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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0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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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1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10年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着力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口发展的质量,提高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决策和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一)主动融入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积极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强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职责。(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做好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的顶层设计。加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等试点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试验区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继续落实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奖代投激励机制、县乡服务机构管理机制等三项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两项改革。(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督促后进转化。坚持分类指导,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推动工作整体水平提高。(办公厅牵头,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倡导和舆论引导。抓住《公开信》发表30周年的契机,组织开展重大主题社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大力开展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推动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及各地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轮训阵地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研究。(宣传教育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人口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五)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做好人口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衔接,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内在关系的研究,开展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稳妥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对策措施研究,深化人口发展功能区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完善与高等院校长期合作模式。继续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做好课题研究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完成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深入研究"十二五"人口发展思路,拟订"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规划的配套政策制定及项目编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和推动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区域和地区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七)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二期立项工作。加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库。探索建立与公安、民政、卫生、统计等部门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八)协助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和统计监测工作,提高人口基础数据质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加强综合分析。加强统计监测点的工作,做好专题抽样调查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九)进一步加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加快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步伐,继续组织实施"以奖代投"综合考核评估工作。探索建立人口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加强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障福利水平

(十)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收入和保障福利水平,特别是增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消费和发展能力。制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指导意见。(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一)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三项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覆盖面,争取提高奖励标准。妥善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总结推广建立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的经验。完善"三项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项督导,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惠民政策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参与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积极解决农村社区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继续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三)加大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建立贫困地区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指导贵州省毕节地区实施"万户帮扶"和"千户示范"项目。落实支持西藏、新疆、宁夏等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政策法规司牵头)

四、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

(十四)继续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积极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均衡营养等重点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优生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优生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重点加强优生实验室建设,努力提高优生服务能力。继续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工作模式。(科学技术服务司负责)

(十五)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加强对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推进省级创建活动。总结推广东部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新经验。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组织完成全国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竞赛活动,继续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加强高级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口服避孕药首诊排查登记制度。检查评估《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落实好四川地震灾区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特殊救助服务长效机制。(科学技术服务司牵头)

(十六)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指导和管理。加快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八项服务功能,加快数字化服务站建设。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开展评定300个县级示范站和1000个乡级示范站工作。(科学技术服务司牵头)

(十七)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领域的"97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项目,组织新的项目申报国家立项,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制定"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加快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型人口文化建设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八)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贫困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新型婚育文明建设。适时推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个人和单位代表。(宣传教育司牵头)

(十九)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推动西部地区人口健康促进项目。深入开展早期启蒙教育和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两非"等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县(市、区)督促指导和专题培训力度。全面推广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宣传教育司牵头)

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重点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盘棋"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开展全国流动人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发展的新特点,开展人口流动迁移分布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评价指数,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巩固省内"一盘棋"成果,推动实现重点区域"一盘棋",努力实现到2011年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目标。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工作,完善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着力推进网络化协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三)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各省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深入研究依法行政重点难点问题。继续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工作。做好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有关重点案件的督办工作。(政策法规司牵头)

(二十四)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效果评估和研究。研究论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异地缴纳产生的规避等问题,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推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政立法工作。做好地方立法指导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立法经验,推动科学民主立法。开展立法有关课题研究。继续做好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汇总和分析,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在完善和制定政策层面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加大对滞留重点上访老户问题的督查力度,联合开展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建立相关制度,推动各省(区、市)加快解决上访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加快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十一五"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认真编制"十二五"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关于重点改善计划生育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扩大内需等新增投资项目的贯彻落实。(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督促地方落实中央《决定》提出的到2010年末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研究协调"十二五"财政经费投入规划方案。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分事权、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投入保障模式,加快建立稳定增长、保障有力的财政投入机制。(财务司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建设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开展基本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药具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二十九)稳步推进"强基提质"工程。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协调落实人员编制、报酬等问题。落实《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自治"五位一体"框架体系,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水平。(人事司牵头)

(三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拟定人口计生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的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考试。协调开发家庭计划指导师、人口社工师、人口信息统计分析师等新职业,做好教材出版工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人口计生系统优秀工作者和优秀集体评选工作。(人事司负责)

(三十一)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机制和组织调训机制。加强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人事司负责)

(三十二)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诚信计生"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群众自治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志愿者的作用。联合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学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等群团、社团开展活动。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组织和引导广大志愿者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政策法规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办公厅、宣传教育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四)增强在国际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力。积极参与人口、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国际对话。继续推动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南南合作,开展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援外项目及产品捐赠工作,落实与人口和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探索新媒体在国际传播中的作用。配合外交大局,积极推进中日韩区域合作,组织落实中日韩老年人家庭保健公共服务研讨交流。(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五)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总结评估,积极沟通争取第七周期项目。认真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中日、中澳、中德、中挪、西班牙基金、福特基金、社会工作等合作项目,总结和推广经验和模式,为综合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加强出国团组组织管理。(国际合作司牵头)

十一、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和机关建设,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

(三十六)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重点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广泛开展各项评议活动,扎实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坚持党组学习中心组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继续做好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加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推进直属联系单位改革,推动直属联系单位科学发展。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事司、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深入推进"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整治文风会风,完善机关工作制度,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继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奖惩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调查研究,落实委重点调研课题。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做好工青妇工作,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监察局、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
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将,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预期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
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
软件不同与其他技术,对于软件、智能设备、软件硬件混合发明,其创造性更多地表现在为软件设计出了新的功能(即软件要做什么)而不是设计出实现某功能的具体方法。对于软件一旦设计好了需要他完成的功能,接下来的工作只不过是简单的编程,所有的发明可能就存在于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调查的反馈信息分析后起草的“请求提供建议书”中。
软件发明专利
在设计具有创造性的软件产品时名誉市场直接相关联的新功能构思更为重要,只要设计出的功能组合是新的并且市场反映良好,那怕该组合非常复杂。使软件具有很多新功能,如果市场反映良好,同样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如同将软件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一样。
对已有软件功能的新组合,如同已有机械不见的新组合一样,可以被授予专利的。提供已有软件功能的新软件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尽管这些功能本身不再具有专利性,通过云哟内新软件提供已经有的机械工程或手工功能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这种对已有功能的计算机化,作为实现已有功能的新方法,是可能具有专利性的。
对于成功的软件发明,关键问题常常是确定软件应该做什么,即软件应向拥护提供那些功能,而不是这些功能是怎么实现的。软件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更多地来自于所发现的技术问题的非显而易见性,而不是用于解决该新问题的出人意料的方案。
使职员成为发明天才
关于及时发明或依需要发明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发出大大领先于市场的专利产品,这些规则是发明天才规则。
1、省略部件
仔细研究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然后,将那些原来被认为是必须的而实际上非必要的不见省略掉,从而得到自己的发明。如果找不到非表的部件又找不到可对其结构进行改变的不见,就看一看有没有可对其功能进行改变的不见。
2、不可增加部件
一般人通常习惯于通过产品中天家不见或使产品具有更多的功能来解决问题,在所有开发的产品的初始阶段,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省略掉或改变某部件,而不是添加部件,通过省略不见或仅仅改变某一部分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却需要一个新的构思,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达到的目标,即使是最为普通的工程师也能做到,这通常需要一点点的创造力。
3、将产品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
使设计的产品功能尽量集中,设计出能出色地完成一项功能的装置并不难,但却很难设计出同时出色完成多项功能的装置。
4、设计组要小而全
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少,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全面和协作比身按和头写更具有创造力。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4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在认定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第六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第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一)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                                                                                                                                                                       

  第十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以及潜在竞争者的情况等。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认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应当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认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方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应当考虑市场准入制度、拥有必需设施的情况、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二条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三条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陈述其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