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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1:5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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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77年1月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国库内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21| 债券投资
6 |131| 暂付款
| |?
| |二、负债类
7 |201| 暂收款
8 |211| 临时借款
| |
| |三、基金类
9 |3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3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11|3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 |
| |四、收支类
12|4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4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14|4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407| 待转收入
16|41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41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18|41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疗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
二、本科目应设置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一般只收不支,其核算内容如下: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款项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机构收到拨付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计算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及有关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国库内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在国库内的专户存款。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申报表”,填开“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直接上缴国库。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按期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或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至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部门将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拨付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本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本金。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预付款。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进,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金融机构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期末,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部分。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指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补贴收入,指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近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如医疗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02号科目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转移收入,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由异地医疗保险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由“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403号科目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上缴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7号科目 待转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记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本科目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已经收到但尚未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计算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自本科目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应计入个人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如为借余额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分清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尚未分配的待转利息收入。
第41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指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补助下级支出。指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二、按规定实际支付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和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支付临时借款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种类(如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12号科目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转移支出,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
二、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或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应由个人帐户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个人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支付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或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医险01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月、季、年报
------------|----------------------|--------------
会医险02表 资产负债表 月、季、年报
----------------------------------------------------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医险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医疗基金收入 |1 | |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2 | |
1.医疗保险收入 |3 | |
2.上级补助收入 |4 | |
3.下级上解收入 |5 | |
4.利息收入 |6 | |
5.财政补贴收入 |7 | |
6.其他收入 |8 | |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10| |
1.医疗保险费收入 |11| |
2.转移收入 |12| |
3.利息收入 |13| |
(三)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15| |
(四)待转收入 |16| |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 |17| |
2.待转利息收入 |18| |
----------------------------------------------------------
续表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二、医疗基金支出 |21| |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22| |
1.社会统筹医疗支出 |23| |
2.利息支出 |24| |
3.上解上级支出 |25| |
4.补助下级支出 |26| |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28| |
1.个人帐户医疗支出 |29| |
2.转移支出 |30| |
(三)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32| |
三、医疗基金结余 |34| |
----------------------------------------------------------
补充资:1.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元;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元;
3.利息收入 元
资产负债表
会医险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及基金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资产: | | | |负债: | | |
现金 |1 | | | 暂收款 |16| |
银行存款 |2 | | | 临时借款 |17| |
国库内存款 |3 | | | 负债合计 |19| |
财政专户存款|4 | | |基金: | | |
| | | | 社会统筹医疗| | |
债券投资 |5 | | | |20| |
| | | | 基金 | | |
----------------------------------------------------------------------------
续表
----------------------------------------------------------------------------
资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及基金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暂付款 |10| | |个人帐户医疗 | | |
| | | | |21| |
| | | | 基金 | | |
| | | |离休人员医疗 | | |
| | | | |22| |
| | | | 基金 | | |
| | | |待转收入 |24| |
| | | | 基金合计 |26| |
资产总计 |15| | |负债及基金总计|30|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一)本表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上级补助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以“--”号反映)。
5.“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财政补贴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9.“转移收入”项目,反映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转移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2.“待转收入”项目,反映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3.“待转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4.“待转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已经收到但尚未计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15.“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8.“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上交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上解上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补助下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0.“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1.“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3.“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本表补充资料的填列方法:
1.“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项目,反映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项目,反映职工个人近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和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和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国库内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国库内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暂付款”项目,反映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暂付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暂收的各种款项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临时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待转收入”科目,反映待转医疗基金和待转利息收入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含区和市,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权属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驻林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五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
市、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除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检查、监督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办事处、村(社)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和单位范围以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
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有林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第八条 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委任。其职责是: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组织当地群众扑救
,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和持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进行火险等级区划,划定重点防火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防火区必须设立固定标志,明确四至界线。
第十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合理布建潦望台(哨);
(二)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网络;
(三)建立通讯网络,配备交通工具、防火器械;
(四)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五)设立固定的防火宣传标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防火林带的建设纳入造林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市气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在重点防火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人工降雨措施,降低林区火险等级。
第十二条 城乡各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义务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将火情和扑救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经费由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林业、水利、园林部门和森林旅游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有相应的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森林消防车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置。森林消防指挥和运输车辆须装置森林消防标志和警报设备。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征养路费和购置附加费。
第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期。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和林缘地带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野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
(二)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燃放鞭炮;
(四)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五)其他野外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交纳防火保证金后方可用火。
炼山造林、实弹演习、勘探、爆破和计划烧除用火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筑路、开矿、商业、旅游等需要用火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其他农事用火,由当地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
(三)组织好扑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必须有专人看守,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
(五)炼山造林和计划烧除的,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林区内和进入重点防火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查处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和林缘地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对冬至、春节、清明等节日和民俗活动期间的野外用火,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三年以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五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和有林单位;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五)连续十年或累计十五年专职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有成绩的;
(六)在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完成森林防火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
(八)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三条 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雇主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雇主未尽到责任,雇员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严加看管和教育,上列人员进入林区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当事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的;有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限期内不加消除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危害和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单位决定。烧毁林木和幼林的损失,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可当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4日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为了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
立足于国内这一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1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对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较好地满足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发展较快、而又在某些方面改革滞后等原因,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国家经费投入不足,优秀生源也相对不足,招生计划尚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合理的调节机制。
——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比较相对滞后;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所占比重偏大,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性学科所占比重偏小。
——硕士生培养规格、类型比较单一,培养要求偏于学术性,学习年限偏长;博士生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科研成果创新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德育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要使我们培养的研究生既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又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任务十分紧迫。
——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以及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制度也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九五”期间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对研究生教育的要求,迎接21世纪的到来,研究生教育今后一段时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针是: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据此,今后五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规划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探索合理有效的招生调控机制。
(一)根据综合国力的增长,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要在1995年招生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招生数,到2000年时在校研究生达到20万人左右。
(二)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办法,建立确保有足够培养条件和生源质量的基础上满足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需求的招生宏观调控机制。要通过对招生学科、专业的遴选和招生名额的调控对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结构进行调整。国家将逐步试行通报当年研究生分配和需求情况为研究
生招生工作提供参考。认真做好培养单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机动指标内招收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国家将加强对研究生入学水平的检查与培养质量评估,监督各培养单位的招生与培养质量。
(三)国家在招生政策上,要向研究生培养基地倾斜。要高度重视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九五”期间研究生招生数的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培养专业学位和其他各类应用学科的人才,同时鼓励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在职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为了加强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尽快提高博士在高校专任教师队伍中的比例,鼓励培养条件好的高等院校自筹经费招收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本校优秀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其招生名额经过批准,可不计入计划指标。

二、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一)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教育、科技发展的趋势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国家在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学科优势明显的基础学科、高新技术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生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研究生教育。国家要在研究
生招生名额的调控和学位授权点的设置上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二)做好修订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工作。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要按照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调整并拓宽二级学科的原则进行。
(三)经过评估和试点,可对学科整体力量较强、管理制度严格、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的单位,逐步实现按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并相应扩大其学位授权范围。

三、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全面提高培养质量。
(一)硕士生培养的重心应加快调整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上来。要调整和确定不同类型和规格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切实改革以往硕士生培养类型、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
大力加强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统筹规划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教育,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占硕士生教育的比重。强化专业学位教育与特定职业的职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联系。做好已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专业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试点工作,在此基
础上扩大范围并适时地增设新的专业学位。
根据不同类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调整硕士生的培养规格,适当调整硕士生培养中课程教学与论文工作各占的比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学科和人才培养规格分别确定。专业学位等应用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应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为宜。
(二)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改进和规范博士生培养工作,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使博士生教育成为培养我国学术和技术骨干的重要源泉,逐步实现能够培养与发达国家在可比方面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的目标。
拓宽培养口径。使博士生确实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倡按较宽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并据此规定博士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及其配套课程。要加强对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注意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科点学术队伍群体的作用以及培养单
位的整体优势,加强学术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要优化培养过程。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可在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采用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遴选分流,根据资格考试结果确定其能否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按其他方式培养的博士生,可结合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或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行中期考核。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在完成全部培养要求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
严格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的各项规定。应要求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已有在学习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优化博士生教育的资源配置。博士生的培养要向条件较好、学科综合优势明显、管理完善的高等学校集中,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严格遴选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切实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
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的人文学术环境对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高标准地遴选那些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而且有适于作为研究生科研课题的在研项目的教师上岗指导研究生。在各学科点上要注意建立学术优势互补、年龄结构合理的活跃
、勤奋、团结的培养集体,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各培养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要尽可能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的德育工作新路子。
当前培养的研究生,应是我国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骨干力量。必须引导研究生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积极进行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品德教育课的改革,要围绕掌握科学体系和精神实
质来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要有效地强化对研究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教育,树立为国为民的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要培养研究生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献身事业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学风。要重视发
挥导师和学术集体对研究生的思想情操和精神风貌的引导和熏陶作用,关注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各培养单位要落实并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要加强研究生中党团组织的建设,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机构、组织、人员等方面保障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实施。
要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引导毕业研究生到国家急需的工作岗位上去就业。
(五)改革研究生经费使用办法,稳步推广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制度。国家和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和规定的标准核拨研究生培养经费。研究生进行论文科研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培养单位和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筹集。对社会需求量不大且科研经费严重缺乏,难
以满足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和其他需要的学科点,应控制或暂停招收研究生。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实行按研究生学业和兼“三助”的工作实绩发放奖学金和各种兼职酬金的办法。
国家、各部门和培养单位都要创造条件建立研究生教育奖励基金,奖励有高水平创造性成果的研究生,奖励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集中力量,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
(一)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基地及其重点学科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使之能持续和较大规模地培养出适应和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做出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在部分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水平上率先达到或接近国际同
类学科的先进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家实施的“211工程”做好这些培养基地、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在资金投入、学术队伍建设、计算机联网、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以使其在研究生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
(二)贯彻执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使研究生院的建设、管理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轨道。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生院管理干部的配备,并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院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要以高等学校为主,并注意发挥科研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对在职研究生提倡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习,再回原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可采取由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共
同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加强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生产企业、社会用人单位的合作,建设并形成新型的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

五、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评估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办法,使各项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培养单位都要依法定期接受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培养和行使学位授予权;不合格的,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理;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要向社会公开。
(二)充分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专家、用人单位和社会等不同的评估体系。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在就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参考和利用有关社会性评估的结果。
(三)各培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自我评估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中央部委、省级教育(学位)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在研究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予以解决。要研究和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要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和领导工作的水平。
展望21世纪,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第二、三步战略目标,迎接更为激烈的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竞争,必须培养和造就新一代跨世纪的、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高层次人才,这是研究生教育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要抓紧本世纪的最后五年,努力工
作,争取把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本世纪末研究生教育的各项任务,并为下一个世纪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19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