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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0:4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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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7号
2003-05-14

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国家整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国务院于近期部署“非典”防治设施的建设,力争在年内建成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为加强“非典”防治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卫生防疫、科学研究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与防治“非典”等疾病的有关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在规划和建设时严格把关,及时落实防止污染的各种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进位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新建、扩建和改建“非典”设施和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涉及新建、扩建、改建“非典”防治及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再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2、 涉及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3)等有关规范设计。实验室应采取负压操作,禁止未经消毒、灭活的有害物质流出实验室。实验室废水须经单独消毒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对生物性气态污染物应采取消毒或高温、高压灭活处理,对化学性气态污染物应采取专用通风柜捕集后无害化处理,动物实验室的排风须经活性炭过滤吸收器等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规的规定对含有害微生物固体废物、动物残体和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 新建、扩建和改建专门诊疗“非典”人员的医院及有关卫生防疫项目,必须落实国家有关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非典” 病人产生的粪便、尿、呕吐物等排泄物必须配备专用的容器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在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非典”诊疗医院,应同时建设焚烧装置,就地处理可能被病毒污染的废物,具体要求按我局《“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4、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制定并落实有关污染物的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三、 在“非典”疫情防治期间,“非典”防治的有关项目应随报随办,专家审议可采取函审或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加快审批进度。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非典”防治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非常严峻。截至6月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1.47亿元,仅占全年计划目标的37%,比去年同期减少2.19亿元,降幅4.08%,大大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在全省位次居后。从五个区县完成投资看,只有仁和区增长了58.98%,其余四个区县的投资均是下降,其中盐边县下降33.35%,米易县下降26.2%,东区下降6.8%,西区下降20.01%。从产业构成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0.95亿元,同比增长32.5%;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0.47亿元,同比下降30.12%;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0.04亿元,同比增长27.1%。从所有制形式看,国有投资完成25.6亿元,同比下降21.89%;民间投资完成25.86亿元,同比增长23.89%。从管理渠道来看,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4.84亿元,同比增长0.51%;更新改造投资完成13.83亿元,同比下降24.59%。房地产投资完成9.99亿元,同比增长43.48%。
  上半年,影响全市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建项目中尤其是重点项目开工不足,是上半年投资增长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截至6月底,全市485个在建项目中,有75个未开工或无工作量,占项目总数的15.4%。而在年初确定的63个重点项目中,目前只有32个项目有工程进度,完成投资18.57亿元,完成重点项目计划的28.77%,欠计划21.23个百分点。如:观音岩电站建设自去年以来受业主变更的影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桐子林电站建设也因黄磷厂的搬迁问题处于停滞状态;攀钢(集团)公司一期3、4号焦炉、烧结系统改造项目,由于受季节性、项目准备等因素影响,开工日期延后;世行贷款沿江整治等项目,由于其程序复杂,未实现全面开工。
  其次,投资规模偏小。1~6月,全市有485个在建项目,去年同期有354个在建项目。项目多、投资总量小,项目平均规模自然缩小。1~6月,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061万元,去年同期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516万元,同比下降30%。
  第三,大型技改项目减少,更新改造投资锐减。去年发电公司、攀煤(集团)公司煤矸石电厂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竣工后,今年攀钢、钢企公司等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大幅度减少,仅攀钢全年计划总投资比2006年减少11亿元,1~6月仅完成投资4.58亿元,同比下降56.67%。
  第四,在严格执行环评、土地、安全评价等审批程序的过程中,我市项目开工难度加大。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大、速度加快,我市产业结构性矛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矛盾空前突出;全市环保容量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业主环保意识不够,有很大一批列入计划的工业项目不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对投资增长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一批工业项目因环保审查需上报国家,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我市新增大型项目开工不足。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问题已在当前乃至较长时间对我市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构成较大影响。
  第五,项目前期投入不够,前期工作进展缓慢,项目启动周期过长。1~6月在“四个一批”重点项目中,支撑当期投资的竣工投产项目和加快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分别欠进度8.2和5.96个百分点;14个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尚有10个未开工;8个加快前期工作的项目有6个无进展,新开工项目规模大幅下滑,比去年同期下降32.9%。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深、实、透,致使项目在实施工程中调整过多,影响了项目实施成效。
  尽管上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省其他市州拉大了差距,但是我们决不能盲目悲观和急躁,要认真查找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为此,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坚定发展目标不动摇。要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的目标,必须把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干部和企业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要正确认识我市的发展和环保的关系,将发展和环保的矛盾统一起来认识。要敢于承认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将项目工作作为全市年度奋斗目标进行分解落实,针对上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围绕目标,找差距,添措施。千方百计实现经济在去年基础上有较高增长,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重点项目
  围绕培育壮大钢铁、能源、钒钛、化工等主导产业,着力抓好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对年初确定的“四个一批”项目,要狠抓进度,采取相应措施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的投资进行分析、做好工期倒排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对加快建设项目,要加大投资督查力度,帮助解决突出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尽可能多地形成工程实物量,支撑投资增长;对争取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开工建设目标,增强发展后劲;对加快前期项目要取得突破,夯实发展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责任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副市长分工负责,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协调项目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见附表)
  (二)强化责任奖惩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能源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和重大产业化及循环经济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制定城建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局牵头制定交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旅游局牵头制定旅游产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环保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农牧局牵头制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土地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分别牵头教育、卫生、文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和商贸及物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要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和措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作为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再进行加奖;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电力、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保障方案,切实解决用地、水、电、气、物流、运输等方面问题,加快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实施,为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建立项目月度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项目督导机制。坚持按月由市发改委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园区和各县(区)负责人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附表一:攀枝花市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区、县任务分解表
  附表二:攀枝花市2007年市级重点项目任务分解表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在程序上比较复杂。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多长时间判决常常不能明了。本文从刑事案件相关程序的时限上着眼,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部分案件会经过盘问和继续盘问的程序,主要是巡警在巡查中碰到一些可疑人员,如小偷小摸之类,另外是对于已立案案件中证据尚不充分的嫌疑人((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的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一般的案件经过受害人或群众报案后立案。对于立案,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为了追求破案率,对部分普通案件,如盗窃、抢夺等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存在不破不立的情况,也就是说报案虽然受理了,但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并不立案。当然,现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加强了监督,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应予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拘留、决定逮捕的程序

  拘留的时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为3日,最多为37日。但是现实情况中,普遍为37日,除非案件确实太简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决定的时限为7日(包含在上述37日内)。

三、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自逮捕之日起为2月,但在特定情况下,经上级和省级检察院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7个月,这些情形由于手续比较复杂,一般的案件很少进行延长。大多数案件自逮捕后2个月内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使公安机关确实还需要继续侦查的,也通常采取先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延长侦查时限。当然这会占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检察院来说,宁愿公安机关在正式移送案卷前将证据查实一些,否则,若在移送之后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再让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会更加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预期的效果。

  当然,对于侦查未果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未抓捕归案或者未对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侦查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听到受害人说,嫌疑人由于跟公安有关系,所以公安立案后迟迟不予侦查,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这可分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的认识跟公安的正常办案程序有偏差,一些案件不一定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当然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比例较低),公安可能已经进入正常侦查阶段,只是还没结案;二是确实存在案件积压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证据收集上的困难,需要司法鉴定等等,也可能是办案人员办事拖沓,但与腐败无关;三是如受害方所想的,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如果是前两种情况,当事人只能等待或者催促办案人员;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又有比较确凿的证据,可以控告办案人员。

四、审查起诉的时限

  根据刑诉法,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也就是总共1个半月。但是如果案件需补充侦查的,可以两次 退回公安机关,每次1个月,再加上每次退回后的审查时间,这样共有5个半月的时间。这5个半月的时间,基本上检察院可以灵活掌握,既可能是真的案情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也有可能因检察员个人的工作安排而发生变化。

五、一审审判程序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此外,根据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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