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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7 05:2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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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因法院判决而终止;
(三)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因依法被撤销或被责令关闭的企业,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其清算开始日按《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办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书面材料包括:
(一)下列文件之一: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决议或决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裁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或关闭企业的决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经营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需延长清算期的,清算组应在清算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清算主管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其他事由包括仲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清算期需中止或恢复的,由清算组作出决定,报清算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企业申请是指企业的权力机构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除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正在进行的有关诉讼或仲裁的材料;
(三)清算主管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企业或投资人应预缴部分清算费用,其数额由清算主管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确定。
申请人预缴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管机关设置银行专户先行保管;清算组成立后,清算主管机关将预缴的清算费用及利息转交清算组。清算主管机关对清算组的清算费用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清算主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清算主管机关指定。
第十一条 清算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清算组的工作;
(二)确定清算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
(三)召集并主持清算组会议;
(四)督促清算组成员按期完成清算工作;
(五)企业组织清算的,应及时向投资人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应及时向清算主管机关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
清算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的,由企业权力机构或清算主管机关更换清算组组长。
第十二条 清算主管机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组织清算组的,投资人拒不参加清算组或拒不履行清算工作职责的,不影响清算工作进行。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其他法定原因包括:
(一)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因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履行清算工作职责,妨碍清算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在清算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上签字。
清算组依法作出的会议决定,对清算工作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清算组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法履行的债权及收益等,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并计入清算损益。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应向清算主管机关报告上列事项。
第十六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的,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内容办理;
(二)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依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投资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组依照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
第十七条 清算组变卖企业财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应报清算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通知投资人,投资人有权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内查阅,如有异议应提出书面意见。
投资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清算组应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在报送清算主管机关确认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附送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清算过程中,经清算主管机关许可,清算组可从清算财产中先行支付员工工资、抚恤金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出现《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在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前,已发生的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二)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状况;
(三)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优先支付的清算费用;
(二)应支付的员工工资、抚恤金和社会保险费;
(三)应清缴的税款;
(四)应清偿的企业债务;
(五)应分配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配剩余财产时,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清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等;
(二)清算的原因;
(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
(四)清算公告情况;
(五)清算企业的财产状况;
(六)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
(七)清算企业的财产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无董事会的,为联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报批稿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报批稿的通知

信安字〔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基本成熟,通过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已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正在报批过程中。为推动正在进行的全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经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该国家标准报批稿先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http://www.mps.gov.cn/pmi/resupload/00000000000000000129/700725005/1185244015047_1.doc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鄂发[2001)16号、襄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中小学(含城区农村办事处中小学,下同)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集资报告,包括中小学危房的基本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集资方案等内容;


(二)集资申报审批表;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后,应


组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集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确需集资的单位,出具实地勘测记录,并


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定期对农村中小学危房造集资进行审批。市政府将责成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


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检查、实并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农村中小学危房标准。确属危房造需要集资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签发


房鉴定书,确定其危房级别,核算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总额。同时,申请集资用于解决危房改造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符合教育发


规划,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不属保留的学校一不得申请集资。


六、坚持分级办学,明确集资的范围对象。村级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在一个村范围进行;农村中心小学、联办高小、农村中学危房


造集资在全乡镇(办)或几个村范围内进行。


七、坚持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乡、镇中心小学、联办


小、中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当地乡、农经部门统一收缴、专户管理、监督使用,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


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审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危房改造集资由市县农民负担主管


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严禁所集资金“跑、冒、滴、漏”,严


禁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一旦查实,将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和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理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审批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奉


申报单位(章):


┌─┬─────────┬────────────────────┐


││集资单位(乡或村:││


│├──────┬──┴─────┬────────┬─────┤


││负担人口││上年人均纯收入││


│基│││││


│├──────┼────────┴─┬──────┼─────┤


│本│限定负担总额││人均负担限额││


│├──────┼──────────┼──────┼─────┤


│情│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面积││


│况││危房等级│改造所需资金││


││││总额││


│├──────┼──────┬───┼──────┴─┬───┤


│││││││


││危房结构面积│││││


│├──────┼──────┼───┴─┬──────┴───┤


││申报集资总额││人均集资││


├─┴─┬────┴──────┴─────┴──────────┤


│县市││


│区人││


│民政││


│府意││


│见││


├───┼────────────────────────────┤


│市人││


│民政││


│府意││


│见││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