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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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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给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给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给水管理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以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当经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当单独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条 (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专用托收协议书)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 (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5倍收取加价水费。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超过10倍。

加价水费由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其中,收入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转供水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并可按转供水的水量处以现行水价5倍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
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处罚程序)
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加价水费的义务)
加价水费应当按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行政补救)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限定词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6月27日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国家海洋局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1981年12月21日,国家海洋局

目录
目录
一、方针任务
二、机构分工
三、情报资料工作
四、情报调研工作
五、编辑报道工作
六、科学管理的基础建设
七、情报队伍的基础建设
八、情报人员的基本要求
前言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它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时间性、社会性都很强的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投资小而收益大的事业。对科学管理来说,它又能起到“参谋”和“耳目”的作用。我国海洋科学技术正在发展中,搞好海洋科技情报工作对实现海洋科技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为加强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明确海洋科技情报的方向任务,机构分工,基本工作方法和要求,使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有章可循,达到系统化、科学化、提高整体效能的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一、方针任务
第一条: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对海洋科技发展的需要,广开情报来源,加强情报资料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海洋科技成就和动向,有针对性地提供和报导情报调查研究成果,为发展海洋事业服务。
第二条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积极搜集、整理和报道国内外海洋科技文献资料,建立文献资料检索系统,开展文献资料服务工作。
2、针对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调查研究,掌握海洋科技发展现状、水平和方向,为领导机关和科技人员提供各种情报研究成果。
3、编辑出版各种公开的或内部的情报刊物,建立海洋科技情报报道体系。
4、组织情报交流和组织协调。
5、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加强情报工作的自身建设。

二、机构分工
第三条 海洋科技情报队伍是由情报工作职能部门、专业情报研究所、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兼职情报员和群众性情报网组成,各级情报机构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比较好的服务效果。
第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情报的方针政策,制定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情报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工作经验交流和科技情报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海洋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国家海洋专业科技情报研究所,面向全国海洋界。其基本任务:
1、负责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的收藏、加工、报道和服务;
2、开展海洋科技情报研究,为领导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情报资料和情报研究成果;
3、负责综合性的海洋科技情报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4、建立和管理国家海洋科技文献资料的检索系统;
5、承担国际海洋组织的海洋文献资料、出版物的保管和服务,开展海洋科技文献资料的国际交换;
6、负责局系统内的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理论和新技术的研究;
8、在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国内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分局、研究所、出版社、总台和学校的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主要负责:
1、围绕本单位的任务,开展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的搜集、管理和服务工作;
2、针对本单位的重点课题开展情报调查研究;
3、组织和支持有关科技情报网,开展群众性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4、协调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工作。
第七条 分局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专职或兼职情报资料员,他们负责:
1、本单位情报资料的收藏、管理和服务工作;
2、情报资料的传递交流报道工作;
3、协调本单位的情报工作;
4、支持和参加有关情报资料网的活动。
第八条 海洋科技情报网是群众性科技情报组织,情报所负责海洋科技情报网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海洋科技专业情报网由推选的领导小组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1、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情报资料交流活动;
2、开展科技协作,宣传和推广新经验、新技术、新成果;
3、围绕海洋科技发展的重点课题和本单位的需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4、开展情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动向,为重点课题和攻关项目及时提供情报资料和调研成果。

三、情报资料工作
第九条 情报所和各级情报资料单位应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广辟来源,系统地搜集,整理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组成脉络贯通的服务体系。要开辟和有效地利用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搜集渠道。
1、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情报所搜集国外情报资料,并尽可能的提供资料的名称、出处和线索。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同国外建立情报资料的交流联系。
2、在情报所归口收藏海洋局系统组织的专业座谈会、来华展览、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会之间交流等外事活动中所获得海洋科技文献资料,及时报道和提供服务。原主办单位和出国人员应主动汇交所得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可取得资料复印件。
3、各单位编印的各种情报资料,包括学术论文期刊和内部资料,都应送交情报所两份,由情报所负责收藏、报道和服务。
第十条 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应按予定、采购、登账、分类、编目、 制卡、上架等程序做到账、物、卡的统一,定期清查,使用统一分类法分类编目,使整个工作流程有一套科学管理制度,以保证资料本身的完整性,使基础资料的积累连续化,为提高情报资料服务效果创造条件。文献资料书库的建筑设备要符合资料安全防止损坏,使用方便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情报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工作,提高资料利用率和服务效果。
1、定期编印新到资料目录和馆藏目录,并应相互通报。
2、按照各专业和重点课题的需要,编制各种文献资料题录,简介和文摘,采用各种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建立专业、专题文献检索系统。
3、根据各专业、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或受用户委托签定合同等方式,采取各种方法(代查、代借、代译、复制等)开展专题和专项的情报资料服务。
4、要采取各种形式和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地交流和传递情报资料,反对封锁和垄断,在对外报道和交流时,要注意保密和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 开展情报资料工作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加强其自身建设,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成果评定办法,使情报资料工作队伍有明确的服务思想、管理方法科学、资料积累系统完整,有必要的检索手段和专业、专题检索系统,能迅速准确地提供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并能针对需要进行主动服务,有较高的资料利用率,能对科研、国防和生产建设有明显的服务效果,建立起适合本专业本单位特点的高效能的情报资料服务阵地。

四、情报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海洋科技情报调研的基本任务就是:调查分析国内外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历史和现状。研究最新动向,展望予测将来,围绕以下几方面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综合材料、专题报告和建议。
1、制定海洋政策和海洋科学技术政策;
2、制编海洋科技和经济开发的发展规划;
3、确定海洋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
4、实行海洋科技和开发方面的科学管理;
5、重大海洋科研课题的立题和论证;
6、参加国际海洋活动和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
7、制定海洋法规;
8、海洋科技和开发规划重点项目的攻关;
9、评价和鉴定海洋基础研究的成果,推广应用研究与发展研究的成果;
10、军事海洋学;
11、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的调研工作,应抓选题、调查、分析综合、编写研究报告等基本环节。
1、选准课题是搞好情报调查的前提,课题可由领导和上级机关确定,也可由海洋科技人员根据规划、计划和重点项目,以及掌握的实际资料提出,经批准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2、调查是搞好情报调研的基础环节,查阅情报资料和进行实地考察两者不可偏废。
3、综合分析是指对调查情况的对比分析与综合研究,是搞好情报调研的中心环节;
4、编写情报调研报告是反映成果水平的关键环节;
5、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编写综述、评述、专题总结、统计对比或情报预测等研究报告,都要做到资料可靠,数据准确,论据充分、观点明确、建议具体,讲求实效;
6、情报调研工作要有计划,重点课题必须填写任务书,全部材料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海洋科技情报的调研工作可由专职的情报研究人员来承担,也可由专业研究人员来做,或两者合作。
第十六条 情报研究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观察、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较广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精通一门以上外语;有较高的语言表达和组织工作能力。

五、编辑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编辑工作要遵循国家出版政策和刊物编辑方针。公开出版物应设有编辑部(组)责任编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编辑委员会。
第十八条 编辑报道工作应认真制定选题计划,抓好选题,组稿、审稿、定稿、编辑加工、校对出版等各项环节,使整个工作流程效能高,确保刊物质量,防止各种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编辑工作应注意抓好编辑与供稿队伍,编辑报道人员应认真贯彻各项政策,处理好著评审校者的关系,不断加强和扩大供稿队伍。

六、科学管理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条 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加强情报队伍自身建设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技术条件,逐步采用新技术,提高情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情报部门和各类情报人员都必须树立牢固明确的服务观点。情报所面向全国,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面向本单位,既要为领导服务,也要为科技人员服务。每个情报人员都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好的服务效果。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加强业务工作的基础建设,建立起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岗位责任制、服务规定和服务方式,要建立起文献服务、情报调研和编辑报道方面的基本功培训、考核的制度和措施,实行各项成果的评定办法。
1、从文献资料的管理质量,接待读者的态度和数量,文献流通率,咨询服务课题的多少,文献检出率、查准率、漏检率、误检率、资料设备完好率、以及服务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考察文献服务人员的业务基础和能力。
2、从海洋情报调研课题的针对性、方向性、政策性、准确性以及研究报告是否能做到有情况,有对比、有分析、有建议、以及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来考察情报调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从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的质量,选题的针对性、编辑水平、报道的速度和内容,报道效果,以及编辑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考察编辑人员的业务基础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要有科学管理制度,有适合本单位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情报工作流程,各项工作有相应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有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使海洋科学情报工作的整体效能高,质量好。

七、情报队伍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和情报干部培训,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级主管部门应不断加强和改善所属情报机构的领导,情报人员要相对稳定,配备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业务水平并要注意各种专业人员搭配。管理上要加强岗位责任制,奖罚严明,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于主观不努力,造成工作损失者,要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科技情报人员职称的规定、考核及晋级的办法。要求取多种形式开展在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创造条件,选派情报人员出国学习,进修或考察,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

八、情报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广泛的海洋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熟悉科学技术情报业务,掌握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基本方法。各类人员都要熟悉分工的业务,情报资料人员能独立从事文献积累、加工和提供服务工作;情报调研人员应有独立从事情报观察分析、综合研究和积累情报资料的能力,能及时写出情报调研报告;编辑报道人员能承担情报资料的编辑工作,有一定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能应用一门主要外语阅读和查找本专业情报资料。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4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0厅1字2〔324050607〕8393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事业单位(副厅级)。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使用、运营和审定支付待遇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和基金转移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管理社会保险记录、档案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区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四)组织全区社会保险费率的测算工作,负责全区养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以及特殊照顾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五)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参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六)承担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网络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区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制度。
  (八)负责经办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自治区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内设7个处级机构,为正县级。
  (一)办公室
  (二)社会保险业务部
  (三)财务部
  (四)信息网络管理部
  (五)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六)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拟定事业编制80名,基金财务会计、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50%,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厅级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