中学习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实际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学习效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组织交流学习体会,通报学习情况。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每年一月底前要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落实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和政治理论任职考试制度,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主动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着力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敢于直面矛盾,勇于破解难题。要加强对形势和任务的宏观战略研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不断解放思想,不断革新图强。

  (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高质量的素能培训。结合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应对突发事件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八)注重在丰富生动的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进一步加大上下级检察院、东西部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和地方党政部门之间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力度,注重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通过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历练,丰富阅历、积累经验。特别要有意识地把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放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处理重大事件的第一线锤炼、增长才干。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九)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都要在集体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按照组织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十)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会前要认真准备,会中要认真组织,会后要认真整改。上级检察院要派员列席下级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要对民主生活会质量组织测评,既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等总体情况进行测评,又对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自我剖析、开展批评的情况进行测评。对经测评质量不高的生活会要提出批评意见,并责成其重开。

  (十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和总结反思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敢于迎接挑战,敢于面对困难,敢于承担责任,出现矛盾和问题,能够及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在攻坚克难中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特别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和规范,把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

  (十二)建立务虚研究制度。每年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务虚研究会,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讨论,引导领导干部居安思危,常怀远虑,开阔思路,开拓进取。

  四、不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切实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十三)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参与人员范围。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都要向班子所有成员公开,接受班子成员的内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四)逐步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党组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实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任用决定。首先在重要岗位干部任免、相对集中任免干部时试行此项制度。

  (十五)建立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用人风气,是否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干部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等内容,在干部群众中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六)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规范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尤其要高度重视在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和办理案件中考察识别干部。

  五、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切实密切同人民群众、同基层检察干警的联系

  牢固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关注群众要求,倾听基层呼声,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地市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选择相应的基层检察院建立联系点,每年要到联系点蹲点调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面对面地指导工作。通过蹲点调研,每个班子成员至少每年应亲自动手撰写一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下访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十九)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推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职制度,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二十)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建立班子内部谈心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建立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上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检察院正职谈话每届至少一次,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与所分管部门班子成员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切实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日常的干部教育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醒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接到群众反映、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等问题时,要指定专人及时谈话,加以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思想政治建设取得实效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一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领导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十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分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创新载体,定期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思想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意见》(皖发[1993]12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这几个《办法》是财政厅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又在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上,经过上下反复讨论、修改后制定的,是可行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县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县(市)财政收入尽快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速县(市)财源建设工作,是尽快扭转县(市)财政被动局面,实现良性循环,促进县(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条 在“八五”期间,省财政厅将集中力量,与各行署、市政府共同抓好县(市)财源建设工作。
第四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条件是县委、县政府有迅速改变目前财政困难状况的强烈愿望,有一套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规划和措施,把财源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来抓。
第五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目标:包括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目标(年递增应在15%以上);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目标(包括有赤字的地方逐步消化往年赤字)。以上两个目标先由县(市)自行提出,经地、市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将对扶持条件和奋斗目标进行综合研究
,择优扶持。
第六条 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省将在工作上给予重点指导,帮助落实财源建设的项目规划,协助制定加强预算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等;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借给扶持财源建设资金800--1200万元,利息比照银行基准利率。协议签订后,扶持资金按协议到位;一
般从扶持的第三年底开始还款,分二至三年还清。对于不能按时归还的,省将相应扣减其专款,直至本息全额还完。
第七条 省财源建设资金的来源:(1)各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相对集中使用;(2)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争取财政部的扶持资金;(4)发行债券。
行署、市和县(市)财源建设资金:(1)本级掌握的各项扶持生产资金;(2)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上级借入的财源建设资金;(4)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实行统一研究规划,统一安排任务,分处落实资金,分处负责管理的原则,预算处参与考核目标的审查和年终审核。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政府要与省财政厅、有关行署、市政府共同签订《扶持县(市)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九条 对于签订《协议》的县(市)实行奖罚。对到期全部实现第五条中考核目标的(指收入目标和收支平衡目标,下同),按以下标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年收入亿元以下的,将60万元至120万元;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将200万元。如果到期未能实现考核目标的则按奖励
额同等数扣罚。对实现分年考核目标的县(市),当年奖励5-7万元,由县(市)政府奖励有功人员。未完成当年收入目标的,扣到期奖励总额的20%,如第二年完成当年收入目标,并补足上年收入目标缺口的,省将扣款返还;未完成当年收支平衡目标(包括弥补赤字)的,扣罚10
万元。
第十条 被扶持各县(市)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人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扶持县(市)要制定相应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协议》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对省扶持资金的投放,应由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并负责投放和回收的管理。省、行署、市财政可参与项目的考核评估,但项目的最后确定权在县(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县(市)制定财源建设规划,研究目标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经常进行检查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要在奖金上与省共同或单独扶持1-2个县。同省共同扶持县的地、市,一般不少于扶持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地、市单独扶持的,到期对县(市)的奖励资金由省支付。对于报送省要求列入重点扶持县(市)的材料,行署、市政府要认真审查,正式签署是否同意上报扶持的意见;列入重点扶持后,行署、市政府要参与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县(市)完成分年考核目标的,省对行署、市政府
每年奖励3万元,反之扣罚3万元。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县(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没有列入省重点扶持的县(市),也可以同省财政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从1993年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如每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省也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万元,如第二年达不到15%的增长比
例,省将把上年的奖励扣回。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五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200万元,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县(市)应按要求上报年度财源建设工作总结,及时反馈财源建设情况。省厅要加强对重点扶持县(市)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十四条 1992年已签订扶持协议的县(市),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为促进乡镇财源建设,努力实现到2000年我省乡镇财政收入在199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的目标,从1993年起,在全省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省组织开展的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以县为单位进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不包括省辖市郊区,下同)均可列为扶持与奖励对象:一是县对乡镇实行不同形式的收支持钩财政体制;二是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乡镇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支全部纳
入财政管理;三是结合本县实际,搞好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二、台阶设置。以1992年各县的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为基础,设置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六个台阶。从1993年起,全县乡镇财政收入超过所处台阶,达到更高台阶,即为上台阶。
三、扶持与奖励。省财政厅对乡镇财政收入新上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台阶,并达到规定递增率的县,分别借给乡镇财政周转金80、90、100、120、150、200万元,有偿低息周转两年,并分别奖励县政府10、15、
20、30、40、50万元的奖金,用于奖励有功单位的人员。
四、考核。对上台阶的县,省和地市财政部门要对其具备条件、收入真实性和增长速度进行全面考核。
1、条件考核。主要考核乡镇财政体制完善情况,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情况,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规划与实施情况。上述内容原则上以县政府文件为依据。
2、收入真实性考核。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和项目),原则上以县的年度决算为依据,重点考核是否划清县乡收入的情况。
3、收入增长考核。收入上台阶的县,收入递增速度达到17.5%的(实现翻两番目标的递增速度),按周转金和奖金标准奖励;递增率低于13.5%的(1985-1990年递增速度),不扶持不奖励;递增率在13.5%至17.5%之间的,周转金将按比例扣减,即低于
17.5%一个百分点扣减1/4,奖金不扣减;对递增速度超过17.5%的部分,视情况增借周转金。省借给的周转金一律收取利息,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字(1993)第124号文《安徽省乡镇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兑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县,在次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收入上台阶兑现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地市,地市考核、审查汇总后连同有关材料于3月底报省财政厅,审查后即兑现到城市。对弄虚作假的县,除扣回扶持和奖励资金外,将视情予以通报和处罚。
六、期限。全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自1993年至2000年。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市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办法,认真抓好上台阶工作。



第一条 为促使各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尽快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改善我省财政现状,创造全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帛订此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的实施由省政府与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财政平衡、消化赤了责任书。各行署、市政府应督促和帮助所属县(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条 1993年,全省财政要力争做到当年收支基本乎衡;从1994年起,各级财政要消化历年赤字,到1997年达到基本消灭全省赤字。
第四条 具体奖励办法:
1、凡1993年各地、市(以地、市统算)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的,省财政视所辖县(市)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个平衡县不少于50万元)。如有的地、市不仅做到当年收支平衡,而且消化完以前年度赤字的,省财政按消化的赤字额再给予25%以上的奖励。
2、从1994年起到1997年,凡没有赤字的地、市每县(市)继续保持平衡的,省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县不少于50万元)。
3、从1994年起到1997年,对有赤字的地、市(不含除黄山、滁州的省辖市本级)在1997年前能消化全部赤字的,省财政每年按消化赤字额的25%给予奖励。部分县(市)赤字消化后保持平衡,省财政根据平衡县(市)情况再给予适当奖励。
4、从1994年至1997年,对有赤字的省辖市(不含黄山、滁州市)本级,平均每年消化赤字的幅度不低于25%的,省财政将根据各市的经济实力和财力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地、市按《奖励办法》所得奖励资金,可用于弥补赤字和发展生产,也可拿出少量资金奖励在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工作中贡献实出的有功人员。
第六条 省提供的奖励资金由省兑现到地、市。各地、市对所辖县(市)消化赤字、保持财政平衡工作的奖励,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奖励资金来源除省给予的奖励资金外,有条件的地、市自己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各地、市以前年度向省财政超借的资金,从1993年起要逐年归还,到1995年省将全部收回。
第八条 各地在消化赤字和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以后,不得再出现新的赤字,否则省将如数扣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九条 《奖励办法》从1993年起实行,到1997年止。



199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