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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时间:2024-06-17 08:2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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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366项。其中,取消的272项(备案29项、核准132项、审核33项、审批78项),合并的72项,下放的10项,改变管理方式的12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这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认真落实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对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指导工作,确保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附件: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2项)
  (一)市财政局(20项)
   1.财务软件经销许可证(核准)
   2.财政票据印制和罚没款票据印制(核准)
   3.对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报告的核准(核准)
   4.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准)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核准)
   6.建账监管注册登记证(核准)
   7.清产核资(核准)
   8.审核上报投资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事项(核准)
   9.审核投资主体、重点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金事项(核准)
   10.世行农灌二期项目资金(核准)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核准)
   12.政府采购计划(核准)
   13.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审批)
   1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5.国债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审批)
   1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事项(审批)
   17.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审批)
   18.税务业务经费及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审批)
   19.需列入递延、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审批)
   20.预算内外经费审批(审批)
  (二)市城管局(1项)
   21.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从事车辆清洗业务(核准)
  (三)市档案局(2项)
   22.档案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核准)
   23.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核准)
  (四)市地税局(1项)
   24.延期纳税(审批)
  (五)市法制办(2项)
   25.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
   26.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备案)
  (六)市房管局(9项)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备案)
   2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9.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核准)
   30.房地产中介服务(经纪、咨询、置换)机构资质(核准)
   31.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核准)
   32.机关等单位购私房审批(核准)
   33.落实房屋政策(核准)
   3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上市审核(审核)
   3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七)连云港工商局(4项)
   36.核发店堂广告发布登记证(核准)
   37.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准)
   38.经纪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核准)
   39.核发、换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
  (八)市公安局(15项)
   40.外地技防产品销售(备案)
   41.消防工程安装、质量检测、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审批(备案)
   42.星级、涉外宾馆附属的娱乐服务场所(舞厅、餐厅、桑拿、美容美发)(备案)
   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核准)
   4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准)
   45.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核准)
   46.企事业单位成立兼职消防队(核准)
   47.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核准)
   48.外国人在本地就业,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本地就业(核准)
   49.《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单位登记表》(审核)
   50.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51.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审核)
   52.省内(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审批(审核)
   53.焰火晚会烟火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审核)
   54.组建经济民警队(审核)
  (九)市国税局(2项)
   55.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核准)
   56.核定定额(审批)
  (十)市国土局(5项)
   57.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供水资源的地下水取水申请(核准)
   58.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核准)
   59.矿产储量核减注销(核准)
   60.收回土地使用权(核准)
   6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核准上报审批(审批)
  (十一)市环保局(2项)
   62.环保产品登记(备案)
   63.排污申报登记(备案)
  (十二)市计生委(4项)
   64.符合条件再生一个孩子备案(备案)
   65.节育并发证医学鉴定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66.特殊情况再生一个孩子(审批)
   67.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十三)市发展计划委(6项)
   68.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限量登记商品的管理(核准)
   69.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70.农转非人口迁入(核准)
   71.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72.对新建市、县(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73.汽车延缓报废使用(审批)
  (十四)市建设局(45项)
   7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75.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备案)
   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备案)
   77.建设教育计划(备案)
   78.建设培训机构设立(备案)
   79.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80.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备案)
   8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核准)
   8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8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85.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核准)
   86.单位自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7.工程等级核验(核准)
   88.核准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草案审查(核准)
   89.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核准)
   90.建筑安全用品准用证(核准)
   91.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核准)
   92.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准)
   93.塔吊、施工电梯组装验收(核准)
   94.投标人资质复查(核准)
   95.挖掘、拆除、占用、占压、堵塞、掩埋、改造排水设施及影响其安全有效运行的行为(核准)
   96.招标单位资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标底审定(核准)
   97.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核准)
   98.桩基检测许可(核准)
   99.城市供水企业(包括生活饮用纯净水、建制镇供水、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10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
   10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业资质(审核)(该项目以后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取消过渡期)
   102.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审核)
   103.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核)
   104.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资格(审批)105.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审批)
   106.单位投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批)107.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108.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审批)
   109.公共绿地设商业摊点(审批)
   110.配套费减免(审批)
   111.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审批)
   112.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113.生活饮用纯(净)水供应设施建设(审批)
   114.新建、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115.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审批)
   116.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117.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18.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
  (十五)市交通局(4项)
   119.车辆养路费报停(核准)
   120.核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核准)
   121.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核准)
   122.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审批)
  (十六)市教育局(13项)
   123.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乡镇、县(区)初审(核准)
   124.市区学校基建及配套设施建设立项(核准)
   125.市直属学校一天以上停课和重大集体活动(核准)
   126.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新设专业(核准)
   127.高中段学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审批)
   128.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审批)
   129.民办中专、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审批)
   130.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审批)
   131.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审批)
   132.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审批)
   133.市级重点学校、示范实验初中和实验小学、一类幼儿园审定(审批)
   134.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验收(审批)
   135.校办企业资格(审批)
  (十七)市经贸委(16项)
   136.化工系统企业财产损失(备案)
   137.企业标准备案(备案)
   138.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备案)
   13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140.工伤事故结案(核准)
   141.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核准)
   142.江苏省新产品项目申报(核准)
   143.酒类批发资格(核准)
   144.企业的关、停、并、转、更改名称(核准)
   145.企业封闭贷款申请(核准)
   146.省级扭亏资金申报(核准)
   147.市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书(核准)
   148.报评高级经济师(审核)
   14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核)
   150.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
   151.新建旧货交易市场(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5项)
   15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核准)
   153.科技计划项目(核准)
   15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核准)
   155.科技进步奖(审核)
   156.科技成果鉴定(审批)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项)
   157.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控制下岗速度和总量(备案)
   158.技工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核准)
   159.技校招生录取(核准)
   160.就业训练资格证(核准)
   161.空岗信息申报制度(核准)
   162.劳动保障年检(核准)
   163.劳动力调配(核准)
   164.外籍(港、澳、台)人员在华就业(核准)
   165.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核准)
   166.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工计划(核准)
   167.招聘、招工信息申报(核准)
   168.职工工伤、因病或因公负伤伤残程度鉴定并核发证书(核准)
   169.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审批)
   170.困难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
  (二十)市粮食局(1项)
   171.农转非(核准)
  (二十一)市旅游局(6项)
   172.旅游意外保险理赔(备案)
   173.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发展规划(核准)
   174.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核准)
   175.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核准)
   176.旅行社旅游广告(国内、国际旅行社)(审核)
   177.国际旅游定点单位(审批)
  (二十二)市民政局(12项)
   178.老年优待证(60岁以上)(核准)
   179.老年优待证(70岁以上)(核准)
   180.老年优待证(百岁老人)(核准)
   181.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更名(核准)
   182.从事殡仪服务(审核)
   183.革命烈士追认(审核)
   18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审核)
   185.经营性公墓(审核)
   18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新建、迁建(审核)
   187.婚姻介绍所(审批)
   188.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审批)
   189.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审批)
  (二十三)市农开局(2项)
   190.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核准)
   191.沿海滩涂开发项目(核准)
  (二十四)市农业局(2项)
   19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准(核准)
   193.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核准(审批)
  (二十五)市人事局(7项)
   194.毕业生改签(核准)
   195.发布人员招聘信息(核准)
   19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核准)
   197.计划内自费生户口农转非(核准)
   198.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核准)
   199.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
   200.设立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点(审批)
  (二十六)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26项)
   201.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备案(备案)
   202.贷款卡变更核准(核准)
   203.贷款卡解停核准(核准)
   204.贷款证变更核准(核准)
   205.贷款证发放核准(核准)
   206.贷款证解停核准(核准)
   207.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核准)
   208.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核准)
   209.商业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认证(核准)210.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业务资格认证(核准)
   211.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审核)
   212.专用运钞车进口审核(审核)
   213.白银进口(境)审批(审批)
   214.白银收购及供应审批(审批)
   215.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许可证审批(审批)
   216.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审批)
   217.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审批)
   218.黄金供应审批(审批)
   219.黄金收购许可(审批)
   220.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审批)
   221.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审批)
   222.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审批)
   223.企业短期融资券审批(审批)
   2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审批)
   225.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226.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二十七)市司法局(2项)
   227.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核准)
   22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
  (二十八)市体改办(7项)
   229.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备案)
   230.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批(备案)
   231.江苏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备案)
   232.连云港市小城镇综合改革(核准)
   233.市级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4.市属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5.组建企业集团(核准)
  (二十九)市体育局(3项)
   236.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体育专业技术培训(核准)237.临时占用体育场所和设施(核准)
   238.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三十)市外办(2项)
   239.接待境外非经贸人士来访(审批)
   240.途经香港、澳门证明(审批)
  (三十一)市外经贸局(2项)
   241.外国、港澳台企业设立常驻机构(审核)
   242.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审批)
  (三十二)市卫生局(7项)
   243.STD健康证(核准)
   244.国产特殊化妆品初审(核准)
   245.进口化妆品初审(核准)
   246.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审核)
   24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审核)
   248.STD监测合格证(审批)
   249.眼镜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十三)市文化局(1项)
   250.市演出活动的宣传广告核准(核准)
  (三十四)市物价局(8项)
   251.企业、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备案)
   252.宾馆、饭店餐饮价格(核准)
   253.旅馆、宾馆客房价格等级(核准)
   254.农膜价格、农膜加工费(审核)
   255.24K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审批)
   256.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审批)
   257.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审批)
   258.农机销售价格(审批)
  (三十五)市烟草局(2项)
   259.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
   26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三十六)连云港药监局(10项)
   261.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备案)
   26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年检(核准)
   263.开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网点(核准)
   26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的年检(核准)
   265.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预审(核准)
   26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核准)
   267.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核准)
   26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269.制剂许可证(审批)
   27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核准)
  (三十七)市宗教局(2项)
   27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行陈列、展览活动或拍摄影视业(核准)
   272.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教职或主持宗教活动(核准)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
  (一)市地税局(1项)
   1.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审批)
  (二)市房管局(2项)
   2.房地产转让(核准)
   3.房屋置换公司资质(审批)
  (三)连云港工商局(7项)
   4.核发内资非企业法人(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5.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证(核准)
   6.企业法人异地增减分支机构(核准)
   7.核准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核准)
   8.内、外资企业年检(核准)
   9.市场登记年检(核准)
   10.核发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核准)
  (四)市公安局(2项)
   11.收养子女户口审批(审批)
   12.大型活动(审批)
  (五)市规划局(3项)
   13.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详规外)(审批)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15.居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六)市国土局(2项)
   16.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备案)
   1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理采矿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18.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核准)
  (八)市建设局(7项)
   19.建筑业企业设立(核准)
   2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21.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22.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3.施工或其它原因需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审批)
   24.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批)
   25.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九)市交通局(13项)
   26.从事内河港口、码头经营(核准)
   27.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核准)
   28.开办汽车维修企业(核准)
   29.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性经营许可(核准)
   31.从事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核准)
   3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3.设置零担货运站点及零担货物货运班线(审批)
   34.建设对五至七级等级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建设(审批)
   35.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审批)
   36.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审批)
   37.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
   38.从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
  (十)市旅游局(1项)
   39.国际旅行社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十一)市民政局(1项)
   40.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十二)市人防办(1项)
   4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十三)市司法局(15项)
   4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4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审核)
   45.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
   47.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48.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49.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0.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核)
   5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审核)
   5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审核)
   53.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4.公证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5.公证处办理涉外业务资格(审核)
   56.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十四)市外经贸局(1项)
   57.外商投资限额(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审核转报(审核)
  (十五)市卫生局(2项)
   58.蚊香、杀虫剂生产单位审查(核准)
   59.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审批)
  (十六)市文化局(6项)
   60.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准)
   61.市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审批)
   6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营业性音像制作服务许可证(审批)
   63.设立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核申报(审核)
   64.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审核)
   65.设立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附赠业务的单位审批(审批)
  (十七)市物价局(5项)
   66.国家、省立项确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准)
   67.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核)
   68.新增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69.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70.民办中小学收费(不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审批)
  (十八)市信息产业局(1项)
   7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十九)市宗教局(1项)
   72.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一)连云港工商局(4项)
   1.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核准)
   2.核发、换发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3.核发、换发个人合伙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4.核发、换发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二)市计生委(1项)
   5.终身无子女、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后加发退休金(审批)
  (三)民政局(1项)
   6.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核准)
  (四)市人事局(2项)
   7.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核定(核准)
   8.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审批)
  (五)市司法局(1项)
   9.公民代理辩护登记(核准)
  (六)市公安局(1项)
   10.户口准入审批(核准)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一)市房管局(2项)
   1.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登记(备案)
  (二)连云港工商局(2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证(核准)
   4.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准)
  (三)市国土局(3项)
   5.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准)
   6.土地使用权抵押(核准)
   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四)市科技局(1项)
   8.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五)市旅游局(1项)
   9.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审核)
  (六)市农业局(1项)
   10.动、植物检疫的核准(核准)
  (七)连云港质监局(2项)
   1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1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

  (五)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

  (六)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

  (七)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

  (八)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具体监测项目,明确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办法。

  第六条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

  第七条 价格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和应急监测等方式。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定点单位,开展常规监测。价格主管部门与定点单位可以签订协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定点单位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定点单位有权了解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

  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调整,不能满足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一)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

  (三)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调查应当明确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获取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情况和分析,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应急监测:

  (一)社会公众集中购买某类商品;

  (二)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

  (三)其他应当开展应急监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明确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单位给予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免费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价格监测信息不得用于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持证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对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监测专家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专家及时分析市场变化情况、预测价格走势。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

  价格监测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运行情况及社会反应;

  (二)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原因分析及趋势预测、预警;

  (三)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

  (四)应对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五)与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系统,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瞒报、虚报或者篡改价格监测信息的;

  (三)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的;

  (四)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抚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第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5、领取并填报《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二)初审、复审
  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调查;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三)审核
  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摇号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第十六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