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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4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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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鸦片与吗啡的区别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 律师
鸦片、吗啡均是我国现行刑法打击的毒品犯罪中主要的毒品种类,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可是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出版界对鸦片和吗啡的种植、提取、合成、制造的化学工艺方法和相关科技知识的传播和管制也越来越严格。因此,目前国内对鸦片种植、提取、合成、制造的一些基本科学知识的介绍是越来越少。这种有关鸦片、吗啡基本科学知识缺失的现象,已经导致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鸦片、吗啡的具体认定上,在对鸦片、吗啡的定量、定性分析和区别上出现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直接影响了对鸦片、吗啡犯罪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在此,根据有关资料,我将根据有关鸦片、吗啡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如何区别鸦片与吗啡的界限,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鸦片的来源和分类。
鸦片俗称大烟、烟土、阿片或阿芙蓉。鸦片,是罂粟的初级产品。鸦片原产于南欧及小亚细亚,后传到印度、阿拉伯和东南亚等地。在七、八 世纪时, 阿拉伯商人将鸦片及其罂粟的种植技术带入中国。鸦片为医学上的麻醉性镇痛药,是从草本植物??罂粟中提炼出来的。罂粟,是一种一年生的栽培植物,一般种植在海拔高300至1700米的地方,其植株约高1.5米,每年二月播种,四、五月分开花,花呈白、红、紫等颜色,每朵花有四个花辩,其叶子大而光滑,边缘有缺刻,呈带有银色光泽的绿色,当其果实成熟时,花辩自然脱落。罂粟本身不是毒品,但它是鸦片制品的原料,从罂粟中可得到象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待因等等毒品。
生鸦片的获取,是通过多孔的小刀将罂粟的蒴果轻轻划破,搜集其白色乳汁,暴露于空气中,由于氧化作用,乳汁干燥凝结后变成褐色,有些品种则呈黑色;可制成圆块状、饼状或砖状,这就是生鸦片。
鸦片有生、熟之分。生鸦片一般表面干燥而脆,里面则保持柔软和有粘性,具有强列的、令人作呕的气味,有点象氨味陈旧的尿味,味很苦。为保持湿润,通常用玻璃纸或塑料纸包装。
生鸦片需进一步加工处理后,方可供吸毒者使用,可吸鸦片即熟鸦片。熟鸦片就是生鸦片经过烧煮和发酵后,制成条状、板片状或块状;其表面光滑柔软,有油腻感,呈棕色或金黄色,通常包装在薄布或塑料纸中。
二、鸦片的品种和化学成分。
根据资料显示,罂粟在植物学上的分类有28属,250多种;主要生长在北半球几乎整个温带和亚热带地区。由于罂粟的属种较多,因此,由不同属种的罂粟提取的鸦片内的化学成分均有所不同。加上不同属种的罂粟种植的产地、气候、种植管理条件的不同,其鸦片内的化学成分也均有所不同。比如,在解放前国内的鸦片中,产自云南的鸦片“云土”质量最好,为国内瘾君子推崇的上品,其有毒的化学天然成分含量(包括吗啡的含量)必然相对于“川土”、“甘土”、“秦土”等鸦片要高,可以达到16%以上。在鸦片的品种中,有毒的化学天然成分含量最高的,是产自日本的鸦片,其吗啡的含量最高竟能达到24%。
目前国内查获的鸦片中除了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矿物质、树脂和水份外,一般还含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特殊生物碱。这些生物碱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吗啡类生物碱,其中又包括三种成份,1.吗啡,在鸦片中含有百分之十至十四;2.可待因,这是吗啡的甲醚,在鸦片中含百分之一至三;3.蒂巴因,在鸦片中约含百分之零点二。一类是罂粟碱类生物碱,在鸦片中的含量为百分之零点五至一。一类是盐酸那可汀类生物碱,在鸦片中的含量为百分之三至八。
从以上对鸦片科学知识的介绍可以看出,鸦片由于其提取物罂粟的属种较多,产地、气候、种植管理条件的不同,其鸦片内的化学成分必然也有所不同。加之目前国内涉及鸦片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因此,鸦片内的化学成分比例必然呈现多样性的变化。
三、吗啡的概念和化学成分。
吗啡的概念。吗啡是鸦片中的主要生物碱,作为化学原料或吸毒者吸食的吗啡,是采用化学分离、合成、提取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取出的。作为鸦片的主要有效成份,吗啡在国内查获的鸦片中一般含量为7%至14%,当然也有含量达到的16%以上的。由于纯度关系,吗啡的颜色可呈白色、浅黄色或棕色,可将其干燥成结晶粉末状,也可做成块状。目前在国内查获的吗啡多以盐酸类、硫酸盐、醋酸盐等盐类吗啡为主要存在状态。吗啡味道微酸。因其极易吸水,故作为毒品用的吗啡一般需用聚乙烯或赛璐玢包装,以保持其干燥。
在医学上,吗啡为麻醉性镇痛药,药用其盐酸盐、硫酸盐、醋酸盐和酒石酸盐。具有镇痛及催眠作用,其镇痛作用是自然存在的化合物中无可区敌的,因而一直被视为解除剧痛最有效的传统的止痛药。
吗啡是一种医药化工原料,也是海洛因制造的最基本的原料和基本成分。在吗啡中加入冰醋酸等物质,化合反应后再经过提炼合成的产品就是一种半合成化的衍生物二乙酰吗啡,即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为25%—45%的叫三号海洛因,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在80%—98%的叫四号海洛因。近来还出现了含量在99%以上的五号海洛因。
另外,在海洛因制造的工艺中,还有一种是在吗啡中加入盐酸,化合反应后可形成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其中二乙酰吗啡进入人体后也会被水解为单乙酰吗啡,后再变成吗啡。因此,单乙酰吗啡也是海洛因的一种基本成份。在这种盐酸与吗啡化合反应的制成品中,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的含量一般为25%-45%。与醋酸法制成的单独含二乙酰吗啡的产品一样,这种工艺形成的产品也是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为25%—45%的也叫三号海洛因,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在80%—98%的也叫四号海洛因。
以上两种工艺及其他工艺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产品,由于制成工艺条件的不同,颜色从浅灰色到深灰色不等。有时由于参入的其它原料的不同,也会形成其他颜色,如棕色的等。
四、鸦片与吗啡的区别和认定。
从以上对鸦片与吗啡的基本科学知识的介绍可以知道,鸦片与吗啡两者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不同概念,在外观形状、内在化学成分等多方面均是两种不同的毒品物质,是制造关系上属于罂粟毒品提取过程中的两个紧密相连的两个制造阶段的不同产品。因此,两者之间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吗啡由于是否经过提炼,又分为作为鸦片成份的原始状态吗啡和采用化学提取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练出的纯化学成份吗啡。这种是否经过化学分解、合成、提取的过程是作为鸦片成份的原始状态吗啡和纯化学成份吗啡的唯一区别。
但是由于吗啡是从鸦片中提取的,这种制造工艺上的关联性,加上犯罪分子在提取工艺过程中的偷工减料、因故突然中断提炼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两者在某些查获毒品的外观形状等诸多方面上不易区分,使这两个制造阶段的不同的产品在具体概念的判断上极易混淆.
面对这种情况,国内有部分司法机关依据国内部分资料数据,将鸦片中含有百分之十四原始吗啡的含量,作为认定鸦片与吗啡界限的标准。认为只要鸦片中原始吗啡的含量超过百分之十四,就一律要认定为吗啡。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意见是错误的。从前面的有关鸦片的知识介绍可知,鸦片的原生物罂粟的品种众多,各品种所产鸦片内的吗啡含量高低不一,最低的吗啡含量在10%,最高的吗啡含量在24%。在这样的客观事实面前,将百分之十四原始吗啡的含量作为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是对原始状态吗啡成份与纯化学成份吗啡在科学概念上的混淆。鸦片中含有原始状态吗啡的含量,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未经提炼的情况下,它只是作为鸦片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它只能是鸦片。采用化学分离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练出来的纯化学成份吗啡,才是在化学成份概念上独立存在的吗啡,才是法律概念上的吗啡。
其次、以偏代全,以中国内地产的鸦片化学成份代替毒品研究的全球化成果。因为这是以国内部分关于国产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的,未能全面综合的参考世界范围内的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连罂粟在植物学上的分类、属种、成份等基本资料都未参考。
因此,在国内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出鸦片与吗啡的法律界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司法机关不宜以国内部分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来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界限。
五、复杂情况下鸦片与吗啡的区别和法律认定。
在国内打击毒品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办案人员经常遇到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人员携带的毒品成份极其复杂的情况。在一份毒品中同时含有原始状态吗啡成份和纯化学成份吗啡,甚至还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进行认定该毒品呢?
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应根据该毒品的主要毒品成份的状况,以及毒品的外观形状,并结合《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来进行综合的认定。具体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以及毒品的外观形状上均为鸦片的成份和外观,同时,毒贩的供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那么,即就是该毒品中含有少量纯化学成份的吗啡等其它成份,我们也应该认定该毒品为鸦片。
2、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含有吗啡或海洛因的成份较大,但在毒品的外观形状上较为类似鸦片的外观,同时,毒贩的供述又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那么我们也应该认定该毒品为鸦片。因为如果我们将此类毒品认定为吗啡或海洛因,就会形成在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上的不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形成罪名认定错误的状况。
3、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为含有吗啡或海洛因的成份,在毒品的外观形状上也较为类似吗啡或海洛因的外观。但同时,毒贩的供述又只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不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吗啡或海洛因(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此种案件)。那么我们就应该认真核实该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第一次贩毒,其是否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识等基本情况。如果该毒品犯罪嫌疑人为第一次贩毒,其也不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识。那么,我们就只能认定为该毒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种类发生认识错误。对此情况,我们只能按照刑法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研究如何进行罪名的认定。否则,就会形成在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上的不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形成罪名认定错误的状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家立法机关未能制定鸦片与吗啡的科学、法律认定区分界限标准以前,国内司法机关不宜以国内部分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来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国内司法机关目前在认定鸦片与吗啡时,首先要考虑原始成份吗啡与纯化学成份吗啡在科学概念上的区别,要确定吗啡成份是以什么状态存在的;同时,既要考虑到多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一般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少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少数鸦片所含吗啡含量较高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外产各种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因为贩卖鸦片早已是“国际贸易”了。既要考虑到国内一般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国外特殊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结合刑法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综合进行认定。否则,我们将无法面对复杂的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会在认定鸦片与吗啡区别的界限上,犯最基本的科学、法律概念混淆的错误,并影响对毒品犯罪案件案犯的公平、准确的定罪、量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规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

摸清土地资源家底,掌握真实的土地利用状况,获取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成果核查作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调查工作的关键。
为确保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任务
(一)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全国各县级调查单位全辖区100%的内业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一致性核查,对比检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遥感正射影像的地类一致性。
(2)结合内业核查成果,重点对东部沿海地区及五十万以上人口城市等地区,开展耕地、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实地对照检查土地利用数据与实地的一致性。
(3)重新汇总土地利用数据库中面积数据,检查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2.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检查数据库汇总的土地权属面积与上报统计资料的一致性。抽取一定比例的权属界线,开展外业实地抽查,检查其权属状况与实地的一致性。
(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对各地汇总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数据进行逻辑性检查,原则上不对具体宗地开展核查。
(三)基本农田核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等资料,检查分析各地基本农田上报数据、位置的可靠性,通过空间叠加统计的方法,检查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据与上报的基本农田地块中各地类面积的一致性,落实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相关情况。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依据成果汇交有关要求,对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库中元数据、成果汇交格式、数据库图层、命名、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关系及各图层间逻辑关系等。
二、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成果核查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技术手段,采用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检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性。
(二)技术流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见图1。
(三)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遥感(RS)技术,采用数据库空间叠加套合检验法,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利用客观、高分辨率、现势性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层叠加套合,目视判读遥感影像,结合地类影像特征检索库,100%的对比检查影像判读地类与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一致性,将判读认为不一致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为外业调查进行实地核实提供依据。
图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
2.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检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开发统一的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方法,检查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结构、图层的命名及属性、图幅接边和汇交格式等是否正确,并对各层间的套合、逻辑一致性进行自动检查。利用GIS软件,按行政区域重新统计汇总出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和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检查数据库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的控制面积是否与下达的控制面积一致。
3.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内业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有关资料选择抽查图斑和地物,确定抽查路线,有针对地开展实地现场调查和地物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设备仪器和 GPS导航技术,引导抽查路线,并利用空间定位系统,将矢量栅格数据叠加显示,实时跟踪显示当前所在地理位置,准确定位所抽查的图斑。同时,详细记录外业工作轨迹,准确量测和记录核查地物的实地面积及线状地物宽度等,并拍摄实地地物照片,确保照片与疑问图斑(线状地物)一一对应,为开展复核工作和内业后处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核查主要成果
(一)内业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问图斑、线状地物)。
2.数据表格成果。
包括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检核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汇总检核表等。
3.内业核查报告。
4.疑问图斑分布图。
(二)地方复核成果。
1. 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 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3. 地方复核照片。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核查记录表。
2.外业核查报告。
3.外业实地照片。
(四)总体成果。
1.核查总报告。
2.核查确认意见。
四、组织实施
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参照国家级核查方案,开展省级对市(地)级和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全国土地调查办。
(1)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负责国家级成果核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2)全国土地调查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级核查任务的承担单位,并对参加核查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核查程序,统一核查方法和要求等。
(3)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报送的成果资料。成果资料齐全后,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资料提交回执单,并负责分发到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4)承担核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负责国家级核查的具体工作。核查专业队伍组织人员,按时完成具体核查任务,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原则上每个县(区、市)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专业队伍的核查工作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全国土地调查办委托长期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监理。监理单位对核查工作全程监理,对核查专业队伍的核查成果负责评判。核查专业队伍实行核查成果质量的末位淘汰制度。
(6)针对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核查意见书面反馈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督促地方开展复核工作。
对地方上报的复核结果仍有疑意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外业调查,进行现场实地核实。
(7)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内、外业核查和地方复核成果,统计地方调查成果的正确率,认定县级土地调查成果是否合格。对于认定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同调查成果一并退回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并全国通报。
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该省(区、市)的共性问题时,退回该省(区、市)所有县级调查成果,要求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1)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对县级调查成果开展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果汇交的相关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2)提交国家级核查的调查成果应以县(区、市)为单位,并保证成果资料内容齐全、装帧规范、数据准确。
(3)提交核查的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4)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于接到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复核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市)级、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实地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修改后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结果,视为认可内业核查结果,以此成果导入国家级数据库。
(5)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配合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外业实地核查工作,外业抽查报告需经抽查地的土地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6)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整改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成果的全面修改,并重新申请核查。
由于共性问题被退回全省(区、市)成果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市、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深入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并重新开展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要求地方于退回调查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二)进度安排。
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核查一个”的原则,2008年开始启动二次调查成果核查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2010年上半年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与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应单独上报。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即可上报核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完成后,再单独上报核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组织专门队伍开展分阶段核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2008年上半年,完成核查系统及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的开发,提供各地使用;组织核查技术培训及检查指导工作;东部地区提交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县级调查成果的内业核查。
2. 2008年下半年,对东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在内业核查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实地核查,总结内、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东部地区核查工作。
3. 2009年对中、西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
4. 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调查成果的国家级核查确认工作。
5. 2010年6月,完成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成果核查执行统一的核查规范和标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制定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并会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地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对发现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的相关条款,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土地调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