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4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保存在地上地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军
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藏着各族人民的创造、智慧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对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都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
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国内外同胞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以及不断扩大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文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全党、全军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使全国的历史名城和绝大多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许多革命先烈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由国家领
导的文物事业广泛发展,结束了100多年来祖国文物被外国人肆意掠夺的历史。30多年来,我国的文物事业,尽管在10年动乱期间受到严重破坏,但总的来说,仍然取得了旧中国无可比拟的重大成就。我们建立了全国文物工作的管理体系;保护、维修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发现、收集
了大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文物;开展了相当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果;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建设了一支初具规模的专业干部队伍。所有这些,都为进一步发展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
但是,文物事业的发展,同祖国的历史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还很不相称,同复兴伟大的中国文明的使命还很不适应。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文物的保护和发挥文物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等方面的关系还没有处理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还相当严重,特别是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还十分猖獗,盗窃文物、私掘古墓等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基本建设施工中忽视文物保护,也使许多文物遭到破坏。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三是文物工作的管理体制、干部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急待改革、调整和充实、提高。
当前文物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一、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充分发挥祖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运用文物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文物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教育作用和感染力是其它教育手段所难以代替的。进行这
种教育,既要注意运用古代文物,更要运用反映中国人民进行巨大历史变革的近代文物、革命文物,同时也要有选择地保存一些阶级压迫和帝国主义侵略的罪证,从正反两方面给人以深刻的教育。在中小学的教科书中,要增加有关祖国文物的内容,教育青少年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继
承和发扬革命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要运用文物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提高文化素养。在祖国文物中,有大量绚丽多彩的文化珍品,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不仅可以给人以美的享受,而且也是了解和认识我国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重要资料。它所展示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可以为我们今天批判地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创造社
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提供借鉴。文物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为建设这样的新文化作出贡献。
要加强对文物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各个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资料。文物是实物史料,对于历史研究起着证史、补史和纠正文献谬误的作用。文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只有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深化对文物本身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文物部门同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共同协作,切实加强文物科研工作,争取出更多的成果。
要运用文物研究我国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千百年来我国劳动人民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斗争中,所创造的许多重大科技成果,曾经在当时的时代处于领先的地位。但是,有些成果后来却湮没失传,只是在出土文物上才被重新发现。对这份遗产进行
科学的整理和研究,将会为今天我国发展科学技术提供有益的借鉴。60年代以来,文物考古工作者运用考古学手段,考察古代水文、地震、沙漠变迁等,开拓了文物考古学应用的新领域,并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物战线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这个方向,广开思路,勇于探索,继续开
辟文物工作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新途径。
遍布全国各地的丰富多彩的文物古迹,是吸引来访上宾和国内外广大旅游者参观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旅游部门、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与文物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对于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相互协商,共同制定规划,合理解决旅游收
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要利用祖国文物,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增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近年来,文物出国展鉴 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今后要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积极慎重、细水长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 把这项工作办得更好、更有成效。对于特别珍贵的孤品和重要易损文物,一律禁止出国展览。
二、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离开了保护就不可能发挥文物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武器,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与这个法律相抵触的决定。擅自主张,
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起诉讼,并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致使
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案件。对那些盗窃文物,私掘古墓、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严厉的惩处,决不能只以经济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作为国家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古园林,都应当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各有关地方应普遍进行一次检查。现在仍在使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凡是有碍文物安全或严重影响环境风貌的,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应有计划地限期搬迁;经检查审核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在文化
(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上级部门的共同主持下,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负责保证文物安全,损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凡是经国家批准,由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掌握的重要文物,都要按规定加强管理,合理
作用,自觉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些是历史上的宗教建筑物。对于这些宗教建筑物,凡是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并接受文物部门的检查指导。在汉族地区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佛教、道教建筑物,除按国发〔1983〕60号文件规定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者外,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都应当作为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文化生活,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宣传封建
迷信。

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事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名胜古迹的中心地带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兴建高楼大厦,是对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而且也不利于发展旅游事业。要在积极为发展旅游创造
条件的同时,切实防止因开展旅游可能给文物保护带来的有害影响。象敦煌壁画这类易于损坏的稀世珍宝,不能作为一般性的旅游开放点,必须严格控制参观人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把文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对于文物古迹的修缮和保养,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修复
要有科学根据,决不可凭主观想象办事。由于各种原因早已全部毁坏的古建筑和古园林,除特殊需要的外,一般不再重新修建。
加强流散文物的管理,制止文物的非法出口,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国内文物市场比较混乱,必须进行整顿。要坚决执行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对一切未经批准的文物购销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文物商店要端正业务方向
,改进经营管理,积极收购和保护文物,组织好文物的合理流通。文物销售要杜绝不正之风,文物工作人员更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别人收购或收集文物,违者要从严处理。同时,要继续加强文物捡选工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同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部
门和单位联系,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掺杂在金银铜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捡选工作,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文物保护政策,普及文物知识,把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在文物比较集中或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要把保护文物作为乡规民约的一
项内容,列为评比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并落实到行政管理或经营责任制中去。要把保护文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提倡“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新风尚。要因地制宜地在城市和农村发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员,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文物保
护组织。对于因保护文物而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是当前文物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关部门可先建立几个内容各有侧重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中心,作出长远规划,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专业队伍。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引进必要
的先进技术设备,又要对我国固有的、行之有效的传统技术进行研究、总结。对有失传危险的传统技术,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要加强文物部门与科研部门的横向联系,注意科学技术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应用于文物保护。要区别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组
织各学科联合攻关。各有关科学研究单位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以大力支持,密切协作,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自已的贡献。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博物馆是保管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的重要场所。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和科学保管文物、标本,对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为建设两个文明服务。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群众对文化科学知识需求的增长,我国博物馆事业应当有一个较大的
发展和提高,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丰富多采,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博物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要有历史的,又要有现代的;既要有全国性的,又要有地方性的;既要有社会科学方面的,又要有自然科学方面的;既要有综合性的,又要有专门性的;还要反映我国多民族的特
点,加强民族博物馆的建设,为实现这个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博物馆建设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予以实施。
抓好国家和省级博物馆的整顿、充实和提高的工作,是加强博物馆建设的重要任务。现有博物馆都必须在建立健全文物保管制度,加强防护设施,保证文物安全的同时,全面清理藏品,区分文物等级,搞好藏品清档、建档工作。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陈列、展览的科学性、思想性
、艺术性,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博物馆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经常向社会各界提供文物资料和科研成果,积极开展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为科学研究服务。各类学校要尽量利用博物馆作为课堂,组织教学活动。要努力使博物馆成为广大群众丰富精神生活的场所、专家学者科学研究的阵地、学生校外
学习的课堂。
四、把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文物的保护管理要纳入全国和各地区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保护区,逐步形成一个反映中华民族光辉灿烂古代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的文物史迹网。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都应当以此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对我国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根据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确定它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要符合现代化生产、生活的要求,
又能保持其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风貌。要保留这些名城固有的合理的总体布局,注意整个城市空间的协调,并把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成片地保存下来,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区,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带。通过规划,把它有机地组织到城市的环境中去,以显示历史文
化名城的历史连续性。必须严格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新建有严重污染或破坏城市风貌的工业项目。已有的这类企业,要限期搬迁或转产。对混杂在市区影响环境协调的企业,要认真调查,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搞好文物普查,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需要认真做好。目前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数很少,同我们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很不相称,必须逐步增加。新发现的重要文物,在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可由文化(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先指定为保护对象,加以保护,不得破坏。
要妥善解决文物保护和各项生产建设的矛盾。今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各个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在这些地方选点,事先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建
设银行不得拨款。凡已确定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部门组织力量设置职能部门,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不妨碍基
建的重要古墓葬、古遗址,在当前出土文物保护技术还没有完全过关的情况下,一般不进行发掘。坚决防止和克服盲目地乱挖乱掘地下文物的现象,违者要依据政纪国法予以惩处。
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为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和确保文物安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拨,指定保管单位。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文物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自已的议事日程,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地做好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国家文物指导委员会,
协调、解决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同时也是国家文物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实际需要,建立或健全、充实文物事业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财政计划中,落实文物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文物部门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文物管理部门的领导,坚持文物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以
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反对一切向钱看,防止把文物作为单纯的盈利手段的错误倾向。要组织文物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探索和掌握文物工作的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广大文物干部的
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全心全意、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改变怕苦怕累、不下田野、垄断资料、争名逐利等不良作风。
不断壮大文物工作干部队伍,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是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决定性的条件。要把那结年富力强,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文物事业,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提拨到领导岗位上来。要从长远着想,制
定培养干部的规划,加强现有各大学的文物、考古和博物馆专业,并根据现有条件积极筹建文博学院。要有计划地培训一批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轮训在职干部,逐步啬文物干部队伍中业务人员的比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我国的文物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文物工作是十分光荣而艰巨的。广大文物工作者要勇敢地担当起这一重任,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文物工作的新局面,在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987年11月24日
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

“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A、申请专利,B、发表论文”如果这是一道选择题,你将如何选择?本人做过调查,大部分科研人员选择A,为什么呢?大概是科研人员以发表论文的数量以及发表的地方来评定职称,论文甚至可以决定个人命运等诸多方面,论文的数量也成为考核科研机构的标准之一。而是否申请专利,专利的拥有数量却与考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并无直接的关系,所以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科研人员都对申请专利积极性不高。

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造成的,到现在也没有太大的改观。在这里我们不是去抱怨这种管理体制,也无力推动旧的管理制度进行变革。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我们只要在观念上有一点点的改变,也可以得到意外的收获。对于科研成果是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很多人认为这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只能择一而选之,大家都知道,已经发表了论文,就不能申请专利了,在一般情况下论文如果发表在专利申请之前将使该技术失去了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那么为什么不反过来呢?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吗?那么这个题目就成了多选了,鱼和熊掌可以都吃到了。

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对专利的价值做一下分析,大家对专利不甚重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发掘出专利的价值。经常有商标可以被评估为几百个亿,但这却是无法变现的一个天文数字,而专利却可以卖到真金白银。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一般是比较前沿的,如果可以申请专利,那都是基础专利,基础专利的价值非常高,专利转让价格卖到几百万,过千万是常有的事,如果许可给别人用,还可以源源不断地收取许可费。我们的科研机构只要有一个这样的基础专利被转让,马上就可以过得很阔绰了,科研人员也可以发到可观的奖金。

也许,科研机构的专家们还有疑虑,申请专利后,能发表论文吗?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规定申请专利后就不能发表论文了。申请专利并不影响论文的有效性,而且只要在论文发表的前一天将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局,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随时可以将论文发表,在论文的完成之前就可以把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对论文发表没有丝毫的影响。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将申请专利发到发表文章之前,这样就可以申请专利,发表论文两不误。

科研机构的专家们大概还有一个问题,在科研阶段的技术还不太成熟,写论文可以展望未来,但是不完全成熟的技术能申请专利吗?当然可以,专利的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符合这三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两个阶段,开始只看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一般来讲最少要九个月的时间,有这些时间可以继续研究改进,通过补正程序来修改材料。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并不是任何研究的成果都可以申请专利,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如果配备了专利审查员,可以先趟审查员来把关,如果没有那么可以聘请专利律师来把关。如果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层面的考虑,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还有很多的策略因素要考虑,不过以我们的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这还显得太过遥远。

这样观念上一个小小的改变,就可以既不影响发表论文作为评估成果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大量收获专利,专利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都可以给科研机构带来滚滚的财源。那么赶紧去申请吧,拿到申请号,就抢占了先机。再做一点点的改变,就是科研机构本身建立一个管理制度,规定任何人在发表论文前,应当首先进行审查,要体现单位的统一管理,在申请之前还要对技术进行很好的保密,那么就已经足够完善了,我们的科研机构这点总是可以做到的吧。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址: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