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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2:1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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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fa054f1_20050629.jpg
     2、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fa054f-2_20050629.gif
     3、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fa054f3_20050629.jpg
     4、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fa054f-4_20050629.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两国的利益,旨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中所作的承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根据其作出的国际承诺和其各自的国内法,对共同研究和开发的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实行有效保护。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互相通报可受保护的任何联合作出的发明或联合工作成果,并尽快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条 
  1.就本协定而言,并在不违反下述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对其所作的定义。
  2.启动获得和利用工业和商业方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程序的条件由专门协议另行规定。
  3.本协定不改变双方各方的法律和双方各方的指定机构的内部规章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不影响双方作出的国际承诺。
  4.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拥有其在先取得的或根据其独立研究成果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
  5.通过完成联合进行的实验和研究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是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的共有财产。如果一方要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出让许可证给第三方,双方或双方中各自指定的机构应当签订协议。该协议中应规定转让或出让有关信息的条件。
  向第三方提供联合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应由双方或双方中各自指定的机构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规定提供所述信息的条件。

  第三条 
  1.对于在联合研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在其合作开始之前,或者在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中的某一机构认为已作出了知识产权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共同制定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该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应考虑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在该研究活动中分别作出的贡献。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通过共同协议决定,联合进行的工作成果是否应当用某类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或应当予以保密。
  2.如果在共同研究的某项知识产权标的物产生时起四个月内,上述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仍不能制定出来,在双方商定合适的分配方式之前,该知识产权标的物属于用其名字,以保全的名义较积极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的一方。
  3.与联合研究和实验无关的情况,启动获得和利用知识产权程序的条件由专门协议另行规定。
  4.如果某知识产权标的物不能为双方中一方国家的法律所保护,其法律规定对该知识产权标的物予以保护的一方所指定的机构应以该机构的名义在其领土上予以保护。双方应商定将保护延伸到第三国,以及对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问题。
  5.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6.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在各国享有为非商业目的翻译、翻印、公开散发有关根据联合研究成果写出的科技文章和报告,但需遵守本条下述第8款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前述第二条第5款所述协议的规定。
  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由专门协议规定。
  作品的所有出版物均应注明作者姓名,除非作者放弃注明其姓名。
  7.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签订专门协议,确定出资并进行开发的该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在合作范围内作出的软件的归属或享有。未签订协议的,该权利属于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权利人有权出让许可,出让许可的方式个案确定。
  如软件系双方或双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出资或开发,或者软件系由一方委托给另一方或该另一方指定的某一机构开发,适用于该软件的规定,包括进行商业利用时的使用费分配问题,应由专门协议事先确定。
  8.专有技术、数据,并特别是技术、商业或金融数据,无论其形式或介质为何,只要符合下列保密条件,均应以适当方式认定为商业秘密:
  —由于商业原因,习惯上予以保密的;
  —公众不能从其它来源知道或获得的;
  —该信息拥有者尚未将其提供给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
  —尚未被无保密义务的收件人获得的。
  作出这种认定的责任由要求保密的一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承担。
  双方中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告知其雇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秘密信息,必须遵守专门协议中关于该保密责任的保密方式和适用期限的规定。
  双方和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以上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一九八0年五月十三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解决中法交流中工业产权纠纷议定书》的条款比照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保护中的所有纠纷,以及在双方或双方指定机构的共同活动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纠纷。

  第五条 本协定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可按同一期限自动顺延。
  本协定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作出的修改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其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但须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的废除并不影响任何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在其废除之日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或行动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姜 颖          毛 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33号文件批复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经总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芬徊⑾路⒛阈校胱舴种幸徊⒆裾罩葱小? 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对开办此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三条 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本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五条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第六条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八条 银行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进行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
,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 只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但对双大客户,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经办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见附件一),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六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
账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见附件二),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经办行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第九条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见附件三),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办行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经办行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大于零)低于基本存款额度,不属于透支,不得对出票人处以罚款;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对违规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对账。
第十五条 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
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该账户日常核算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执行,《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与“开户申请书”一起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格式文本)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 ,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
(格式文本)
中国建设银行 行:
本单位需将 年 月 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____
__________,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_____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
。请予办理。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经办行确认:(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提前销户申请书
(格式文本)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行:
我单位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提前
销户的原因),申请将___年__月__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
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
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__ 之中。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中。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