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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时间:2024-07-23 16:0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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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市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情况,制定本暂行组织条例。
第二条 各区、县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人民政府的决定;
(二)向村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村;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六)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居住地区的民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住宅建设规划以及生产建设等工作;
(七)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照自然村或邻近的几个自然村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变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五至十一人。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由村民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的村,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人口较少的村,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项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分别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各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协商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以随时补选。对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应当执行村民委员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不强迫命令,不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派代表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与它们有关的会议,并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 区、县所属各部门不得直接向村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如需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本暂行组织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
【案情回放】

宏安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赣榆县,瓦庄煤矿系宏安公司下属企业,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贾汪区境内尚有宏安公司下属企业唐庄煤矿及马庄煤矿,宏安公司在马庄煤矿北邻设有办事机构并挂牌宏安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1995年10月,陈某与宏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在瓦庄煤矿工作。2006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系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陈某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瓦庄煤矿不服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陈某起诉,令其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贾汪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贾汪区,约定管辖没有正当的基础,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故本案的约定管辖无效。遂判决由瓦庄煤矿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瓦庄煤矿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用人单位则积极应对,一方面积极主动调整不规范用工行为,如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等;另一方面,研究法律,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争议,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式维护企业利益。本案的约定管辖即是鲜活的实践案例。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瓦庄煤矿: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陈某: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宏安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2010年1月,宏安公司要求陈某签字的两份合同变更了2006年9月合同的内容,且都保存在瓦庄煤矿,其中的约定仲裁条款,陈某并不知晓;再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某用工单位:只要该约定管辖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应认定有效。

某律师: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应认定无效。

【法官回应】

本案约定管辖没有正当基础应为无效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笔者以本案的具体案情为依托,试作如下分析:

1.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此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方便人民法院执行的“两便原则”,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但从本质上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约定管辖体现的是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适用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约定管辖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经济)利益为目的合同纠纷应该说没有争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不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应符合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人身完全自由,没有人身依附性和政治上的从属性,合同由双方自由约定;二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经济)利益,在经济交往中实现财产增值。当然,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着如下本质的区别:首先,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到劳动纪律、工作时间、被管理与管理、被领导与领导、被监察与监督等诸多不平等因素的制约,所以,本质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其与用人单位即存在事实上的弱者地位和强者地位的巨大反差。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始终的,双方仅受合同的约束,人身自由不受相对方的约束;其次,劳动合同不仅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一般民事合同其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劳务报酬等,调整的是当然的财产(经济)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等,既调整财产关系,更多的是调整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经不存在,适用约定管辖已经没有了正当基础。

3.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强制干预

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处于实质上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衡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法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基准、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从内容和形式上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期望达到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不平等进行实质上的矫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并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发生冲突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可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并没有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约定管辖。

4.劳动合同实行约定管辖在实践中尚不具备客观基础

我国劳动法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劳动合同法实施才不足五年,企业工会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有提高,但仅体现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有权部门主张,尚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即提前预防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目前的劳动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管辖的抗衡能力尚不具备,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实质上的单方约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执法机关应查明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其霸王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5.本案的约定管辖没有存在的正当基础

本案中,瓦庄煤矿住所地在贾汪区,其所在法人机关宏安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在贾汪区。其约定的仲裁管辖既不方便当事人仲裁和诉讼,亦不方便有权机关进行审理,与立法机关设定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没有存在的正当基础,应为无效条款。

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03]24号

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水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批事项,是指在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
第三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四条 凡进入审批中心审批的事项,实行“六件管理”制度。
(一)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退回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回件处理。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办件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审批中心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办结的,随到随办;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市内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第五条 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印收即办,直接办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的申请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可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和需经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1、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按工作性质确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
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
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贸经局;
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
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需联审的项目和上述六类联审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审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
各牵头单位窗口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出具《联办件通知书》,通知涉及的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材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牵头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审批中心召集有关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单位商定的时限内补办完成。
3、联审会议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祝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审批中心协商后确定。
4、联审会议坚持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材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材料报送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审批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材料送达。
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需现场踏勘的,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5、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6、联审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
  (四)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和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凭《承诺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
  (六)统一收费制:所有进入审批中心审批项目的收费,由审批中心费用结算窗口统一收费。先由各窗口开票,然后统一到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或审批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要求办结。对进审批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授予其相应的职权,做到既能受理又能办理。凡已在审批中心办理的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得再行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