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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2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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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
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
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当工人。

  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城市报区政府有
关部门,农村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情况,发现有招用童工的,
要立即责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
见的通知”。对让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当童工的父母或监护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
正错误。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5年2月5日《关于居美辖区赛班我公民黄安宁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外交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办理认证的程序,申请人在驻在国办理无配偶公证书后,须先经驻在国外事机构认证,而后我驻该国使、领馆才能予以认证。由于黄安宁不是以移民身份入境,而是按合约入境的劳工,在赛班没有取得长期居住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为他的无配偶证书办理认证,因此我驻美使馆也
无法予以认证。
为保障出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属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的,所需证件应与华侨区别开来。即他(她)们的婚姻状况证明,可由居留地公证机关为其出具在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公证书。对于其出国前的婚姻状况仍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
员会出具证明。



1985年3月2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已经1999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从事出租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持有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在主城区内营运的“面的”车或摩托车(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非法出租客运车辆,在取缔之列。
三、出租客运车辆的发展权在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内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审批出租客运车辆,已审批的应自查自纠,停止营运,全部取缔。
四、在主城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并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五、禁止主城区外的出租客运车辆在主城区内驻地营运。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用摩托车(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营运。
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事客运的“面的”车,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线路经营,严禁跨线营运;禁止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面的”车从事客运。
八、违反第三条规定擅自审批出租客运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或有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残疾人从事营运的,处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非残疾人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或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同时违反公安、地税、物价、工商等法律法规,公安、地税、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应规定一并处罚。
十四、市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可对非法营运车辆采取滞留强制措施,采取滞留强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滞留车辆当事人承担。
十五、市民应自觉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积极检举、揭发非法客运的人和事,有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300元奖励。
举报电话:63864421(重庆市社会客运管理处)
67871530(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十六、本通告所称市客运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市客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是指重庆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十七、本通告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