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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5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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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有关转让公路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交财发〔1994〕539号)精神,经研究,现对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速度,国家允许外商或国内非交通管理部门独资、合资建设和经营公路,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允许有偿将经营权转让给外商或国内非交通管理部门。
二、转让公路经营权的范围
1.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一般二级公路除外)、特大型独立桥梁和隧道。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的公路沿线土地,以及汽车专用公路服务区的餐饮、加油、维修、旅馆及商店等。
三、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1.有关单位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确定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和投资回收额的依据。严格禁止将公路经营权低价转让,也不准以赊销方式转让。
2.国道和有中央投入资金建设的公路,在进行路产评估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部申报评估立项;省道和地方投入资金建设的公路,在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前应按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申报评估立项。
3.公路路产的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4.路产经营权向外商转让,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划分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路产经营权向国内非交通管理部门转让的,按中央和地方投入资金的不同渠道分别报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5.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在转让经营期间,国家可按公路网建设的需要对其公路进行改扩建,所需资金的筹集及利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6.转让公路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必须用于偿还所转让经营公路建设贷款和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转让经营权的收入挪用或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等其他开支。

7.凡有中央投资的公路路产,其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归中央所有或由交通部委托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代部监管,并可继续用于该地区的公路建设。
四、对公路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交通事故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经营者有责任保护路产路权,并依法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经营者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营期的公路路况不得低于签约时按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评定的路况;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应负责将完整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交还交通主管部门,并应确保公路路况不低于签约时评定的标准。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7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卫生厅局:
为促进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部确定在部分省市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及要求
试点地区要在现有收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按病种收费管理办法,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全面总结和分析现有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在选择试点医院、确定病种及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具体方案的科学性,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三)按病种收费管理直接涉及到患者切身利益,试点地区要协调有关政策,做好按项目收费管理和按病种收费管理两个办法之间的衔接,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四)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实效。按病种收费管理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地应制定阶段性目标,可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和医院首先试点,探索经验,再逐步推开。

二、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选择病种
在选择病种时,原则上应当与医院目前使用的疾病诊断标准一致,即ICD-9或者ICD-10,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疾病发生频度较大,即常见病和多发病;
2、疾病的经济负担较重,即在疾病频度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费用较高的病种;
3、病种的临床治疗效果(诊断、治疗、转归)比较明确。
(二)制订病种收费标准
在制订病种收费标准时,可以当前病种实际费用为基础,组织专家对医药费用的合理程度进行评价,减扣不合理部分,增加应当提供的服务,调整病种费用。
病种费用数据的收集可以充分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在病例的选择上,应当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尽量扩大选定病种的样本量(如当年病例数不够大,可以将样本扩大到最近几年),以提高病种费用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监督评价
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和评价机制,明确监测和评价指标,监测病种收费的实施,评价服务质量,分析医院总的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按病种收费方案,保证按病种收费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工作
试点省(市)卫生厅(局)要加强领导,并积极协调价格部门,组织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管理研究探索工作。
(一)成立当地技术专家组,确定病种、测算病种费用和制订监测评价指标;
(二)选择进行病种收费管理试点的医院;
(三)组织监测和评价工作,特别是对按病种收费管理后医疗服务质量受到的影响以及费用转移情况(例如费用从住院转到门诊及推诿病人等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价。分析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效果,并总结经验。
卫生部将协调试点有关工作,交流经验,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

教发〔2003〕5号


  现将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把握好高等教育的发展节奏,不断加大投入,抓紧解决、消化现存的问题与矛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坚持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与基本办学条件、政府投入、毕业生就业状况和深化各项改革等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内在统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国家制定并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是当前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节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维护高等学校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必须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编报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四、顺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社会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积极探索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方向,大力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
  五、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资格,以本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六、对因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要求而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投入或布局结构调整,尽快改善办学条件,并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
  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和跨越隶属关系调整招生计划。
  八、各地、各部门将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抄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附件: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