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规范企业转制工作程序, 缩短转制时间, 降低转制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转制是指本市国有或集体企业按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体改.经济.建设.财贸.外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 按系统分工负责企业转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制, 应当向市.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企业主管部门)提报转制申请书, 同时抄报审批机关。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转制申请书后, 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转制的, 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所属企业转制的请求, 并附转制企业的转制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审批机关受到转制请示后, 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初审同意转制的, 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并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下达评估立项批准书。
第六条 企业获准资产评估立项后, 应当委托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企业资产评估委托后, 应当指导企业在10日内填报有关资料, 并自填有关资料完成之日起10日至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出现财产削价.报废.呆账。坏账等损失时, 应当经产权持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同意后, 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冲销企业资产申请, 并同时附报有关证明资料。冲销企业资产的审批工作, 按照转制企业的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冲销资产项目的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同时, 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指导下, 制定企业章程.发起人协议书.参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内部职工的认股摸底工作; 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完成后, 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企业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 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确认; 对符合规定的, 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前述各项手续后, 即将全部转制文件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 对符合转制条件.手续齐备的, 下达准予转制的批复。
第十条 设置国家股.集体股或出售产权转制的企业, 其股权设置比例或产权租赁数额, 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股权设置方案或产权出售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获准转制后, 应当按参股说明书的规定, 开展认股工作, 并在7日内认购全部股份。然后持资产评估确认书和筹集资金的证明, 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对文件和资料齐备.资金全部到位的, 验资机构要在3日内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具体转制模式和控股.参股情况, 选择企业领导层候选人, 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转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等候选人。企业主管部门自企业提报企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确定推荐候选人。
企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同时, 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 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持股股数。国家股股权代表, 应当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 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 于10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召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选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 聘任总经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立后, 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属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制的企业, 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产权
转让手续, 出具资产转移证明.资产转移协议书, 市产权交易中心自企业按规定报齐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
(一)资产评估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收取(附表)。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集团公司, 包括母公司和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 在评估资产收费时, 按照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合并计算收费。
(二)验证注册资本收费.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收费, 参照国内普通企业收费标准就低收费(附表)。
(三)办理企业产权转移手续收费, 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 按照每户一次0.1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 对一般亏损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入股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项收费, 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对亏损较为严重的转制企业由自愿进行义务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 免于收费, 市产权交易中心免于收取产权转移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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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计 费 额 度(万 元) │ 差 额 计 费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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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以下(含100) │ 6 ┃
┠───┼──────────────┼───────────────┨
┃ 2 │100以上 - 1000(含1000) │ 2.5 ┃
┠───┼──────────────┼───────────────┨
┃ 3 │1000以上 - 5000(含5000) │ 0.8 ┃
┠───┼──────────────┼───────────────┨
┃ 4 │5000以上 - 10000(含10000) │ 0.5 ┃
┠───┼──────────────┼───────────────┨
┃ 5 │10000以上 │ 0.1 ┃
┠───┼──────────────┴───────────────┨
┃备 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 分档计算收费额, 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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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注册资本及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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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 档 收 费 金 额 ┃
┃ │ ├───┬────┬────┬────┬────┬────┬─────┬───┨
┃ 项 目│收费依据│50以下│ 50至100│100至500│ 500至 │ 1000至│3000至 │5000至 │10000 ┃
┃ │ │ │ 以下 │ 以下 │1000以下│3000以下│5000以下│10000以下 │以上 ┃
┠────┼────┼───┼────┼────┼────┼────┼────┼─────┼───┨
┃验证注 │注册资本│ 0.05 │ 0.1 │ 0.2 │ 0.4 │ 0.6 │ 0.8 │ 1 │1.3 ┃
┃册资本 │总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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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年度│企业资本│ 0.2 │ 0.35 │ 0.6 │ 0.85 │ 1.05 │ 1.35 │ 1.65 │2 ┃
┃会计报表│总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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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验证注册资本和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 按各档收费标准不累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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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