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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并非“作秀”的一次社区开庭/钟建林

时间:2024-07-12 12:4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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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并非“作秀”的一次社区开庭

钟建林


  2010年以来,长沙法院系统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笔者所在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精心挑选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社区公开开庭为切入点,积极投身“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全面落实“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等人民法院工作主题。
  笔者供职于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一庭,深感社区开庭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之重大。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笔者策划并主持了一次社区开庭,取得了超乎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将该次社区开庭的主要做法及心得体会整理汇报如下,敬请法院民事审判同行批评指正。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挑选典型案件

  应该说不是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可以拿到社区公开开庭的。所谓典型案件,应属于在社区民众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因而能够通过公开开庭促使民众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提高理性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还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心理承受力等因素。
  笔者当初打算选择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欠付纠纷案到社区开庭。这样的案件在普通民众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较大的普法价值。但通过与该案双方当事人多次接触,笔者了解到双方均对对方成见颇深,情绪激烈,难以做到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同时双方又都有“家丑不宜外扬”的心理情结,笔者遂断然放弃了该案而另选他案。
  选来选去最后选定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简要案情:原告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安某原系该公司的经营部总监。安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拿着其曾经写过的欠条向法庭起诉要求还款38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安某辩称,公司没有按劳务合同返还经营活动中的利润返点,不还借款正好是促使公司与自己进行结算的一种手段。此案涉及到“欠条”是否等同于“借条”、此案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普通民众常感困惑的问题。选择这样的案件到社区开庭,显然能促进社区民众提高对“打借条”这一常见民事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预防能力。而且该案双方都聘请了职业律师,能够充分而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可进一步增强社区民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事后的效果表明,这个案件是选对了的。
(二)周密安排布置庭前准备工作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必须周密安排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笔者提前半个月与社区领导取得联系,告知法院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水平,增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以争取社区领导对活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其次,提前一个星期在社区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广泛告知开庭内容,提高社区民众对“法庭进社区”活动的知晓率,增强他们的旁听积极性。再次,反复跟双方当事人解释安排此案到社区开庭,对于提高社区民众依法维权水平、增进基层社区和谐的社会价值和积极意义,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当事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彻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赢得当事人的支持配合。最后多次到社区选择、察看庭审场所,慎重选择是户外开庭还是室内开庭,并与社区干部一道,在庭审前一天共同做好法庭布置工作。周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社区开庭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编写法律服务宣传资料
  为了取得“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笔者就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打借条”这一现象,针对诸多民众对不规范的借条隐含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预防能力不强的现状,特意编写了《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作为与社区开庭配套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供旁听的社区民众随时阅读和索取。该资料既宣传了有关借钱还钱应当具备的意识理念,又列明了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更就怎样才能避免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可以掌握什么技巧等进行了全面详细且极具操作性的介绍。关于打借条的细节技巧方面,从出借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8、注意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9、注意“借条”与“欠条”的差别;10、注意“借条”与“收条”的差别;11、借条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准确姓名;12、注意强化担保意识;13、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给付借款的证据;14、小额借贷中注意强化第三人作证的意识等。从借款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避免书写漏洞;2、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3、注意书写借条的时间表述;4、要强化文字校核意识;5、注意借条的法律效力;6、注意还款手续的完备等。
二、几点体会
(一)要深刻领会“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精神实质
  众所周知,目前整个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充满了期待,存在较高的心理预期。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现状及实际效果又往往与人民群众的较高心理预期存在着现实的差距。那么,人民法院适时提出“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是有利于弥合这种差距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应是空中楼阁似的空洞说教,而应真实体现在司法审判工作实践当中,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进社区,主动服务社区群众,帮助社区群众自觉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自觉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能够避免社区民众产生本无必要的民事纠纷,或者一有民事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真实到位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一定能起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程度之功效。
(二)法院工作要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一方面,好的内容也必须有好的形式,内容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没有好的内容作为承载,再好的形式也都不会受民众欢迎的。人民法院的工作正是这样,必须是好的内容和好的形式完美结合,相得益彰。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社会空前的关注。多少不佳的案件审理,多少无良的法官行为,使得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性变得严重不足。但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公平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是勤政廉政的。为此,法院和法官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要宣示主流,弘扬正气,要让自己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本职工作能够被社会民众看得见,摸得着。首先要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为了公正,哪怕天塌下来”。其次也要充分利用发达的资讯媒体宣传自己。只要有了好的内容,为自己进行不是为了“作秀”而“作秀”的形象宣传,就完全是有必要的。
(三)法律服务宣传资料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曾看到过,也曾参与过诸多法院和法官向社会民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但总觉得遗憾的是,那些发放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习惯于宏观叙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激起社会民众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上文所述《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便是笔者试图克服以往法律咨询服务普存弊端的积极探索和真实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4-12-18



残联发[2004]44号

  李智华同学是西安欧亚学院艺术设计系2003级的一名大学生。父亲是位农民,母亲身患严重的精神病,家境异常贫寒。幼年时一场大火夺去了她的双臂。凭着超人的毅力,她学会了用脚吃饭、写字、缝缝补补、弹琴、书法绘画、电脑操作;为照顾患病的妈妈,她用一双脚给妈妈煎药、喂药;为帮助比自己更困难的同学,她宁肯忍饥挨饿,省吃俭用把自己的生活费捐给同学,并为农民工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教他们读书作画;在学校作为班上的团支部书记,她无私忘我,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处处热心为他人服务;“非典”时期,她用自己微薄的生活费为班集体购买防护用品,并资助其他同学上学。李智华同学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1997年以来,她先后被评为“自强模范”、“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2003年,她在陕西省大学生书法竞赛中一举夺冠。同年11月,她向系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珍惜美好生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发愤读书”的精神实质;展示了当代青年吃苦耐劳、助人为乐、顽强拼搏的精神和当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貌;提供了新时期青少年成长成才的有益经验。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活动,对于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长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有用之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号召广大青少年,特别是他们中的共青团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残疾人学习李智华同学顽强拼搏,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发愤读书、报效祖国的坚定信念;学习她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高尚情操;学习她珍惜美好生活,直面困难,不向厄运低头,自强进取的宝贵精神;学习她从小事做起,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奉献社会的优秀品格。广大青少年要以李智华同学为榜样,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发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残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和领导,把学习李智华同学的活动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起来,采用报告会、座谈会、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引导作用,让广大青少年从李智华同学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及时总结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学习,锐意进取,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目标和指标要体现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措施要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五、省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并且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特殊情况需要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八、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

  九、对计划安排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专题调查。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内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十、省人大财经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提出的需要转交和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转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十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质询案。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