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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读/武志国

时间:2024-05-14 22:0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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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草读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出台《劳动合同法》,8月份出台《就业促进法》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是一部重要的劳动争议程序法。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仍然突出:①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②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强迫劳动者签订违法条款。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立案7.5万件,涉及劳动者14.2万人。目前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出现几个重要特征:①综合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在一些地方这种争议占全部受理争议案件的90%以上;②劳资纠纷出现群体化,并且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劳工更多地倾向于采用把问题“闹大”的方式来求得解决;③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种种缺陷,仲裁审理难度加大。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力图在仲裁诉讼之前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章专门为“调解”章节,从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均为调解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可调解组织及构成,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规定了调解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第十五条规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书可申请仲裁,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该法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比如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试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受诉范围扩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不断盘升,劳资矛盾越发外显化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劳动关系”将有大量的争议产生,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耽误了仲裁时效而胜诉的情形将大量减少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本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修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保持了一致,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在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减轻了争议当事人长距离仲裁的负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的增加劳动者的成本,不方便维权。本条规定了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权。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用人单位应提供其掌管证据的责任,用人单位将因怠于提供其掌管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规定了恶意不举证不利推定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立法机关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不举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并不能完全等同。《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十分相近。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支付令、先予执行、部分裁决制度,增加了权利救济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要让支付令失效,其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支付令未必可以便利劳动者追索拖欠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1994年8月10日)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对先予执行和部分裁决做过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极大地加快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如此新法确立了劳动仲裁审限原则上为45天,特殊为6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本法新闻发布会上称,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那么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较比现在的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避免仲裁与诉讼重复造成的讼累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故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则不能是终局裁决);(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规定部争议数额小(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法律关系简单(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可一裁终局,试图避免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劳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劳动者对本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论仲裁是否有请申请撤销的事实,都可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不然。另外用人单位提其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管理的责任部门,完善了救济渠道
  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劳动争议仲裁将免费,减轻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用人单位被诉的可能性
  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强调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极大的促进劳动者法律民主意识的觉醒,推进劳动法制化的进程,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对中国式的用人单位是严重的挑战。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汕府〔2003〕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攻关,引进、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推进技术创新,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推动科技进步,加速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等13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等14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等17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发扬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3项)
1、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虹、蒋中成、林梓生、李孟东、李浩、林咏波、陈锡柞、吴汉祺、李子平
2、高强度单片低辐射镀膜防火玻璃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夏卫文、詹锴、吴从真、邱速希、张明罡、陈彦翊、佘羡清、张坚华
3、BSP40热收缩塑膜包装机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轻工机械二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王子亮、陈国仕、徐源远、张家骏、苏永健、郑举丰、郑湘达
4、可编程(PLC)热转印机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陈图楠、尹友权、史定刚
5、羽毛球毛片在线测量和分拣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
         潮阳市宏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黎明、刘强宁、王书柢、林容华、陈严、柯长霞
6、迈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迈科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新波、白然施、郑长德、林丽芬、翁锦浩、林弥孚、陈基堂
7、ZNB—100系列逆变电源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郑镇江、李高林、张伟莉
8、沿海防护林内层沙滩引种果树试验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惠来县南海农林场
         潮阳市林业局
  主 要 完 成 者:詹潮安、林雄、谢少鸿、林炎城、张上洪
9、肥大细胞中性蛋白酶的生物学功能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主 要 完 成 者:何韶衡
10、慢性脊髓损伤及其修复机制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孔抗美、齐伟力、王新家、周强、叶卫莲
11、缺血性心律失常连接蛋白43的改变及药物干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李玉光、林吉进、王东明、谭学瑞、霍霞、许端敏、房晓玮、杨敏
12、腹腔镜手术治疗异位妊娠大出血等妇科疾病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罗丽莉、左绪磊
13、温血诱导心脏停跳及复跳前再灌注对未成熟心肌的保护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蓝斌、李木泉、马陈声、陈天博


二等奖(14项)
14、STTB—1600型微电脑全自动涂布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吴图壮、蔡彦标、刘绍中、唐怀安、吴培耿、张仕锦、郑克辉
15、塑胶热转印花膜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吴智宇、谢华庆、高丽媛
16、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主 要 完 成 者:瞿金平、何和智、晋刚、曹贤武、张锦雄、杨松、曾惠亮
17、自来水冗余工业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映裕、张足春、章春雄、刘峰、王利明、孙辉、许蓁
18、高性能AL—Y复合氧化锆粉体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李刚、陈仲丛、宋耀文、李少波、许映波
19、耐热型微胶囊鱼油DHA营养粉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雅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大学海洋生物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吴克刚、蔡锦波、郭名才、江文辉、李坚仁、李大盛、王玲
20、白沙夏优2号棱丝瓜品种的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白沙蔬菜原种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奕韩、郑汉藩、詹国勇、陈捷凯、王穗涛、 梁广成、邵克成
21、汕头市农业科技发展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生产力促进中心
       汕头大学商学院
       汕头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汕头市农业局 林业局
       汕头市水产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杜干庭、黄燕、朱庆洪、张教平、蔡仕潮、李徐益、赖学文
22、股、胫骨带锁髓内钉的应用及对远端安锁技术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邹育才、李光昭、曾润铭、李佛保、刘梦璋、洪湖强、邱松芝
23、脊柱关节病的流行病学及未分化脊柱关节病的随访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人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陈韧、王庆文、林秋强、陈肃标、肖征宇
24、尿动力学方法的简化研究及其对BPH的临床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章振保、纪印周、易卫平、陈耀文、郑俊鸿、黎明、林炳森
25、颅骨缺损修复与脑血管介入治疗的临床研究(多孔自体颅骨瓣加骨多肽修复颅骨缺损;微导管栓塞治疗脑动静脉畸  形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郑少钦、杨应明、郑丰任、赖润龙、林伟民、许益民、许锦成
      李克民、罗友章、张志宏、方旭生、林恩
26、松果体区肿瘤的显微外科解剖与临床应用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
主要完成者:林宜生、应文娟、曾小芳、漆松涛、原林、洪湖强、林庭凯
27、海洛因成瘾及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殷彬、赵敏、陈中献、臧德馨


三等奖(17项)
28、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数据通信分局
主要完成者:蔡植龙、许昭宏、刘向民、蔡强、陈旭英
29、后上色法真空镀铝转移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绿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胡友林、黄仕楷、郭奕喜、尤保定、刘建基
30、用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生产的喷铝卡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妹妮、蔡旭东、蔡祖江、陈小勇、陈松青
31、健智宝营养粉和奶粉加工技术
主要完成单位:江南大学—汕头金园丹味功能型营养食品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玉惠、夏文水、陈洁、王国成、林秀海
32、CH—150型超声波花边熔断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士达超声机器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电文、何其清、谢文烽、邱汉生、洪树永
33、高折射率玻璃微珠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精细化工(集团)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文雄、林基勇、郭俊峰、张壮番、章少敏
34、SAG系列智能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模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仰柏、黄继凤、李高林
35、单片防火玻璃支承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庆文、谢子孟、吴从真、黄一兵、陈劲斌
36、杂色鲍与皱纹盘鲍杂交子代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潮阳市南弘海珍养殖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壮炳、陈敬严、肖亮龙
37、优质高产抗病水稻新优品种的引进、筛选与利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种子站
       潮阳市农业局
       澄海市种子站
主要完成者:肖文强、张明才、谢岳波、杜式秋、梅丽如
38、透析患者外周血树突状细胞与免疫功能相关性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卢娟娟、蔡楚丹、周佩芳、蔡聪、钟卓衡
39、增生性瘢痕和瘢痕疙瘩组织中Ⅰ、Ⅲ型胶原及TGF—β1基因表达改变与临床意义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主要完成者:唐世杰、庞素芳、曹亚、李小艳、王磊
40、恶性肿瘤化疗的临床研究(5—FU持续48h化疗的临床研究;可手术乳腺癌术前、术中、术后化疗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江艺、许香华、杨钰贤、黄绍楷、徐绮腻、范扬航、刘敦序、吴智勇
41、氨甲喋呤单次肌肉注射治疗异位妊娠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李志凌、曾菲、林虹、陈涤瑕、肖婉芬
42、肛门括约肌在直肠外阴瘘经肛修补术中的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黄理贤、郭建华、林忠亮
43、胰岛素抵抗与脑卒中关系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刘洪涛、田贤先、陈景武
44、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脑胶质瘤术中显像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庄明华、白晔、高立达、张尔强、李明远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7年6月18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7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接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四条 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五条 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 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 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请求。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主任。代理主任行使职权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主任为止。

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从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一人,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理市长、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市长、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长、院长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批准任职为止。

第十一条 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两次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县(市、区)人民法院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一般应当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后2个月内决定任命或者任命。

第十六条 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议案或者报告,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职务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事代表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事代表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辞职的,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或者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及需作说明的其它书面材料,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由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提名人选有不同意见,提请单位可以重新提名;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应作出说明,并在主任会议成员中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人要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解答有关问题。

凡被提请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常委会审议前,到会作供职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或者报告,提请人须书面说明撤销职务的理由,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或者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确实来不及查清的,可暂缓交付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审议决定。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或者撤销职务的议案或者报告,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或者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的决议,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需要上报备案、下达批复或者通知的,由提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和副局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发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不得对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拟任职务行使职权。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内部调整和退休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时,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