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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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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指导方针,增强教育发展的自身活力,进一步发展我市勤工俭学事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勤工俭学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小学(含市属职业、技工学校,改制中专、师范学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县、区的教师进修
学校)勤工俭学工作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勤工俭学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切实解决勤工俭学工作中的问题。要放宽政策,为勤工俭学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把勤工俭学作为考核县、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勤工俭学开展得不好的县、区,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县、区,勤工俭学开展得不好的
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学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学校要坚持育人和创收两个任务一起抓,把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增强经济效益意识,积极兴办企业,增
加收入。
三、要紧密结合学校特点,围绕勤工俭学的双重任务,深化校办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两权分离形式,全面推行“一包、四引、五改”(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手段、银行机制,改革领导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干部制度和劳动用工制
度)。要充分发挥学校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发新产品和名优产品,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强对外的行业协作,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四、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在原材料供应和能源分配上,将各级校办工业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主管部门对待,每年砍出一块物资,由校办工业公司负责分配。凡列入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由国家调拨的产品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产品,要根据情况纳入产品计划,所需原辅材
料要尽量保证供应。对校办农场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予以优先供应。校办企业所需要的电力和燃料,各级计划和经济部门要尽量给予照顾,并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五、勤工俭学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积累,自有资金不足,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办法解决;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校办企业筹措生产资金,并要逐年增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发展勤工俭学。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也可预拨部分经费。
六、各级金融部门和城乡信用社可按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政策规定,优先给予校办企业贷款照顾,帮助解决勤工俭学的生产资金。
七、中、小学(含市属职业、技工学校、改制中专、师范学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县、区的教师进修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商、饮、服、修业免征所得税。
小学(含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的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实习工厂、少数民族中学和经批准生产直接为教学服务产品(教具、教学仪器等)的校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免征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
直接为校办企业服务的各级校办工业公司的直属企业(包括物资供应站、供销经理部等),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免征房产税。
九、对因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当年给学校上缴利润有困难的校办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部分利润,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校办企业产品销售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奖金按销售收入提取,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购也可实行承包,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不征收奖金税。
十一、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要把校办企业的升级、产品鉴定、评等创优等纳入业务范围,与其他企业一并抓好。环保、交通、计量等部门对校办企业应予以指导和扶持。
十二、开展勤工俭学所兴办的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规定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条件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校办企业可冠以所在县、市的企业名称。
十三、农村学校没有土地或虽有土地但数量不足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当地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协商,划拨部分机动用地给学校作为勤工俭学基地使用。凡学校的土地、林地,没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并发给执照,健全土地、林地手续。在
县、乡、村规划中拟植树的荒山荒坡要尽量划给学校,实行校栽、校有、校管。校办工厂、农(林)场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变卖和私分。
乡(镇)、村要通过多种途径,在资金等方面积极扶持农村中、小学兴办校办工厂、农(林)场。
十四、为扶持校办企业发展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对勤工俭学收益的分配比例做如下调整:利润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向学校上缴利润35%;3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上缴40%;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上缴42%;50万元以上的,
上缴45%。各级校办工业公司可向企业提取利润(分配前)5%的管理费。企业留成和上缴学校的经费以及各级校办工业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的使用比例,由市教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学校提取勤工俭学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兼顾学校师生的福利。校办企业纯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也要兼顾企业职工的福利。学校和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
十五、各级校办工业公司的供销机构,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组织采购和销售校办企业生产需要的物资、原辅材料、燃料、设备、工具、出口物资等,可以开展物资协作、调剂、串换业务,并允许跨行业经营。
十六、校办企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可发给服务津贴,并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在职的科技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校办企业顾问,个人所得报酬视其贡献由企业自定;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咨询,允许本人收取应得的报酬。
十七、市、县(区)属企业,驻长国、省营企业,可采取适当与灵活的形式,积极向校办企业扩散产品,或将部分零部件给校办工厂加工。
企、事业办学的单位要积极扶持所属学校大力发展勤工俭学,没有工厂的要积极兴办;现有的企业要不断扩大生产,增加经济效益。
十八、各级科委、科协,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帮助校办企业引进科研成果、新技术。提供咨询和信息,扶持校办企业发展。
十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校办工业公司、生产教育办公室)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与学校经济的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编制,确定人员。
要加强勤工俭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十、有关部门要关心从事勤工俭学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由学校抽调到校办企业和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整工资、职称评定、教龄津贴、子女免交学杂费等方面,享受中、小学教职工的同等待遇;从事勤工俭学的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按教育序列,县、区享受完全中学待遇,市享受重点中学待遇。



1988年6月6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府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

  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一)实验成果奖;

  (二)中间试验成果奖;

  (三)工业性试验成果奖;

  (四)工业生产线奖。

  第三条 实验室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实验室成果,奖金5万元。

  中间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中间试验成果,奖金10万元。

  工业性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工业试验成果,奖金20万元。

  工业生产线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建成生线并实现正常生产,奖金40万元。

  第四条 获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工艺、装备的重大突破;

  (二)在经济上有明显优势或潜在优势;

  (三)有利于攀枝花市钒钛资源综合开发;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形成钒钛材料产业链。

  第五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发布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攀枝花市内、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复核,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评审和复核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的负责人组成。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建设,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的性质和任务采集所需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科学加工与管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文献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文献检索技能。
(四)充分开发馆藏文献,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图书馆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第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馆藏基础,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逐步形成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
(一)采集的文献应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主,兼顾其他需要。其中专业文献(含文化教育文献)应不少于总藏量的70%。
有条件的馆可增加视听资料的采集工作。
体育、艺术类学校尤应重视采集视听资料。
(二)要保持重要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除工作。
第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生均最低藏书量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师范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100册。
(二)政法、财经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80册。
(三)工、农、林、医、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70册。
(四)体育、艺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50册。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对新到文献资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并及时宣传报导。
分类编目要注意科学性、实用性和一致性,分类、编目应实现标准化。
(一)图书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图书著录应以《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
(二)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期刊著录应以《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健全目录体系,应分设公务目录和读者目录。
读者目录可设置分类和书名目录,有条件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主题目录或专题索引。
应指定专人负责目录的组织和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文献和目录的一致。
第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合理组织馆藏,加强书库管理。
要做好文献的防护、修补和清点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健全服务体系,提高馆藏文献资料的利用率。
(一)做好流通阅览工作,逐步提高文献资料的开架范围,实行短期借阅,提高利用率,降低拒借率。
(二)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
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帮助读者养成文明的阅读习惯。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馆阅览时间每周应不少于40小时。寒暑假期间也应保证一定的开馆时间。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如何利用图书馆”的教育。有条件的馆应对高年级学生进行“文献检索与利用”基础知识的教育。
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检索、编制专题书目索引等情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利用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可根据材料的消耗和劳动的付出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依法开展文献复制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视听阅览等服务。
有条件的馆可以在业务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中,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题研究。
积极参加有关图书馆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馆际协作,做好文献采集、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组织业务交流、人员培训及新技术应用的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人。
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具有馆员以上(含馆员)职务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定全馆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业务培训计划及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执行和总结,定期向主管校长报告工作。
馆长应是校务会议成员,有关图书馆的重大事项,应在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馆的机构设置,并相应明确其职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规模、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和年平均进书量,参照馆舍条件等情况,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强图书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图书馆学和与本校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应是中专毕业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二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用、待遇、评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校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按其岗位分别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五章 经费 馆舍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重视馆藏建设的投资,每年的文献购置费应不少于全校教育事业费的3%。
学校应从计划外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购置文献的费用。
全校文献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以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
(一)馆舍应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教师教学资料室、办公室。
有条件的馆应设视听资料室。
(二)阅览室应保证有足够的阅览座位。座位数占学生总数以640人占14%、960人占13%、1280人占12%、1600人占11%为宜。
学生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5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2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计算。
(三)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保证图书馆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四)图书馆要注意室外环境的绿化和美化,保持安静与整齐。
第三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添置书架、期刊架、阅览桌、书梯、书车等设施,并创造条件购置复印、视听和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所需费用由学校设备购置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