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09〕 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 2005〕 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 2008〕 15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02〕 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08〕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 1%以内的,奖励 1.5%;误愁控制在 2%以内的 ,奖励 1%;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 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 2002〕 17号文件规定。
根据湘政办函〔 2008〕 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 87.63%确定。
第六条 根据湘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邵东、武冈、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 0.9;邵阳县、新邵、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 0.8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 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 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 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
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 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40号 )执行。
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
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规定,其
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
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 210 m2。
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 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 5000元 /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 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 3%,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5天腾地的奖励 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刘成江
一、利率风险的基本内涵与分类
1.利率风险的含义
在研究利率风险之前,首先应该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是一种可量化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风险种类繁多,根据其来源可具体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利率风险是一种主要的市场风险。
银行利率风险是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或者说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预期的偏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中》将利率风险定义为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利率的变动通过影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和其他一些利率敏感性收入与经营管理费用,最终影响到银行的收益。
2.利率风险的分类
赵同章(2005) 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实质性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收益与股东权益市场价值变动风险、内含期权风险、利率结构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以及利率操作风险。
宋挥、罗浩(2006) 指出,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利率结构风险、内含客户选择权风险以及利率曲线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出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期权性风险则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并不陌生,即使是在利率管制时期,货币当局也会根据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等利率水平。利率水平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使金融市场上各经济主体承受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利率风险将明显的加大。
1.基本点风险的威胁
基本点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相对于其它形式的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点风险最为严重。主要体现在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的利差水平将大大下降。据麦肯锡预测,我国整个银行业的平均利差将从目前的3.33%下降近100个基点,达到国际开放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的2%左右。其原因包括:在完成市场化后,我国银行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展开价格战不可避免;一方面为了竞争资金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同时为了争取优质的贷款客户而很难提高贷款利率。存贷款的利差水平也就自然降低了。
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设定会逐渐与国际接轨,可能会以LIBOR或其他利率作为参照利率,存贷款利率的参照利率相关性的减弱同样会带来基本点风险。
2.期权性风险的加剧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
利率市场化往往会带来利率水平的上升,我国阶段性的利率上升对存款人比较有利,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存款,这样就对商业银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会让期权性的利率风险更加严重。
3.重新定价风险的加大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确定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严重,必须在利率变动前尽快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以避免或减少不利的利率变动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能够尽可能准确地分析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把握利率的变动趋势。我们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利率风险的危害。
4.收益曲线风险的严重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一般而言,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收益线在通常情况下会随期限的延长而逐步上升(称为正收益曲),但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由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短期利率可能会高于长期利率,从而使银行等经济主体所期望的利差收益落空。特别是在金融恐慌时期,长短期利率倒挂现象会频繁出现。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泰国、香港的隔夜利差曾一度高至300%~1000% 。这时短期负债比重较高的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就较大,收益曲线风险也就因此产生。银行利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长短期利率水平的差异可给银行带来期望利差的收入。当收益曲线异常变动,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的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
随着利率调整的加快,利率风险的加大,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测和判断,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资产负债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防范利率风险,争取较好的财务收益。但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是非常薄弱的。
1.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薄弱
(1)利率风险管理观念滞后和人才匮乏制约了风险防范技术的发展。一是由于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反应较为迟钝,对利率风险较为陌生,各家银行的竞争观念也比较单一,虽然存贷款竞争已从过去单纯追求规模扩张上升到追求效益,但在价格等深层次经营管理方面的竞争还十分肤浅。二是商业银行各个经营层面认识不同,一些人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入WTO的客观需要,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会太快,坐等观望气氛较浓。三是由于现行各商业银行利率管理基础工作较弱,如利率定价模型中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和资料等体系问题尚未解决,所以认为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难以控制,只能被动应付。四是具备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知识结构和实践操作经验的人才较少,不能很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2)风险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尽管从1994年起各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国外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尝试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明确,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也没有专门的资产负债管理经理人员执行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从而不可能对利率风险及时作出反映,并据以调整资产负债战略。
(3)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利率风险管理流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的处于利率管制下粗放式经营,对先进的风险测量方法了解较少,还没有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测量模型,用来辨别利率变化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并衡量利率风险度,评估利率风险损失值,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始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制定的稳健经营利率风险管理核心原则,建立利率风险内控机制。但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奉贤计量和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对利率风险缺乏严格的监控制度。
(4)资产负债品种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目前商业银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非信贷金融产品品种的开发和金融创新能力都十分薄弱,限于资产负债业务品种、结构单一化的现实情况,即使商业银行测算到缺口风险的大小,也未必能根据所承受的风险状况,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组合,有效地进行利率风险控制。
2.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成熟
(1)我国现行利率政策和金融法规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的利率政策中规定: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不统一,存款利率按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每年一定,使商业银行存在重新定价风险隐患;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不合理,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敞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而贷款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由于利率折算方式不够精确,在按日计息时,实际利率会大于公布利率。对于贷款金额大、提前还贷的客户,在计息时容易引起争议,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虽然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初具规模,各项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仍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性使得商业银行承担着经济活动中的大部分资金需求,集中了大量的风险;外汇市场的规模较小且主要局限于即期外汇交易,因而难以对外汇头寸暴露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商业银行缺少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滞后性和管理工具的缺乏,使商业银行在规避利率风险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更加现实而严峻的利率风险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在积极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利率风险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强国内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同章 金融理论与实践[J] 2005/02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探讨
2、宋挥 罗浩 金融与经济[J] 2006/06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研究
3、杨锦 商场现代化[J] 2007/01 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