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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1:4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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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1997年7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
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能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
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
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对经核对为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
附件1-1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第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一
附报关单编号: 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留
(处、部) 存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1-2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第
________海关: 二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联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外
附报关单编号: 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行
(处、部) 留
一九九 年 月 日 存
附件2
编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199 )第 号所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________
号收悉。经核查,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海关(章)
年 月 日



1997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

1998-11-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抄送: 中国电力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产业函〔2012〕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有关要求,为分解落实“十二五”期间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工信部产业〔2011〕612号),做好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3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锌(含再生锌)冶炼、水泥(含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9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研究提出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见附件1),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落后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见附件2),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见附件3)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3年1月28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计划文件及数据光盘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二、及时报送2012年工作总结
  各地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做好列入2012年国家公告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验收工作,出具省级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在2013年1月28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见附件4)、考核评价自查表(见附件5)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三、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有关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规定,根据2013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及2012年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2〕517号)有关要求,将2012年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一并报送。
  四、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联系人:张志分 唐军
  电 话:010-68205196/5194/5189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人:夏红卫 谢秉鑫
  电 话:010-68552977
  附件:1.××省(区、市)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2.××省(区、市)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名单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规范格式
     4.××省(区、市)2012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样
式)
     5.××省(区、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价自查表(样式)
http://www.gov.cn/zwgk/2012-12/06/content_2284007.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