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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1: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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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对特区的优惠政策,促进特区的开放、搞活,扩大特区对外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下简称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需要经营进口的商品,其经营范围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不能经营烟、酒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免税商场经营进口商品的总额,每年不得超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物资外汇额度。免税商场需要进口的商品,由经营单位在批准的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每批货物进口前,经营单位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清单,经海关审核后方能进口,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免税商场经营的国产商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免税商场经营商品的供应对象限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上述人员用从境外带进外汇在免税商场购买的商品携带出境时,海关凭免税商场加盖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刻制的“外汇购买”印章的发票核放。所购商品限于旅客自带,不得从货运渠道运出。
第六条 免税商场进口的免税商品,限于在商场内零售,不准批发。也不准以零售价批量销售。
第七条 免税商场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保税仓库,存放进口免税商品及从国内订购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关对保税仓库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免税商场属海关监管范围。海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场监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九条 免税商场对经营的商品,应当建立进口仓储、提取、销售等的详细帐册,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海关可着其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库统一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抽取和使用专家库。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二)熟悉评标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纪律,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工作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房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临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代表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系统随机抽取符合评标要求的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由招标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项目及其他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依次替补。选定的评标专家到场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身份核对,并发给评标工作证,进入评标区域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到齐前,招标人代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标区,且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第七条 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需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市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外聘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标专家系所评项目投标人工作人员;

(二)评标专家系所评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参股)人员或控股单位工作人员;

(三)评标专家系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评标专家系评标项目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评标专家近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五)抵制和揭露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参与起草评标报告,并做好评标记录;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常现象;

(六)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参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业务培训;

(七)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和管理;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凡接到通知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第十三条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得出评标结果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四条 评标应独立完成,评标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评标资料统一由招标人收集并保存。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由评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负责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规定操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名单,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动态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本市范围内评标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不遵守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四)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五)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或在培训中成绩不合格的;

(六)评标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投入抗洪防汛工作,加强汛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投入抗洪防汛工作,加强汛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东北嫩江地区先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灾区市场损失严重,人民群众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为做好灾区市场恢复和供应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确保灾区市场稳定,现就加强汛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自觉把抗灾自救、恢复和组织市场供应当作头等大事,积极投身抗洪救灾工作,一手抓抗洪救灾,把洪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一手抓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灾区市场菜、粮供应充足,物价稳定。要
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全力以赴,恪尽职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联系本职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要为经营户多方组织货源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保证菜篮子、米袋子数量足、品种多、价格稳,供应不断档,千方百计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活
供应。
二、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把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一)要严厉打击趁灾情、汛情哄抬物价、发不义之财;缺斤少量、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违章行为;(二
)要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检查力度,强化对蔬菜、粮油、食品、饮料、酒类等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消费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要切实加强市场内商品的价格管理,做到明码标价,密切监控市
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对少数品种实行指导价,规定批零差价率,防止暴利行为,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四)要切实加强市场巡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市场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
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组织力量,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对所辖集贸市场渡汛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防汛、防火组织和安全防汛防火措施,确保市场秩序井然。在检查中发现有水灾隐患的集贸市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市场内的排水通道和市场出入口通道,加固市场设施,遇有灾情尽快分流市
场内人员。对有火灾隐患的集贸市场,要按照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对出现汛情的集贸市场,要统筹规划,帮助受灾经营户做好迁移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迅速开辟临时性经营场所,解决临时仓储,恢复市场经营,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19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