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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1 02:3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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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对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了保证中央分税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曾作出决定,先把中央的改革方案推行下去,省与地市暂维持老体制一年。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这项改革出台顺利,运行基本正常,
实现了平稳过渡。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理顺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地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现提出贯彻中央分税制体制的实施办法。
一、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实行省管地市、地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政策、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坚持国务院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原则。保持各级1993年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微调,适当集中财力,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支持重点建设,缓解地区间的特殊矛盾。
(四)把财税改革同贯彻执行《两则》、《两制》结合起来,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地市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鉴于中央与省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因此省与地市仍维持现行的事权和支出划分范围。即:省级财政主要承担调整全省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以及省级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由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掌握的全省统筹基本建
设投资(不含西安市),省财政负担的价格补贴,部分支农项目的支出补贴,农村水利事业费补助,重大防汛抗旱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省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省属单位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
通、商业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省级其它支出。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地市县的基本建设支出,地市县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支农支出,城镇青年就业费,地市县属单位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含地方税务机构经费和业务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地市县其它支出。
(二)省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对地市的体制,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数,在收入划分方面,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只对部分收入项目作一些小的调整。具体是:
1、将电力企业(含农电,不含小水电)增值税全部归省级。实行分税制后,电力企业增值税75%上划分中央,25%留给地方,同时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办法改为在当地预征,在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局统一汇算清缴,使收入发生转移。这样以来,省与西安市增值税及九地市与西
安市随电力增值税征收的附加收入难以正确划解,给税收征管和各级财力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为便于加强征管,正确划解收入,将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全部收归省级,统一征收管理,原属地市的收入部分由省上按1993年实际缴库数增加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其中,应上缴中央75%
部分,由省财政上缴中央。
2、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三地区以外的中,省工交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增值税原留六地市的7.5%部分收回省级,将在安康、商洛、榆林地区的中省工、交企业原留归省上的17.5%增值税下放给三地区。同时按1993年省地的实际缴库数增加或减少省、地税
收返还数。
3、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三个地区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增值量部分,省上分成30%。
4、将原体制中留归省级的耕地占用税全部下放地市。
5、将安康、商洛、榆林地区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全部留归三地区。
6、对“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按1:0.3系数返还地方的收入,按体制留归地市的部分,省财政集中50%(不含西安市)。西安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量中央返还部分,省市年终按原体制分成比例单独结算。今后这项收入按定比结算。
作上述调整以后,划归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为:全省电力企业(含农电,不含小水电)增值税25%部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地区以外的中央、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增值税25%的部分,宝鸡、彬县,延安三大烟厂增值税的12.5%部分,银行、保险系统
(不含西安市)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的营业税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合资铁路、地方民航营业税,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营业税、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的营业税及随同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收入,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增值税25%部分
、营业税;省级企事业单位(含省级单位兴办实体,省直各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省级归还基建贷款收入,其它收。

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为:除中省工业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外的其它增值税25%的部分(不包括西安市、安康、商洛、榆林地区,也不含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增值税25%部分),宝鸡、彬县、延安三大烟厂增值税12.5%部分,营业
税(不含银行、保险系统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铁路,地方民航,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营业税、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和营业税及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营业税),地、市、县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含地县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随银行、保险系统,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合资铁路,地方民航、省高等级公路、交通部门养路费集中交省的),资源税、筵席税,房产
税,屠宰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不含随合资铁路、地方民航、省高等级公路、交通部门养路费集中缴省的),其它收入。
省与地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为: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在西安市、安康、商洛、榆林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100%留归四地市。在其他六地市的省、地按比例分成,其中: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市各分成50%;个人所得税
地市分成70%,省分成30%;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市分成70%,省分成30%。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款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
省对地市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地市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减去中央和省上、下划收入及专项上解后为省核定的地市净税收返还基数,以后年度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上划基数的,按省核定的净税收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
税收返还基数。
随着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位和省级财力的增加,逐步建立省对地市的转移支付制度。
(四)新老财政体制的衔接为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使我省财政体制与国家双轨运行体制相一致,需要对原体制上交、补助办法进行调整和改革,以简化结算办法。
对原体制实行总额分成上解的西安、宝鸡、咸阳三个市,将其留地方的参与分成的收入(含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上划中央收入部分),以1993年应上解省的总额分成收入数为基数,确定一个递增比例,其中西安5%,宝鸡6%,咸阳8%。实行“递增上解”。对上划中央“
两税”增量返还地方部分,年终单独结算。
对原体制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对原体制中的省与地市年终单独结算事项,为简化手续,凡继续结算并能够固定的,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数,核定一个数额,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三、配套改革和其它政策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分设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凡属于中央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亨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征收;属于地市、县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
地市、县部分)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固定比例分成收入除由国税部门部门征收的外,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下发。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规范征收,严明预算级次,正确划解,保证各级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了缩短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省对地市平时采用“核定资金调度比例,直接从中央金库划转财政资金”的办法,年终办理财政决算时一并清算。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以后,省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和补助列入省财政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预算收入;地市向省财政的上解列入地市财政预算支出,省财政相应列收入。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按照分级预算制度省上每年依据全省社会
经济发展计划向地市提出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建议指标,由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汇总全省预算。
(四)加强领导,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这次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确定体制的原则,制定地市对县、县对乡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市在制定对县(市)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时,要从财力较多的县适当集中一点,帮助贫困县解决工资困难,同时要注意不能集中太多,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体制执行过程中,国家新开设税种,新建成投产大型项目,企业搬迁,企事业单位上下划等对省与地市财力影响较大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收支基数或上解比例。




1995年1月23日
农村人口犯罪分析

内容摘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犯罪现象也发生了与之相应的变化,犯罪主体也在相应转变,即以农民为主体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现,农民已成为当前犯罪主体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农民犯罪特点、原因的分析,结合实践基础,提出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措施,探索预防农村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人口犯罪 特点 原因分析 预防对策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民是国家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80%。中国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看广大农村稳定与否。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农村人员犯案数量不断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农村的高犯罪率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的发展,各种思想的侵蚀,神州大地迎来了新的犯罪高峰。安分的农民也变的不安分,总是想方设法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部分农民因为过度的物质追求而触犯法律的高压。新时期,农村人口的犯罪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受地域、物质基础 、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法律设施等 。
(二)犯罪类型多集中在侵财、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
新时期,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罪四类刑事犯罪,成为农村多发现性犯罪。据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对2003、2004、2005连续三年全部案件统计显示:在三年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故意伤害案件有45件48人,盗窃刑事案件37件58人,抢劫13件21人,交通肇事25件25人。据成都市西华区检察机关2003年工作统计记载,该机关当年批捕的案件中,盗窃占20%,抢夺抢劫占25%,故意伤害占30%,交通肇事占11%,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犯罪呈现集团化特征
在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犯罪中,多以老乡、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文化”、结伙交叉,作案呈现集团化趋势。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高,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尤其是在盗窃、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 。
(四)低龄化低文化特征明显
知识文化结构是衡量一个人基本素质的起码标准。在农村无业人员及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村子女被迫放下了笔杆子,拿起锄头等农用工具,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受自身低文化水平 ,低年龄 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缺乏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见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是非常低的。农村青少年离开学校就意味着脱离了政常对教育轨道 。心胸狭窄,目光短浅,作风懒散,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低,对城市生活缺乏正确的理解是农民的“先天”缺陷,一旦离开原来的生活圈,家乡观念陡增,老乡抱团结伙来反抗外来侵害或争夺务工机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农民一旦结成帮派团伙,就克服了单个对城市生活的胆怯、遇事退让,团伙成员中相互鼓励、刺激,责任相对的分散,能量的增大,就敢做大案,连续作案。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经不住花花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在陕西省汉中监狱调研时,笔者发现在押的农民对法律认识方面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与一个因绑架致人死亡的押犯谈话时,问及绑架被害人时,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该犯很小声地说:“法律和农民是没有关系的,当初只想搞到钱。”听了他的话真让笔者心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竟然还有这样的人!第二,知法而不守法。这部分人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们不守法。他们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是在千方百计地找法律的空子,想如何钻法律的漏洞,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第三,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这类人认为他们偷那些一夜暴富、伤害那些为害乡邻的人,是在惩恶除奸,替天行道,可以说这种人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他们受错误意识的支配,实施违法行为,藐视人权,践踏生命。
(二)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心理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受政策影响、各地基础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出现了东部富、西部贫,城镇富、农村贫的局面。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一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但是他们不知道究其自身原因,不知道依靠自己的双手致富,缩小差距,反而过激的认为社会不公、世道太乱、个人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更有甚者,认为那些先富起来的是钻社会、钻法律的空子。在这些扭曲意识的支配下,一群“志趣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成为农村治安的“地雷”。值得一提的是少数年青农民,他们厌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游离于农村生活之外,他们过着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为了过上城市人的生活,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而只有采取犯罪手段去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新主体——农民工。对于农民来说,城市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他们也只是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是城市部落的陌生人。面对繁华的城市,一部分人被眼前的花花绿绿所迷惑,丧失本性,从而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的农民工在城市犯罪,不是他本身想犯罪,而是被逼的。他们很少或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定。当辛辛苦苦付出却没有工资或者出现意外伤亡时,他们这群城市的陌生人,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用自己的办法来解决,进而由权利被侵害人变成新犯罪行为实施者。
(三)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侵害行为时有发生
2006年以前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却成了“歪和尚念经”。有的地方政府在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标准的定立过程中本身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在国家明文规定之外又层层加码,雁过拔毛 。另外在收取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时,基层执行者不是根据规定办事,而是按对方的软硬程度与自己的关系,对那些态度强硬,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人,在收取费用时大打折扣,反之亦然。2006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提留等负担,但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一路上涨,而且说涨就涨,价格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农民的接受范围。
在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农民兄弟自己选举产生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有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山区还存在任命村官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总是以“自身太忙,农民太分散,根本聚不到一起”为由,而忽视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草率任命。同时在任命时,任人唯亲不能任人唯贤,缺乏实际的群众调查,没有把那些真正具备领导才能,一心为大家牟利的人任命为农村的管理者;另外有的地方在任命村官时,为了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让那些能震住农民的人充任 ,这两类人一旦上任,根本不考虑农民兄弟的利益,只想着怎样能完成乡镇领导交付的任务,确保自己在村子里的领导地位。
另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了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的“新农民”。农民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低保没有他们的份,医保与他们无缘。失去土地,导致日常生活、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在征地款赔付时,商定的赔偿金额不能及时赔付或者有领导直接用大家的钱办自己大事。另外土地价格、赔付方式都是征地方与村民委员会某几个领导商定,广大农民兄弟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得到的赔付金额远不能支付日常开销。迫于生计,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成为城市部落建设的新主力——农民工,他们干的全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脏活、苦活、累活。一些农民工辛辛苦苦的劳动之后,工头、老板却经常无故苛扣农民工的打工报酬,甚至根本就不予兑现。总之,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因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导致生活困难,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更有着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公安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名誉,对于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该有的法律制裁,从而造成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对于农民工的管理,有的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只知道严厉的苛求他们,而忽视对他们的帮助、引导、科学管理,更有甚者认为是农民工抢了他们的饭碗,是农民工的到来给城市治安埋下了隐患,对于广大的农民工只知道罚款、收容、钱送回原籍。他们没有看到农民工兄弟为城市建设所付出的辛勤与汗水,却只看到大量农民工的流入给城市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了隐患;对于城市中那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确视而不见,或者在帮助农民工维权时,立场不坚定,打击不到位。管理部门的纵容只会寒农民工的心,助长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头、老板的气焰。
三、农村人口犯罪预防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才能缓和和解决广大农民的需要和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传统的农民仅仅依靠那一亩三分地的收入,种植物主要以小麦、玉米、大豆水稻为主,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况且中国入世后,进口小麦的质优价廉,对我国的传统农作物种植带来了挑战,传统的小农经济更不能保障农民的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基层管理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发展模式。大胆地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以形成规模,形成品牌;积极谋求农民脱贫致富道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少农民犯罪。
( 二)加大普法深度,广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鉴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无知,笔者认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间隔不能太长,最好每个季度一次,同时也要注意地点的选取,不能老是在一个地方,使一项原本惠及千万人的措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通过该活动,才能保证村组有机会迎来法制教育宣传,让农民兄弟得到实惠的法律知识;第二,有必要在农村设立法制宣传干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可以通过漫画聊天的形式,潜移默化,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第三,宣讲内容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让农民爱听、乐意听,不能就理论、讲理论,让农民兄弟厌恶;第四充分利用学校这块阵地。因地因时制宜地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从而扩大法律知识的宣传面。
(三)转变管理方式,将农民问题置于首位
我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近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要求广大基层工作明确农村工作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明确农民问题无小事、农村工作无巨细。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纪观,意识到农民问题无小事,将农民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要树立“要经济,上项目,抓预防,抓治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是政绩”的理念,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管理模式,带领农民兄弟脱贫致富,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另外,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切实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坑农、害农事件,应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对于农民自筹资金,自己经营的,应积极的予以政策引导、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应加强对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另外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力度,制定切实的方针规范,让农民工兄弟能安心做工,乐意做工,无后顾之忧。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
一方面必须把农村公安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没有强有力的农村公安工作,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各级公安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公安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农村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对策,牢牢掌握农村治安工作的主动权。对于农民犯罪,应及时侦破,以保证法律的威严,打消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要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于农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在处理征地赔偿、农村纠纷时,要不厌其烦,细心听取农民兄弟意见,处理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杜绝人情,维护法律的威信。


农民是中国民众的主体,农村的稳定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农村人口的犯罪问题,不是某个组织或团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只有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事件 ,切实维护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同时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农村一定会稳定,农村人口高犯罪率可能会下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会顺利建成。
参考文献
[1]康树华著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2]王智民等著 《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
[3]曹峰著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 1997年
[4]陈桂棣、春桃著 《中国农民调查》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4年
[5]解玉敏著《犯罪学教程》 群众出版社
[6]罗大华著《犯罪心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4)。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