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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30 07: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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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场镇、自然村、区片等名称;

(四)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五)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六条 地名命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用字规范,含义健康;

(二)城区内及其他一个区(市)县内的道路、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驻地命名;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所管辖范围内的街、巷名命名;

(四)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的命名应符合公布的建筑物的命名标准。

第七条 重要的地名规划、命名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地名更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及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现状不相适应的地名,应当更名。

第九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注销。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名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境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名称,由计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立项报告后,告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区住宅小区道路名称,由计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其他区(市)县的城镇道路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六)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命名,在批准立项之日起15日内,城区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市、区(市)县专业部门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八)地名注销参照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地名申报或告知之日起,对城市道路、桥梁应在15个工作日内(除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外)作出审批、报批的决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各类地名,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地名。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按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由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公告。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广播、电视、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开工时,对外公布应使用正式命名的名称。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专业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标准化地名录、地名志等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政区图前,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将出版物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地名;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应将出版物送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发行。

各种专业地图所标地名应符合标准化地名录、地名志的规定。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是经审核批准的地名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污损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五)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下列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管理:

(一)城区内的路牌、街牌、巷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由地名标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的路牌、街牌、巷牌、乡(镇)牌、村牌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由地名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三)其他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各专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地名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的规定,其他地名标志的式样规格,可参照国家标准制作、使用。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和汉语拼音的规范书写形式。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按《中国地名汉语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繁华路段、旅游区、车站、码头、机场等可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一般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设置;新建道路、桥梁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移动或拆除地名标志的,应经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设置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名称或书写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未改变的;

(三)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建筑物未按公布的标准命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并对出版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控甲型流感等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控甲型流感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发展情况,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对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防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决策部署,当前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优势,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同时,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策群力、群防群控,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今年4月14日,全国爱卫会召开了全体委员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同志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形势,部署了2009年爱国卫生重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全国爱卫办于4月24日召开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委会会议精神,并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针对目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严峻形势,各级爱卫会要在已经部署的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的基础上,大力强化已经采取的措施,积极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业部门要加强牲畜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加强生猪防疫管理,做好应急准备。全力抓好人畜共患病、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和开展污染源治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城市整体环境的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配合卫生部门对农户厕所进行改造;与环境保护部门一起,加大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纳入到今年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宣传,不仅要让群众了解卫生知识,还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避免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铁道部门要针对流动人群聚集的站、车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铁路建设工地的卫生管理,搞好铁路部门单位环境治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传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改善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环境。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落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认真做好疫情高发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当中,继续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控疾病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区开展健康、环保和文明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控的组织领导;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地区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重点地区,对于重点人群,要提供特殊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措施;要继续加强对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建立舆情跟踪分析机制,不断提高风险沟通能力,通过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广泛宣传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卫生知识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在全国城乡广泛宣传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对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对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性的认识。要传递健康信息,扩大健康文化的影响力,使人民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当前尤其是要大力宣传以防控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为重点的基本卫生知识,使群众真正了解到只要我们科学理性地应对,传染病可防、可控、可治,并不可怕。使群众充分理解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与防控传染病的关系,引导广大群众尽量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畜和野生动物,不随地吐痰、大小便,不乱扔垃圾,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被、吃熟食、喝开水,让群众自觉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使群众自觉地投入到“改陋习、讲文明、讲卫生、爱环境和树新风”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三、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爱卫会全委会的精神,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各级爱卫会要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单位,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21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暨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以“清洁城乡,保护健康”为主题的爱国卫生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重点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公路沿线、车站、港口、农贸市场和居民生活区的垃圾,消除污水坑塘。在农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置,生活垃圾要做到集中收集、定点掩埋。有条件的地区力求做到“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要进一步加快改水改厕步伐,加强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重点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搞好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托幼机构、学校和农民工居住地的卫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的建设,树立典型,鼓励先进,积极引导各地加快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步伐,争取在短期内使全国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使群众的文明卫生素质有较大提高,为防控各类传染病奠定坚实基础。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卫生防病的基础,要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是重要民生问题,要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多办实事。要积极支持爱卫会工作,加强爱卫会的组织建设,健全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为爱卫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城乡爱国卫生基层组织的作用,动员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采取有力措施,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使传染病防控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更好地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和改革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抓紧部署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别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对所承担的各项改革任务逐级进行分解,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
三、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中央文件精神和配套政策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行业体制改革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试点政策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衔接,避免因改革政策措施不衔接而引发新的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有关政策问题加强调研,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并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工作要求较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的推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抓紧完善聘后管理。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运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尽快实现公开招聘全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检查,遏制和防范进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用人行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规范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指导意见和主要领导激励约束机制等政策。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省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基础,开展计发办法测算论证和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政策性强,更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和从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同志为对象,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班、业务培训班、政策解读、专家学者讲座、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同时,要督促和参与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这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省、市、县人社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改革的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
六、认真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政方针和部署要求已经确定,关键在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宣传改革政策,帮助和引导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认真听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不断探索,寻求破解之策,积极化解矛盾,推动改革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基层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县、乡和基层事业单位的指导,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中央的精神和部署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复杂,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多方协调,互相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协调小组,配备精干人员,在本地区、本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由部领导牵头,相关司局参加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主动就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要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使改革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