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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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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9号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八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泉、湖、洞、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村、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
(三)城镇的街、巷、胡同的农村的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五)台、站、港、场、道路、桥梁、水库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和使用规范化。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及地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等事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县、区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公室的指导。
乡、镇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兼职地名管理员,协助县、区地名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审查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
(三)检查、监督本辖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负责公开出版的地图(民政部门出版的行政区划图除外,下同)和地名书刊的审查工作;
(六)收集、整理并编辑出版地名资料;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并提供利用;
(八)依照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名管理机构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从实际出发,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群众愿望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县、区名称,一个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各类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
(五)市辖区和建制镇内的路、街、巷命名,应当注意系统性和层次性;
(六)命名的地名应当简明、确切、健康,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位于我市境内,在省内外著名的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区的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经有关县、区地区管理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各区(不含乡)内街、巷、居民区的名称,由区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和区辖乡内的自然村、街、巷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查,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地名名称,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住宅区域新开辟道路、街、巷等,在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提出命名意见,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手续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省地名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报表》,并附命名、更名范围的平面图。
第十五条 因城乡建设被废止的地名、县、区地名管理机构报送一式五份备案,县、区地名管理机构应当转报市地名管理机构一份。
第十七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及被废止的地名,地名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地名,应当以地名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标准地名为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旧地名的,可以在标准地名后面用括号注明。
第二十条 非地名管理机构出版的本市辖区内的地图、地名书刊应当报送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并在出版后向市和所在县、区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书写地名文字,一般使用汉字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使用的简化字,应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用汉语拼音字母书写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居民区、重要人工建筑物和农村乡、村及主要交通路口、车站、码头、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区、自然地理实体等,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由下列部门分工负责:
(一)市区道路(包括桥涵、广场)的路牌、公交车辆站牌由城建部门负责;
(二)市区街牌、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农村乡、村和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建制镇的路牌、街牌、门牌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四)公路、码头站牌由交通部门负责;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水库、人工建筑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市、县、区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名标志的规格、样式、颜色,由市地名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应同进使用汉字和拼音字母两种形式书写,书写前应当将书写方案报县、区地名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各类地名变更后或者地名标志严重破损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地名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县、区地名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地名标志上张贴广告、涂抹、乱画、拴绳、挂物,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或者县、区地名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
(一)自决定命名或者更名地名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公开出版地图和地名书刊未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的;
(四)使用非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地名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更换地名标志的。
对上款第(三)项行为,地名管理机构可以并处一百至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地名标志上张贴广告、涂抹、乱画、拴绳、挂物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语教育、责令纠正,可以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3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市委〔2005〕11号)精神,现就今后五年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思路,以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根本,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手段,不断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为崛起浙中,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从金华实际出发,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各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005年为规划部署和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初步氛围。各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底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2006年为全面展开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为全面深化阶段。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教育律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的成效进一步凸现,初步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至2009年为巩固完善阶段。对前阶段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回顾,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逐步完善。
  三、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全面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着眼于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凸显特色,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总体规划、全面部署与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抓点带面相结合;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的要求,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坚持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每年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逐年部署、逐年落实;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坚持全市一盘棋,突出市区重点,地区与部门联动,整体谋划,统一部署,梯次推进;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探索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
  四、年度目标任务的确立、分解和部署
  坚持逐年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每年突出若干项重点工作的原则,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原则上都列入年度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并从中确定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将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构建惩防体系专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各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在市纪委全会期间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意见,于会后修订印发。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一部分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承担体系构建的试点示范工作。选择、确定试点单位的原则是:依据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与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关联度,即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能有力地推动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或工作基础好,并在某一方面已初具特色,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能够在体系构建某一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为全市工作的开展提供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纪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宣传,或安排在有关会议上介绍交流。
  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专题会议、工作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单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各配合单位的有关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承担惩防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考核评比与激励机制
  市纪委监察局将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由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向市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提交检查验收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于每年年底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评比、表彰奖励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市委将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纪委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常委(副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向市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一次工作汇报。
  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专题会议、重大活动、课题调研、社会调查、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确保惩防体系构建工作顺利展开。
附:


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现将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宣传发动工作
  1、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构建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交市委五届一次全会讨论并印发《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
  2、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构建、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金华日报社
  3、7月份召开金华市廉政文化推进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文联、金华日报社
  4、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单位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方案,同时把《实施纲要》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的干部培训内容。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党校、市人事局
  二、组织领导工作
  5、建立健全贯彻《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6、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7、把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市机关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并抓好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8、培育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整体构建、市机关部门(单位)行业构建、专项构建、联合构建和科技促建的成功经验。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部分市机关部门(单位),市级各新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9、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执纪为民、公正廉明”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责任单位:市纪委
  10、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市机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的力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三、思想教育工作
  11、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和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新闻单位
  12、建设一批廉政文化教育基地,面向各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开展廉政教育,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13、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全市各级机关普遍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着力塑造机关“务实、高效、清廉、文明”的形象。
  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4、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洁教育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之中,精心设计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崇廉尚廉教育活动,编写敬廉倡廉教材。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团市委
  15、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在企业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6、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辟“廉政文化园地”、“清风长廊”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阵地,组织各种廉政主题文化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工商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7、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收看反腐倡廉电教片、阅读廉政书刊等,增强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的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
  牵头单位:市妇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
  18、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通过开设廉政文化“直通车”、“送电影送书下乡”等工作,把廉政文化融入农村群众文化中,与村镇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农业局
  四、监督管理工作
  19、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四条禁令”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20、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对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领取奖金、企业兼职、企业参股等行为,以及公车管理和改革等问题,认真开展调研,逐步予以规范。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21、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参与赌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顶风违纪行为。研究探索强化组织处理手段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2、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突出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全面推行市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制度。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3、研究探索科学有效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强化对机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探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金审批、人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制度,合理适当地分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24、坚决纠正违法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坚决查处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25、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市场执法监察,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纪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和预防欠薪的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26、坚决纠正企业重组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7、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禁止教育乱收费,认真执行省、市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
  28、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决查处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医院
  29、坚决禁止企业违法排污,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排污的有关规定,强化排污费征缴,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纠风办
  30、坚决禁止违章违规操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对矿山、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专项大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31、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
  32、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33、治理整顿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34、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力度,巩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35、深化改革,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研究探索“行风热线”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广播电视总台
  五、惩处机制建设
  36、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整合信访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拓宽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举报工作,研究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拓宽发现、揭露腐败的渠道与手段,充分发挥信访在发现案件线索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37、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38、协作查办案件,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合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39、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开展申诉案件、申诉信件办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认真贯彻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40、深入研究、探讨、总结、推广案件查办工作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案教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益,努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义乌市纪委、浦江县纪委
  六、治本抓源工作
  4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深入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统一平台,并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建立完善工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设局,各县(市、区)监察局
  4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4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于法有据。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4、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45、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金华银监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46、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要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对重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招标办
  47、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健全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强土地批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划拨土地要实行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48、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49、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政务、厂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工作机制,健全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开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档案局
  5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正常退出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选拔制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人事局
  5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探索推行“两院”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行范围。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罢免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述职评议工作。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52、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扩大公开面。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开办



论 海 事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倪学伟①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北海 536000)


[提 要]本文深刻论述了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全面归纳了我国法律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对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学术的比较,以期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有一正确认识,并能在审判实践中规范操作。
[关键词] 海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海事请求权。

On the System of Maritime Limitation of Time
Ni Xuewei
(Beihai Maritime Court, Beihai Guangxi 536000)
Abstract: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founding the system of maritime limitation of time (SMLT). Then, the author sums up regulations of SMLT in the Maritime Law of China, and compares academically SMLT with the System of Civil Limitation of Time. The author hopes to attain a right knowledge about SMLT, and utilize it lawfully in practice.
Key Words: maritime limitation of time; civil limitation of time; period; maritime claim.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通过海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实体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海事诉讼时效从本质上讲是消灭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
一、 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由来已久。著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时,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此乃最早的关于占有时效的规定。到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时期,形成了消灭时效,即一切诉讼均须按期提出,否则诉权消灭,受法律保护之债权复归为自然债。近、现代的民事法律无不继受罗马法关于时效制度之规定。我国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设专章即第十三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此立法例在我国私法中绝无仅有,可见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乃至整个私法中的重要地位。
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进海事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制度本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之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即会产生与该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即随时效期间的届满,原权利人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胜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包括作为海事请求权人的自然人和法人,从根本上讲,都成为了追求其最大化合法利益的“经济人”。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可促使海事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海上经济流转正常进行,利于海上经济活动快速、规范发展。
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海事法律秩序,促进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正常发展。若海事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之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势必会在此状态基础上产生各式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可能合法、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能为法律所允许或不为法律所禁止。倘若多年后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必然推翻长期持续存在的不主张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依此状态产生的诸种法律关系,造成海事法律秩序紊乱,有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正常发展。相反,在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下,经过法定的或长或短的期间,致使原权利人丧失原权利,保护未主张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依此状态产生的诸种法律关系,使长期存在之海商、海事法律关系稳定化、合法化,则显然有利于海运业的不断拓展与进步。
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补充,是中国私法制度日趋完善之显性表征。海上运输跨国越境,距离远,风险大,涉外因素多,涉外性强。海上运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其中许多内容是民事普通法无法调整的,需由专门法律——海商法予以规范。我国海商法设专章规定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对各种海商、海事关系之诉讼时效作明确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之不足,亦使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有较充分的接轨,为中国加入WTO后海运法律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设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可使海事诉讼更高效、规范和合理。一般而言,海事请求权的长期持续不行使,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当事人举证维艰,法庭亦难查明事实真相。在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之下,即可将时效替代证据,直接认定持续长期未行使海事请求权的人丧失权利,而不必为艰难的且常常是无效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提高海事法院审判效率,实现海事审判之合理性追求。在这里,执法的公正与合理、审判的效率与成本是相互矛盾的,在无法达致执法公正或追求执法公正的审判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执法的合理,无疑是适当的和高效的,与“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并不抵触。
二、 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诉讼时效
我国海商法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共11个条文较全面地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另外我国有一些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现择其要者介绍于后:
(一)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3、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5、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录的次日起算。
(二)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算;3、保险人要求海上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4、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自旅客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算;造成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旅客离船之日起三年;旅客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该离船之日起算。
(三)三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是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请求,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四)其他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90日时效期间。在提单运输中,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为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
中国海事审判史上曾有沿海、内河运输180日时效的规定。但最高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决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此规定自同年5月31日起施行。
三、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适用位序的区别。海事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应贯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处理海事案件时优先适用海事诉讼时效。对海事诉讼时效没有规定的海商、海事案件,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如海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以船舶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其诉讼时效即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
(二)起算时间不同。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海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则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提单货物运输纠纷、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请求权、船舶碰撞请求权、海难救助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海上保险赔偿请求权、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等,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计算。对此不同的起算方法,我国《海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本文第二部分已作了说明。
(三)有否20年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民事诉讼时效中,有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之内,都享有起诉权和胜诉权。在海事诉讼中,是否有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看法。笔者主张,海事诉讼中也有20年时效的规定,但20年时效期间只适用于那些“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海事请求权纠纷,即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请求权、船舶租用合同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等纠纷,且前提条件是权利人客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对于其他的海事请求权纠纷,如提单货物运输纠纷、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请求权、船舶碰撞请求权、海难救助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海上保险赔偿请求权、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等纠纷,则不存在20年的时效问题,因此等请求权不存在“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四)时效中断原因有异。这是两者最显性的区别,也是许多未经海商法训练的律师经常混淆、并在法庭上指鹿为马大闹笑话的问题。《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因三种原因而中断,即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提出权利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只要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不论义务人是否同意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时效都中断。3、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而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即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中断:1、海事请求权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而中断时效,但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2、海事请求权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仅有请求权人的权利要求,而义务人不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不中断。3、海事请求权人诉前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但是,扣船后未起诉,申请人又申请撤销扣船,且经海事法院同意的,时效不中断。可见,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要比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严格得多,这是因为海事争议较普通民事纠纷更复杂,涉及的金额更大,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规范发展,需要尽快明确和了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大多在二年以下也可以看出,海事法律比《民法通则》更着重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可否延长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海事法院是否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理由是:时效期间的延长只适用于20年时效,其他时效已有中止、中断的规定,不发生时效延长问题;20年的时效期间须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此特殊情况是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且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是导致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因为这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能延续20年不间断地阻止当事人行使诉讼请求权;能20年不间断地阻止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只有国家民族分裂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的时效延长,实际上仅能适用于回归后的台湾地区[1]。而对于海事诉讼案件,即便是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也可以随时到大陆提起诉讼,不受目前两岸状况的影响。且海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有较大的诉讼管辖选择权(Forum Shopping),可以通过扣船地的选择等方式,取得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权利。故在海事诉讼中,不存在《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的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海事法院无权决定延长海事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