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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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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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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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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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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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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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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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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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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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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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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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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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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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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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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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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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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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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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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改变机场地区内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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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机场地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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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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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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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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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设置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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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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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征求机场集团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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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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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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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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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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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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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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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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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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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有关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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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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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从专用通道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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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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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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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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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行登、占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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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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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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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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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确定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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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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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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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或者从事会产生这些后果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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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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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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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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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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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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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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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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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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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排除干扰。在排除干扰前,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仪器、装置,也可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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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无线电台、寻呼机发射台等设施的设置申请时,应当听取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集团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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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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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场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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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由机场集团公司、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驻场武警部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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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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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场地区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民防办公室。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地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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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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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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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民防办公室,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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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场地区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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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接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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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口岸协调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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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场口岸查验通道,由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实际工作需要开设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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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简捷和方便旅客、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机场口岸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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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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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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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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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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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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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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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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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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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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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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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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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随地路宿、流浪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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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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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机场候机楼、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机场集团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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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散发广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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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展览、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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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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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展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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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拍摄影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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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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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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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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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驾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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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不得无准营证或者无营运证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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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场容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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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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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绿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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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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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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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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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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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园林或者农林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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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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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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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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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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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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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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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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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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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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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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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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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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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场单位在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场集团公司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驻场单位需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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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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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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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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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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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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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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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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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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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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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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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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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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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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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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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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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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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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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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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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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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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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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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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场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的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场地设施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或者场地、设施转让给其他企业、机构,从事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项目的开发、经营和使用;需要向其他企业转让与航空运营有关的项目专营权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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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机场集团公司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银行、邮电、公共交通、宾馆饭店、商场等驻场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设施,设置醒目的中外文标志,保持良好、整洁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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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运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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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驻场单位制定机场地区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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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驻场单位制定的机场地区行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机场地区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机场地区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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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货主及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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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根据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事项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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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及时通报航班信息,并协助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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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机场经营管理或者设施的原因,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损失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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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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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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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涉外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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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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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分别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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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前款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集团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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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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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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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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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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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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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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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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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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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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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场集团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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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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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机场地区内的居民生活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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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发布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发布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发布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部统一领导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劳动保障)厅(局)负责本地区制度建设,组织和指导所属中心城市开展工作;中心城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求是:
(一)要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要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把工资指导价位与工资指导线、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等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价位真正服务于企业。
(二)要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工资指导价位,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四)各中心城市要在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后10日内,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一式5份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35个大中城市还要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价位调查基础数据、资料通过信息网络报我部。
附件:1.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略)
2.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4月)

中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4月)


  应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卡莉达·齐亚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OO五年四月七日至八日对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伊阿祖丁·艾哈迈德总统,与卡莉达·齐亚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孟关系以及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孟加拉国友人。

  双方宣布2005年为“中孟友好年”,共同庆祝中孟建交30周年。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的访问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将中孟双边友好提升到新的高度。

  温家宝总理在沙瓦国家烈士纪念塔和齐亚·拉赫曼总统墓献了花圈。

  一、双方回顾了中孟建交30年关系发展的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所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富有成果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友好,拓展新的合作领域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两国长期友好、平等互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二、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两国政府机构、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推动双边关系全面、深入、稳定发展。

  三、双方同意保持并加强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及时对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和地区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和两国外交部可利用各种场合开展多层次交流,增进了解,加强相互间协调与合作。

  四、中方赞赏孟加拉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五、双方强调,将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注重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经贸、投资、农业、交通、旅游、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合作。鉴此,双方同意:

  (一)继续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全方位、多层次稳步发展。

  (二)充分发挥两国经贸联委会的作用,发掘双边经贸合作的潜力,拓展合作领域。

  (三)鼓励双方企业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并为他们的经贸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便利。

  (四)积极探索扩大双边贸易的新途径。

  (五)采取关税优惠措施,以促进双方商品的进出口。中方注意到与孟贸易中存在不平衡问题,并愿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孟商品进口。

  (六)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双方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并切实履行双方在已有投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中方将采取积极的态度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对孟投资,以缓解中孟贸易不平衡问题,实现共同发展。作为友好姿态,中方将采取措施推动中国企业对孟纺织业进行投资。

  (七)积极为双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和劳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强农业领域合作,鼓励双方在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互利合作。

  (九)加强交通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开通中国北京经停昆明与孟加拉国达卡间的空中直航,致力于最终建立中国昆明至孟加拉国吉大港间的陆路联系。

  (十)加强旅游合作。中方同意把孟加拉国列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双方主管部门可开展直接对话,积极探讨促进旅游领域合作的思路与途径。

  (十一)促进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互派代表团、艺术团、运动员、留学生、教师和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中方同意适当增加奖学金名额。

  (十二)中方同意提供优惠贷款在孟大中城市、重要县府及分县发展中心建设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项目。

  (十三)中方同意积极考虑为帕格拉水厂和达卡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提供贷款,孟方对此表示赞赏。双方将于日后商定具体事宜。

  六、中方重申尊重孟加拉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孟加拉国为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孟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

  七、双方认为,加强两军交往与合作、开展公安与司法领域的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在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中方赞赏孟方为推动南亚区域合作所做的积极努力。孟方支持中国同南盟开展互利合作。双方认为“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论坛”应进一步提高合作层次,将给予更大的支持与合作。

  九、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富有成效的合作。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为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共同努力。

  十、双方承诺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并同意在该领域分享信息、开展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以保证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十一、双方同意在水资源领域开展合作,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利用和保护本地区跨界河流的水资源。

  十二、孟方高度赞赏中方支持孟加入东盟地区论坛。

  温家宝总理对访孟期间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卡莉达·齐亚总理年内访华。卡莉达·齐亚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Joint Communiqué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t the invitation of H. E. Prime Minister Begum Khaleda Z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H. E. Premier Wen Jiabao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id an official visi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from April 7 to April 8, 2005.

  H.E. Premier Wen Jiabao laid wreath at the National Martyrs’ Memorial in Savar and at the Mazzar of the Shaheed President Ziaul Rahman.

  During his visit, Premier Wen Jiabao called on H. E. President Iajuddin Ahmed. He held official talks with H. E. Prime Minister Begum Khaleda Zia. The two leader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d a candid and in-depth exchange of views incorialatmosphere on China-Bangladesh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H. E. Premier Wen Jiabao also met withBangladeshi friends.

  Both sides declared the year 2005 as the “Year of China-Bangladesh Friendship” in celebration of the 30th anniversary of diplomatic relations.The visitof Premier Wen Jiabaowas a great success and furtherraised the bilateral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Bangladeshto new heights.

  I The two sides reviewed the progress of the bilateral relation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30 years ago and highly praised the fruitfu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in the fields of political affairs, economy, social development, culture, etc.

  The two sides believed that consolidating and further developingtraditionalChina-Bangladesh relations and exploring new areas of cooperation, served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two countries and two peoples, and contributed to regional peac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two sides agreed to establisha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of Cooperationfeaturinglong-termfriendship,equality, andmutual benefit.

  II The two sides agreed to continue the frequent contacts and exchange of visits between the senior leaders of the two countries, intensify the friendly exchanges between government agencies, parliaments, political parties, armed forces, and non-governmental groups of the two countries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in-depth,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bilateral relations.

  III The two sides agreed to maintain and reinforce the annual diplomatic consult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n order to share views on bilateral relations and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in a timely manner. The Ministries of Foreign Affairsofthe two countries would conduct multi-level exchanges on various occasions to enhance mutual understanding,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IV The Chinese side appreciated the Bangladesh Government’s recognition of China’s full market economy status.

  V The two sides stressed that they would continue effort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ir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economy and trade, investment, agriculture, transportation, tourism, education, culture, etc.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fairness and rationality in the spirit of focus on actual effect. In this context they agreed :

  1 to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ll- dimensional and multi-level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2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Joint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to develop the potential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bilateral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3 to encourage business communities from both countries to have friendly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various forms, and provide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4 to actively explore new ways to increase bilateral trade;

  5 to make preferential duty arrangements to boost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commoditi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China recognized the imbalance in trade with Bangladesh, and would take active steps to increase import from Bangladesh;

  6 to encourage and support enterprises to conduct two-way investments. The two sides w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ir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earnestly fulfill the commitments defined in the existing investment agreements. China would actively support Chinese enterprises to expand investment in Bangladesh in order to scale down the trade imbalance with Bangladesh and achieve common development. China would, as a gesture of goodwill, take steps to promote Chinese enterprises’ investment in the textile industry of Bangladesh.

  7 to take positive actions to create convenience for enterprises of both countries in project contracting and labor cooperation.

  8 to strengthen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encourage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technique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personnel training.

  9 to intensify transportation cooperation. Both sides agreed to the opening of direct air link between Beijing of China and Dhaka of Bangladesh via Kunming, and were committed to the final running-through of Kunming-Chittagong road link.

  10 to reinforce tourist cooperation. The Chinese side agreed to make Bangladesh Tourist Destination for Chinese Citizens.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in both countries may initiatedirect discussions and actively explore ways and ideas to further promote tourist cooperation.

  11 to promote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culture, public health and sports;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peoples by exchanging visits of delegations, cultural groups, sports persons, students, teachers and scholars, and holding exhibitions in each other’s countries. The Chinese side agreed to increase scholarships.

  12 that China would provide concessional loan to install Digital Telephone Exchanges in metropolitan cities, important district headquarters and Upazila growth centers.

  13 that the Chinese side agreed to positively consider providing loan for the Pagla Water Treatment Plant and North Dhaka (East) Sewerage Treatment Plant and Associated Sewerage System which the Bangladesh side appreciated, the details in this matter would be worked out later by the two sides.

  VI The Chinese side reiterated its respect for the independenc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s well as its supports for Bangladesh’s efforts to develop national economy.

  The Bangladeshi side reiterated that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and t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representing the whole of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Chinese territory. Bangladesh opposes Taiwan’s membership in any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n to sovereign countries only, and fully supports China’s peaceful reunification.

  VII The two sides believed that strengthening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armed forces and conducting cooper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nd justice were significant components of the bilateral relations. Both sides agreed to conduct further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these areas.

  VIII The Chinese side appreciated Bangladesh’s active efforts to promote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South Asia. The Bangladeshi side supported China’swillingness to establish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with the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The two sides believed that the level of cooperation within the Forum on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BCIM should be further elevated and both sides will offer more supports and cooperation to the Forum.

  IX The two sides were satisfied with their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affairs, and undertook to further enhance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ther multinational fora and make concerted efforts to promote peace and development at both the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vels.

  X Both sides were committed to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and transnational crime, and agree to share information, exchange intelligence andcooperation inlaw enforcement in this field in order to ensure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region.

  XI Both sides agreed to cooperate in the field of water resources, utilize and protect the water resources of transnational rivers in the region keep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fairness.

  XII Bangladesh deeply appreciate China’s support for Bangladesh’s membership in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ARF).

  H. E. Premier Wen Jiabao expressed his appreciation for the warm welcome and kind hospitality accorded to him during his visit in Bangladesh, and invited H. E. Prime Minister Begum Khaleda Zia to visit China within this year. H. E. Prime Minister Begum Khaleda Zia accepted the invitation with plea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