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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1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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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军兵种: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在生产、科技部门广泛应用,有较好的效益,但由于它具有电离辐射的特点,如果管理不严,防护不好,不按规程操作贮存、保管,就可能给职工和居民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职工、居民的人身安全,各地和有关部门都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细则,建立健全了许可登记制度,改进防护措施,加强了监督管理。但也有少数单位对此重视不够,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违章操作,丢失放射源、泄漏放射性核素及安全设施失灵等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工作场所和环境污染,工作人员受损,
居民受害,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自一九八一年以来,据××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发生各类事故××起。有的单位未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就调进放射源,长期不用,也不清理,留下隐患;有的无专用贮存场所;有的合并搬迁,放射源不作处理;
有的管理制度不严,或无人管理,丢失、被盗了多少放射源也搞不清;有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事故。有些事故后果很严重,造成三、四十人受照射,有的人手部烧伤,有的人体内放射性核素超量;有的事故引起群众恐慌。为了杜绝类似事故继续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装置的部门和单位,在运输、贮存、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保证安全。各级卫生、公安、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彻底清查,消除隐患。对过去曾生产、储存、使用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现已关、停、并、转和搬迁的,都要在今年年底以前检查一次,凡不用的放射源都要妥善处理。对射线装置的安全设施要经常检修,切实消除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三、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凡生产、储存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部门登记,领取“许可登记证”才准予订购、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发生事故应按《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对职工和居民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正确对待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技术。
五、今后凡因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放射源等而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民健康的,对肇事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应追究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处理事故的费用。
对盗窃或任意毁坏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利用放射源伤害他人者要依法惩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建设,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要有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个人和环境剂量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984年10月1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职责,体现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及雁滩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域内负有城市管理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其所辖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相关职责、管理效能的客观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市执法局受市政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管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计划、市容市貌日常监管和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厕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报告、说服引导、规劝制止等。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考评内容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作业队(所、站)的考评内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按照“月检、季考、半年评比、年终总评”的方法,采取不定期检查、明察暗访、实地察看、随机抽查、定期考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每月检查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并视情况可随机抽查;
市执法局受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委托每季度考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
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半年、年终考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考评领导小组每月考评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一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月考评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所、站)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聘任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在全市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社会监督员切实履职尽责,作用发挥好的,将结合年终评选工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评结束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备查。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四条 考评标准按工作职能分类、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每项累计扣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每次计分不记入下次计分周期。具体计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的评定,以月检查、季考评、半年考评与年终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分值由随机抽查平均分值(5%)、月检查平均分值(5%)、季考评平均分值(20%)、半年考评分值(30%)和年终综合考核验收总分值(40%)相加构成。
第十六条 区政府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40%)、环境卫生工作得分(40%)和街道办事处得分(20%)相加构成。
高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50%)和环境卫生工作得分(50%)相加构成。
第十七条 计分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为良好;60-80分(不含)为达标;6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加分:
(一)受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二)受省、市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属实的,每次加0.5分;
(三)在重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每次加0.5分。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扣分:
(一)被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二)对上级领导或部门指出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三)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分;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市管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且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每次扣1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经年度考评后,对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奖惩,由市考评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予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一)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且排名第一的,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并奖励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奖励5千元。奖励经费从被处罚单位罚扣的城维费中列支。
(二)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该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处罚50万元(罚款从其区级城维费中扣除),依据“治庸计划”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告诫,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市级先进。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建议政府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一条 经年度考评后,对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奖惩,由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考评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予以审核,报请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一)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该单位通报表扬并奖励1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奖励5千元。
(二)街道办事处年度综合考评优秀且排名前三名的,给予该单位通报表扬并奖励4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奖励3千元。
(三)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月检查中,针对上月发现的问题,本月未作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告诫。
(四)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告诫。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市、区级先进。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建议调整主要责任人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经年度考评后,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所、站)的奖惩,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考评结果提交区考评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所、站)年度综合考评优秀且排名前三名的,给予该单位通报表扬并奖励2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奖励3千元。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所、站)在月检查中,针对上月发现的问题,本月未作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告诫。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所、站)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告诫。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市、区级先进。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建议调整主要责任人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因工作疏忽,影响考评公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直接或间接泄露秘密,影响考评工作公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榆中、永登、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